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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退休职工抚恤金发放标准2019年

发布时间:2022-08-21 15:09:34

1. 新疆 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疆兵团按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的规定调整待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人社发〔2015〕60号
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因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4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13号)精神调整养老金,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4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60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对2014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13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4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6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各地要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调整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do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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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退休死亡抚恤金标准2019

1、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版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权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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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休社保死亡抚恤金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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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4. 社保退休死亡抚恤金标准2019年

亲属抚恤金按照抄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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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9抚恤金标准表

法律分析:据了解,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6. 我看了几个2019年抚恤金标准都不一样,到底2019年做扶恤金标准是多少

不同情况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1、机关工作人员: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

2、事业单位人员:定为烈士的,按上诉烈士标准发放;其他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20倍。

3、企业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工资。

以上是有明确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病退人员等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则是由各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

(6)新疆退休职工抚恤金发放标准2019年扩展阅读

以下是地区抚恤金标准(以贵州省为例):

1、离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基数,分别按3个月、2.5个月、2个月和2个月的总额计算。

2、退休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总额计算。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按目前的规定,企业单位:
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

8. 退休社保死亡抚恤金标准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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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专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属)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有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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