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海格尔木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除一次性高原生活补贴外还有什么
青海格尔木企业职工正常退休,除一次性高原生活补贴外,还有养老退休金。
㈡ 2021年青海省企业退休金调整
法律分析:1.调整总体水平继续在全国处于前列
人社部、财政部在审核我省实施方案时,对我省给予了极大的照顾,无论是批复的水平,还是幅度在全国各省中位列前茅,西北第一。
2.调整办法完全并轨,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了定额、挂钩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的标准,挂钩的因素,倾斜的对象都完全统一,高龄人员倾斜年龄的分段及水平完全一致。实现了人社部、财政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基本统- -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因素、调整标准双统一”的要求。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考虑艰苦地区因素再倾斜增加,并按地区类别适当拉开档次。
往年国家只要求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艰苦地区因素倾斜增加,今年国家文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1广退休人员一并倾斜增加。此次调整,基本按照现行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比例关系,根据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适当拉开档次以区别对待,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 55元、90元,体现了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政策倾斜。
4.调整办法更多体现公平与激励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去年调整比较,加大了定额调整的权重,降低了挂钩调整的权重,兼顾了公平与激励。
5.对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给予倾斜照顾
今年国家明文规定,在倾斜调整中对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给予倾斜增加,各地不得突破政策。因此,对高龄人员的倾斜,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省份也是按照70周岁以上的年龄段划分。
法律依据:《关于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 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 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㈢ 退伍军人高原补贴标准
摘要 确定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㈣ 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中央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应参加当地退休费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除外)。
劳改企业和农、林、牧埸(企业)暂不列入州、地、市统筹范围。第三条在以县(市)为单位征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州、地、市为单位的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第四条各州、地、市、县设立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工作。统筹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各州,地、市、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体改、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退休养老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对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提出意见,经统筹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个人缴费档案记载工作;
(六)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第六条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休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助费(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青政〔1979〕4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5元,纯牧业区8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青财字〔1988〕268号文件规定的10元);
(五)价格补贴(〔1985〕青财综字第52号文件规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职工冬季取暖补贴(〔1986〕青革生计字第126号和青劳人薪字〔1983〕第25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8、15、27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八)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52号和青劳人险字〔1988〕第2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九)粮油提价补贴(6元)。
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第七条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以薪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筹集。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每月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缴纳比例由州、地(市)统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应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第九条统筹基金的上缴拨付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企业每月上缴的金额,应于当月10日前上缴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编报企业当月应发退休人员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拨给。第十条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退休养老基金不征税和附加费。第十一条对拒不参加统筹或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缴纳统筹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日收取应缴款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并入退休养老基金。不缴滞纳金和统筹基金的,劳动人事部门视其情况可暂停其劳动业务,待其缴纳后,方可恢复其劳动业务。
对缴纳统筹养老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并签订缓缴合同后,可以分期、分步缴纳。第十二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收款(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十三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人武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㈤ 在川藏高原工作十五年退休后工资补贴有什么
在高原十年以后,退休到平原可以享受高原补贴。
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凡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丁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提高后均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根据劳人薪(1983)359号文件规定:凡在青海省海拔20OO米至3500米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20年的,退休费提高10%;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退休费提高10%;累计满20年的,退休费提高15%。提高后均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在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对于曾经在西藏自治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工人,以后调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其退休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分别提高5-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另外,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本着新老办法对比,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月领取退休金。
㈥ 国家有这规定青海西藏工作者有高原补助吗
不只西藏有,四川藏区和云南藏区都有。。。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实施。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人文社会发展的指标为: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标,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确定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调整津贴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㈦ 青海哪些县有高海拔补贴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当地泽库县(海拔3660 )、河南县(海拔3510) 、玛沁县(海拔3730)、 班玛县(海拔3560 )、甘德县(海拔4020)、 达日县(海拔3970) 、久治县(海拔3628)、 玛多县(海拔4300) 、玉树县(海拔3710)、 杂多县(海拔4080)、 称多县(海拔3825) ;治多县(海拔4193) 、囊谦县(海拔3660) 、曲麻莱县(海拔4223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可以领取高海拔补贴。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以青岛海平面为根据,青海当地相关的海拔高度分别为:
西宁市2261.2 大通县2720 湟中县2645 湟源县2666
平安县2114 民和县1800 乐都县2000 互助县2520 化隆县2848 循化县1860
海晏县3000 门源县2880 祁连县2810 刚察县3300
共和县2880 同德县2980 贵德县2205 兴海县3306 贵南县3100
德令哈市2980 格尔木市 2850 乌兰县2960 都兰县3180 天峻县3408
同仁县2480 尖扎县1990 泽库县3660 河南县3510
玛沁县3730 班玛是3560 甘德县4020 达日县3970 久治县3628 玛多县4300
玉树县3710 杂多县4080 称多县3825 治多县4193 囊谦县3660 曲麻莱县4223
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是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实施范围为青海省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不纳入实施范围。补贴标准为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工作的,在此地区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月折算工龄补贴标准调整为22.5元;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在此地区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月折算工龄补贴标准调整为45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折算工龄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5%,月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26元和52元。提高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http://www.xnrsj.gov.cn/show.action?c=16&n=1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