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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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不是大局但又牵动大局。要维护稳定,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坚持“以服务为中心,以稳定为重点,以和谐为根本”的工作目标,想离退休老同志之所想,帮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需,解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难,尽一切可能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才能维护企业稳定。
1、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活动载体,坚持以人为本用情服务。
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坚持“三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机构人员设置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离退休管理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离退休老同志待遇和诉求的落实
重视安排好离退休老同志政治学习,使他们“学习充电有书报,活动娱乐有场所,生老病死有人管”。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并不断创新完善。比如学习制度、团拜会、座谈会、生病探视、慰问金慰问品发放、组织外出游览活动等。从领导到工作人员都始终坚持“工作要热心,接待要诚心,办事要细心,解释要耐心”的管理服务理念,自觉去遵守去实施,用真情带去组织的温暖,为离退休职工提供周到服务,用爱心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3.创新活动载体,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服务细致化,服务个性化,服务亲情化”原则,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对困难离退退休职工晚年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每个细节,都用心去排查,认真对待,妥善解决,最大可能提供便利。
定期走访老同志家庭、生病住院探视看望,及时掌握他们的各种诉求。
推行为80岁以上老同志送生日蛋糕、照长寿像、举办集体生日喜宴、举办金婚钻石婚庆典的敬老举措。
为单身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制作“爱心救助卡”(写清姓名、家庭电话及住址、电话等信息),让老同志随身携带,在外万一出现病倒或遇到困难时,能让好心人及时联系到单位或家人。
利用“七一”、“中秋”、“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行座谈会、茶话会,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向老同志通报全局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支持离退休职工组织太极剑队、秧歌队、健美操队、合唱队、秦腔自乐班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团队,既展示了离退休职工的精神风貌,也极大地丰富了小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组织了全局“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和谐模范”评选表彰、社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文艺汇演、“九九重阳”文艺汇演、社区居民运动会。
组织离退休职工的外出参观游览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为离退休职工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机会和空间,受到了老同志普遍欢迎和称赞。
充分发挥老干部、老职工带头学习、沟通协调、教育群众、维护稳定的作用,在各生活基地的“平安小区”、“和谐小区”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的贡献成绩。
4.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经济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采取六项措施:进老同志的门、解老同志的困、知老同志的需、安老同志的心,把他们的忧虑困难时刻挂在心上,把他们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不遗余力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用贴心服务换取理解,赢得支持、创造和谐,真正实现对离退休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 退休人员大病救助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内容如下:退休职工申请大病救助,可以进行补助的疾病种类有:各类癌症、急、慢性肾衰、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肝功能衰竭;
糖尿病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人工关节置换、脏搭桥术、肝功能衰竭、严重烧伤、眼角膜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颅内手术、冠心病、心脏、肝、肾、胰腺移植等。
其中,对于一些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由本人申请救助申请,上报所在单位离退休办公室,并收集相关材料向上级进行提交。
