⑴ 退休工资特种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你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希望可以帮你
⑵ 事业单位工勤高级工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退休工资基本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差不多的,主要看你的级别是那个档次的,级别越高开的越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⑶ 2012河南退休人员增资方案
我省企退人员养老金,从今年1月1日起,将第八次上调。昨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公布全省城镇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
据悉,本次调整为去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退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即人人都有份,每人每月增100元。此外根据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适当倾斜,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三类人群的养老金。
1.截至去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6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8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9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110元;年满90周岁125元。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⑷ 我想了解国家相关农村退休干部的补贴政策标准 感谢你~~~~(>_<)~~~~
一、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二、补助标准
1、1966年5月前离职的老村干部(即县委[1988]67号文件确定对象),补贴标准从500元/月调整为650元/月;
2、1966年5月以后正常离职,累计任职满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650元/月,累计任职满15年不足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550元/月,累计任职满10年不足15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月,累计任职满5年不足1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350元/月,累计任职5年以下的村主职干部月补助标准调整为按50元/年计算;
3、定编定岗的村副职干部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8折计算,农村主办会计(文书)、妇女主任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7折计算。
4、对镇党委[2012]86号文件涉及的其他人员在原标准上增加150元。
(4)退休人员180元评政府扩展阅读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⑸ 广西2012年退休人员加工资文件
广西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鼙人员范围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1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2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11年12月31曰(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劳动和杜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职称。
(五)至2011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巿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夹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月至4月因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2年5月随当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对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2年5月18曰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⑹ 江苏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有新消息吗
2016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从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为180元。
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涨了。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我市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从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为180元。
据了解,南通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11年12月,比国家和省级层面都要早。2013年省级层面建立,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国家层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去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并整合基础养老金标准,将市区基础养老金统一调整为140元/月,同时考虑市区老居民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10月15日(市区户籍制度改革时 点)前的市区城镇老居民每月增发60元养老补贴。
根据《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居民从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为180元2016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6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其他县(市)区按照省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标准。
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求,各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筹集,确保近期将政策落实到位。
⑺ 企业2012年湖南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
根据湖南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普调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上调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在普调基础上,还将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此外,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⑻ 退休人员每月交180元医保何时实施
国家根本就没有出台这个政策,只是某个人随便在网上说的一句话。
⑼ 退休人员或缴医保每人每月或缴180元是什么意思
某些专家建议退休人员也要缴纳医疗保险,并且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数据计算出内来的,退休人员每月大概缴容纳180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国家并未出台政策,如果要缴费,需要修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退休是不缴费的。
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