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后医保卡每月会返多少钱
医保卡是否返钱,首先要看你是否有医保个人账户,其次要看医保账户是否处于激活状态。医保有两种,城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题主问到的应该是前者,因为后者是交一年保一年,钱是交到医保统筹基金里的,压根儿没有医保个人账户,所以就没有返钱之说。而前者城职职工医疗保险,是否返钱,则不一定。需要结合医保个人账户及状态进行区分。
对在职的参保人来说,缴费期间有医保个人账户且属于激活状态的返钱。没有医保个人账户的或者属于非激活状态的,即便是在缴费期间,也不会返钱。对退休的人来说,医保缴费得满足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各地标准不同,比如北京女同志需交满20年,男同志需交满25年),不需要继续缴费,可以终身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报销待遇,有医保个人账户的,才可能返钱,而且是会终身返钱,直至去世当月。
由于我国各地相关政策及标准不同,下面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地区为例进一步具体说明。
一、在职人员医保卡是否返钱?如何返钱?
城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三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有单位的参保人。
1、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只缴纳减免缴费比例的统筹部分的费用,不交个人账户费用,交费时直接在缴费比例上给予照顾了,所以也就没有钱进入个人账户,医保缴费比例为7%(单位参保人是12%+3元),期间没有个人医保账户(始终没有单位,始终没有个人医保账户),或者说医保个人账户处于非激活状态(原来有单位,有个人医保账户),所以就不存在返钱之说,但医保报销待遇和有单位的参保人是相同的。
2、有单位的参保人: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12%+3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0%,其中绝大部分进入医保统筹基金,一小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0.8%~2%,按年龄划分);个人缴费比例为2%+3元大病统筹费用,其中2%进入个人医保账户,3元进入大病统筹基金。但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处于非激活状态,不会返钱。返钱比例和缴费多少及年龄都有关,具体说明如下:
35岁以下:医保卡每月返钱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其中单位0.8%,个人2%;
35-45岁:医保卡每月返钱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其中单位1%,个人2%;
45岁以上:医保卡每月返钱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其中单位2%,个人2%。
3、怎样返?
缴费的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的月初直接打到北京银行个人医保专用存折上,自由支配,可提现,可转账。
② 厦门市外来人囗医保到退休年龄不够交25年,可以退休后按月继续交吗
摘要 亲您好,可以的,具体办理手续,你要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去咨询哦。根据现行政策,男参保人员医保要缴满年、女参保人员医保要缴满年,退休之后才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不足年限可以在退休办理完之后,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逐月缴费。一次性补缴标准为 退休当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当年缴费医疗比例÷月数。比如 老李,男年月退休,共缴医保年,按照规定还要补缴年,缴费为 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元,年医保缴付标准为, ÷÷个月元,老李需要补缴元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③ 厦门市退休人员每月看病就诊次数有限制吗
看病就诊是每个人的自由,不管是哪里的人也不管是否退休均没有限制的,就医是个人的权利,我想你想问的是报销有否限制,根据医保的规定,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①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②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请自行对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④ 厦门市对医疗保险的退休是什么规定的
您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内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容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职工医保在办理退休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的;且在厦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⑤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中的职工、工作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六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困难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1998年7月1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清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原在职职工享受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出现参保人员辞退、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⑥ 退休时医疗保险怎么补啊
也就是说买断工龄前,单位给你上了社会保险是吗?医疗和养老是一样的,养老缴满专15年能享受退休,医疗属是男缴满25年,女缴满20年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养老符合退休条件,那么医疗不够可以补缴,补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缴12%(也就是单位和个人那部分都要自己缴),
⑦ 厦门职工退休医保金额怎么给
这个要根据厦门当地的医保报销比例来进行具体的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职工收入相关,以厦门市职工为例,缴费以实际工资为基数,按个人2%、单位8%(厦门市执行降费减负政策,目前单位缴费费率为7%)逐月缴交。
为维护参保人利益,平衡基金收支,缴费基数设有上限和下限,当实际工资低于下限时,按照划定的下限执行,当实际工资高于上限时,按划定的上限执行。
⑧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办理了《暂住证》和《厦门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可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七条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八条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98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第九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清缴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照上款规定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化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单位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期满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缴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