局离退休管理处将信息整理汇总之后会报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办公室。另外,退休人员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交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3. 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下同)。第三条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规定范围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企业所在地区、县的大病医疗费统筹。第四条大病医疗费统筹的原则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险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第五条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基金制度。区、县建立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全市建立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储备”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大病医疗费用的支出。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从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提取,专项用于区、县之间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筹集、使用的平衡和调剂。第六条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五)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七)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一)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其中2.5%在福利费项下列支;3.5%在管理费--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在医疗费项下列支。
(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第八条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专项存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专户”。基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九条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按当月收缴额的10%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第三章医疗管理第十条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定点医院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第十一条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二条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二)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三)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四)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五)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十三条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4. 怎样制定基层工会职工慰问工作制度
一、平时对伤、病、残职工慰问的范围
1因工伤住院的职工。
2因病连续住院治疗10天以上的职工。
二、节日慰问的时间范围
1慰问时间
每年春节期间,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慰问。
2慰问范围
(1)先进个人、劳动模范;
(2)一线生产岗位的生产人员;
(3)特困职工、公司部分困难职工家庭;
(4)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5)部分离退休老干部。
三、慰问的原则和标准
1慰问看望患病的职工是组织的关怀,应由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代表组织看望,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公款慰问职工。
2购买慰问品的发票必须有税务印章,符合标准,发票的背面说明看望的职工姓名,由经办人、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经公司工会主席同意审批,公司财务老总签字后,到公司财务报销。
3平时慰问品购买标准执行工会有关标准,节日慰问品根据规定的标准发放。
4平时对患病住院10天以上职工的慰问;同一职工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公款慰问。
基层工会职工工伤报告单
5. 走访退休人员,近期有无异常,是否需要帮助
需要。
慰问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思想上尊重、生活上照顾离退休老同志的有关精神,规范走访、慰问、探望离退休人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慰问采取不同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对离、退休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深入离退休老同志中间,主动听取老同志对离退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退休人员慰问制度。第三条坚持重大节日慰问走访。每年中秋节、春节对离、退休老干部和遗属进行走访慰问,具体形式和实施办法在节前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第四条坚持住院慰问。对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及时安排人员前往慰问,积极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五条坚持电话联络。电话了解询问离、退休干部近况,特别是关注身体状况差、年龄大、独居的老同志,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汇报。
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制度:第一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局实际,家庭收入低,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家庭意外变故等原因致贫、致困的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帮扶对象和范围。第二条:全局离退休干部,因下列原因生活确实存在特殊困难,列为困难离退休干部:(一)本人得重症,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超过两万元的。(二)配偶患重症,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三万元的。(三)夫妻双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不在身边,或无子女,看病就医不方便,护理条件差的。(四)离退休干部去世,配偶无工作并久患重病,生活特殊困难的。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特殊困难补贴范围,扩大到离退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中生活特殊困难及久病、重病的。(五)其他如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特困的。
6. 中组部有关离休干部病故后的待遇问题
最佳答案按照以下文件办理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文 件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7. 劳动法退休工人赶上大病怎么处理
医保报销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禁止做夜班。十月革命后,1918年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颁布了新的《苏维埃劳动法典》。早在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 如何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探讨
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制度。总段设立了专门职能部门----后勤服务与离退休管理科,各段配备了专职离退休管理员,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了离退休管理工作制度,做到责任到位,具体到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
二是建立和完善职工活动中心。总段机关及各段建立了离退休职工活动室,为离退休干部、职工提供了专用活动场所,设置了阅览室、棋牌室等,订阅了《新疆日报》《参考消息》《环球报》《法制文萃》《中国老年报》《新疆都市报》《乌鲁木齐晚报》(维、汉版)《良友》《家庭医生》《中国公路》《新疆公路》《啄木鸟》《传奇》《蓝盾》《知音》《名人传》《健康生活》等40余种报刊杂志,并为每一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征订了《老年康乐报》,让离退休职工及时了解各类信息,了解祖国和新疆的发展。
三是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活动。乌鲁木齐公路总段后勤服务与离退休管理科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了交通厅、社区等举办的麻将、象棋、钓鱼等各类文体活动,进一步丰富了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让离退休职工在自娱自乐的同时,也增强了大局意识、团结意识。
四是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党员管理。总段离退休党支部每月最少召开一次离退休党员大会、一次小组会、一次支委会,一年召开四次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活动等,丰富了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总段退休工人田桂英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富裕,但听说要为灾区同胞捐款时,毫无顾虑的捐了100元。她说:“我的钱是党给发的,我是一名党员,要带好这个头。”
五是关心离退休干部的生活。乌鲁木齐公路总段后勤服务与离退休管理科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了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落实上,做到了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足额发放,医药费按标准及时报销,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月邮寄,医药费随到随报。为了保证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总段每两年为老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对身患重病的离退休职工,做到定期走访,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是关心易地安置离退休职工。总段平均每三年对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遗属进行一次普遍走访慰问,使离退休干部、职工切实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和温暖。2009年,由总段离退休管理科牵头,抽调基层单位人员组成了总段赴内地看望离退休职工和遗属慰问组,前往内地进行慰问。慰问组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横跨十三个省市,行程近万公里,对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19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和8位遗属进行了走访慰问。 慰问组每到一处,都把组织的关怀和慰问送到老同志家中,同时对易地安置和异地居住老同志的思想、家庭、生活和身体状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对老同志提出的问题能解答就当场解答,有疑问的和关于政策性的问题当场打电话请示总段领导和相关部门后,也进行了妥善解决。
二、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设想
为适应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需要,我们将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强化管理内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让离退休干部满意。
1.从思想上提高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认识。带着深厚感情,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放在心上,把尊重、爱护、关心离退休干部作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前提,离退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群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换位思考,没有老同志昨日的艰苦奋斗,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发展成就;老同志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
2.及时了解和关注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细致地做好他们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传达文件,及时了解新形势下厅、局、总段的工作动态,共同了解和感受交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使老干部更加支持和关心交通事业。
3.健全学习制度。及时组织学习,使离退休干部、职工能够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总段不定期的召开离退休职工大会的同时,以座谈会的形式学习文件、资料,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党员职工的思想觉悟,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党员、老职工,离退休党支部还经常派人上门走访、上门宣传。
4.带着强烈的责任心,积极为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认真落实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将近期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些文件精神通报给大家,如增加离退休生活费的文件等,使大家了解和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5.发挥好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的作用。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到总段下属的分段、养护站及工地进行参观,让他们感受各段、养护站和施工技术发生的变化,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郊游,感受祖国大好河山,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文体活动,不断丰富离退休职工娱乐活动等等,使离退休干部、职工心情愉快、精神充实,使他们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6.继续办好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离退休职工活动室是老同志的精神文化阵地,是老同志常来之处,我们将进一步充实活动室内容,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增加报刊、杂志、棋牌数量等等,同时计划配备饮水机等,方便老同志,使活动室更加舒适、更加有吸引力。
7.常联系、常关心离退休干部身体、生活情况。及时了解老同志的想法、了解他们的困难,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联系医院为他们做常规体检,对身体欠佳需进行治疗的老同志,组织上会及时探望和关心,让他们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
9. 慰问方式有哪些
慰问方式有哪些
慰问方式有哪些,慰问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安慰问候。包括对军属、烈属、劳模、英模、各种优秀奖章、奖励获 得者的慰问;对孤寡、残疾、特困户的慰问,那么慰问方式有哪些呢
慰问形式:
1、礼节型与实质型。礼节型慰问,通常指的是出于感情上的同情与道义上的责任,而对他人所进行的慰问。实质型慰问,则是指在熟人特别是关系密切者之间所采用的旨在帮助他人排解危难、烦燥或忧虑,使之忘却悲哀,转忧为安的慰问。在具体形式上,探望式慰问。探望慰问,即登门探访看望慰问对象,通过会面、交谈、劝解或是无言的相对,而进行的一种慰问。
2、函电式慰问。函电式慰问,即采用书信、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书面形式,对慰问对象所进行的慰问。
3、礼品式慰问。礼品式慰问,即以向慰问对象赠送慰问*礼品的方式所进行的慰问。向慰问对象所赠送的慰问品,讲究匠心独运,寓意深刻,借物寓情,催人奋进,令人喜悦。一般认为,鲜花、书籍、录音磁带、激光唱盘等等,都是可以广为应用的慰问品。除此之外,能够为慰问对象解除实际困难,或对其能够有所帮助的物品,诸如食品、衣物、现金,亦为用作慰问品。
深切关怀:
1、真心地表现出同情。慰问应当是积极的,而不宜是消极的;同情应当重在鼓励,而不宜让对方感到灰心丧气。
2、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3、具备一定的耐心。
4、努力使慰问对象宽心。具体而言,要在进行慰问时把握尺度。一避免犯忌;二避免揭短;三避免添愁;四避免哀怜;五避免忆苦;六避免假设;七避免做假;八避免戏说。
节日慰问的方法和技巧
一、突出重点,选好对象
节日不同,慰问的对象也不同,比如建军节期间,重点慰问的是当地驻军,包括人武部、消防中队、武警中队等单位官兵;教师节期间,慰问的是教育工作者、教师等;妇女节期间,慰问的主要是妇女同志。
同样,组织不同,慰问的对象也有不同,比如,街道办事处春节期间慰问,重点可以是困难老党员、计划生育困难户、残疾人、困难家庭等;党总支、党支部春节期间慰问,重点可以是老党员、老干部等;基层乡镇党政元旦、春节慰问,可以是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孤儿、贫困党员、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困难老干部、农村贫困户、受灾困难群众、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
一般来说,慰问的对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为单位和组织作出突出贡献、表现优异的先进人物,比如单位的劳模、先进工作者、高层次人才等。二是伤、病、残职工,这类职工有的是因为工伤,有的是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伤、病、残。三是家庭经济困难职工。四是一些特殊群体,比如妇女、儿童、军属、公亡遗属、受灾家庭等。五是本单位退休老领导、老干部等。
二、形式多样,重在慰问
慰问,可以在元旦、春节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妇女节、儿童节、建军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进行。
除了节日慰问,也可以开展日常慰问。日常慰问项目主要包括“生、老、婚、育、病、故”等项目。生,指职工本人生日;老,指当年退休职工、满30年工龄职工等;婚,指职工新婚;育,指职工生育子女;病,指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患病住院治疗;故,指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
慰问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开展慰问演出、茶话会、恳谈会、座谈会和联欢会等,还可以登门赠送水果、鲜花、花圈、礼金以及粮油、蛋奶等食品和保健品。
三、明确目的,体现关怀
针对不同的对象和节日,慰问的目的不尽相同。比如,工伤慰问,以稳定职工情绪为主要目的,了解其伤情及家庭困难,协调帮助解决;重病慰问,重在情感慰问,了解职工家庭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做进一步帮扶工作;职工家庭受灾慰问,目的在于送温暖,融洽员工关系,要帮助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职工死亡慰问,要体现单位的关怀,帮助联系、协调、处理善后事宜;职工家属丧葬慰问,送去单位的关心和关怀,协调联系职工休假处理家事,帮助处理善后事宜;职工家属重病慰问,展现人间真情和单位的温暖,缓解员工焦虑思想,融洽关系;困难职工慰问,要把温暖送到职工的心坎上,稳定职工工作情绪,维护员工关系。
再如,建军节期间慰问驻军、伤残军人、军烈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特别困难复退军人等,要体现拥军的主题;教师节期间慰问教师,要体现尊师重教的主题;劳动节期间慰问劳模,要体现尊重劳动者、树立榜样、弘扬先进典型的主题。
四、依据实际,慎重选定参与慰问人员
参与慰问人员的选定十分重要,这关系到慰问的级别和层次,也关系到慰问的效果。一般来说,日常慰问以部门领导出面带队较好;而一些重要的节日,需要单位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亲自出面。慰问时,带队者的职务、地位、身份越高,越能体现组织的关怀,也越具有良好的效果。
根据慰问的具体情况,参与慰问的人员可以进行调整。比如,节日慰问退休职工,可以由单位主管退休工作的分管领导带队,离退休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随行;如果是慰问本单位的退休老领导,为体现重视,则可以由单位的主要领导带队。再如,节日期间慰问重病职工,可以由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带队,工会工作人员、该职工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办公室人员随行。
如果节日期间慰问的对象比较多,可以制定慰问实施办法或慰问管理办法等,建立职工慰问的长效机制,规范慰问支出、标准等事项;也可以针对某一节日,制定详细的节日慰问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明确走访慰问的对象、地点、时间、参与人员,以及慰问方式、标准及行程等。
五、妥善安排,精心准备
首先是做好慰问对象的背景资料准备,慰问前要详细了解慰问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便在慰问时增强针对性,有共同话题。
其次是做好各种物质准备。比如,提前购买、准备好相关慰问品,不要临时匆忙购买。在购买慰问品、赠送礼金时,要按照单位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尽量不要超额。
再次是准备好交通工具。由于参与慰问者出发地点不一,这就要求妥善选择出发地点。可以从单位出发,也可以大家在某个地点汇合;可以选择单位公车,也可以选择出租车、私家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但前提是能够及时到达慰问地点,不能耽搁时间,影响大家的时间安排。
六、提前联系,确认地点
由于慰问的人员不一样,节日不同,慰问的地点常常不一样。一般来说,慰问的地点主要有工作现场、医院、慰问对象家中等。如果是集中举行茶话会、座谈会、联欢会等,则可以选定在单位的会议室、礼堂等处。
劳动节、春节慰问,常常是看望慰问坚守一线的干部职工,需要到工作现场;教师节慰问,多深入教室、办公室;职工伤病住院慰问,多选择在医院;职工新婚慰问,多选择在婚礼现场或喜宴现场;建军节慰问,多选择到军营。
七、真情慰问,凝聚人心
慰问时,要以情感人,选好话题的切入点,切不可漫无目的。一般来说,话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本单位的发展现状和成绩;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慰问对象的病情、伤情、治疗情况等;慰问对象的家庭情况、实际困难等;岗位工作的开展情况、今后发展等。有时,也可以适当聊聊国家的形势、时下的热门话题等。
慰问时,除了丧葬慰问等特殊情况外,话题应尽量轻松,营造温馨、愉快、和谐的环境,从而拉近与慰问对象的距离,充分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从而达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劲的作用。
八、做好宣传,增强凝聚力
慰问后要做好宣传工作,随行人员要及时撰写新闻稿,经领导审阅后,可以在单位的网站、报刊和简报上面,也可以由单位的电视台、广播站播发,还可以利用新媒体,通过微博、微信群、QQ群等及时。新闻宣传的主要目的是让更多的职工知道慰问情况,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良好效果,从而温暖人心,增强凝聚力,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单位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在新闻稿的写作中,要写明慰问时间、地点、参加领导、比较详细的慰问情况等,让公众尽可能多地了解事件的全貌。但要注意的是,对一些劳模、先进人物、老领导等的慰问,根据其身份和地位,可以写上名字;但对一些伤病职工、困难职工等的慰问,一般不要写出姓名。
慰问一般对受伤,劳苦,辛苦,悲伤的职位或地位比自己低的下属或群众表示关怀,关心。
慰问的意思就是安慰问候。慰问一词出自《后汉书·宋均传》“均自扶舆诣阙谢恩,帝使中黄门慰问,因留养疾。”慰问活动的主题就是慰问对象以深切的关怀。不能在慰问的夹带请示汇报或布置工作,甚至旁及一些不相干的事情。慰问者应诚心诚意,真心地给予帮助和解决困难。特别是慰问伤病、灾害和遭受不幸或打击的,应尽量使慰问对象宽心,多做排解、开导、劝慰工作。
慰问活动采用什么方式,需要认真考虑和选择。不同的慰问对象,不同的慰问原因,采用不同的方式。有些慰问只能采用个别慰问,进行单独交谈,没有他人在场,可以无所顾忌,不必掩饰。有些则必须组织集体慰问,有一定的人数和规模,如慰问灾区、工地、工作现场,人数太少会影响效果。
上级给的慰问金如何使用
法律分析:上级给的慰问金使用为:离退休人员练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丁福利费列支。支出时应该有费用真生的凭据或收款人签收证明,发票抬头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不影响该费用的列支。因此,对于企业发给退休员工的慰问金,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归集,因不能所得税前了、扣除,分摊(或计提)时转入营业外支出。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0.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