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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工退休21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20 07:07:39

Ⅰ 工龄满30年以上职工的内退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

条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程序: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

待遇: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Ⅱ 企业职工病退和正式退休,同为30年工龄,病退工资和退休工资分别怎么计算

以山西为例21号文和32号文以前或并行时病退是扣减的,而2006年五年过渡期后 ,执行32号文病退已经不再扣减,所以说工资是一样的。不一样的只是早退和晚退的区别,退休后增资年限的长短的问题。不知你是哪的职工,如有疑问,请留言。恰巧计算退休是我的工种

Ⅲ 山西浑源县老百姓的养老金如何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1.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15年)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和本细则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然后用每年缴费指数之和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

田某某,性别:女,1958年6月出生,2013年6月满55周岁,如果从1998年7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至2013年6月缴满15年,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6年度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2007年度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0%缴纳;2008年度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2009年度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90%缴纳;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需缴纳养老保险费48962.7元(未包含利息),月养老金约757元左右(未计算利息收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同企业退休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调整养老金的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者要获得享受养老待遇权利,就必须首先尽自己的缴费义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劳动者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早与晚、缴费工资的高与低、缴费年限的长与短等,都直接影响到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的多与少。因此,每个劳动者都应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参保。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养老保险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退休后的晚年生活。为此,我们呼吁广大劳动者,关心今天的养老保险,就等于关心你自己的明天。

浑源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8322447

Ⅳ 工人退休年龄新规定

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Ⅳ 山西省养老金21年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10元的补到3510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金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Ⅵ 国家对企业职工退养有何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退养人员范围 退养人员范围特指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本部门规定,对一些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实行企业内退养办法。

退养的待遇 退养的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Ⅶ 必须满三十年工龄才可以办理内退吗

必须满三十年工龄才可以办理内退的。法律规定如下:

1、《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2、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拓展内容

1、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2、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Ⅷ 山西退休职工2014年涨工资细则出了吗

山西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的文件早已经发布,现在把文件复制给你,请采纳

关于2014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4]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7日

Ⅸ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第十一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除留足三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结余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仍属基金管理机构。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四)上述储存额的利息。第十七条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发给每个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存,用人单位填写,每年送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一次。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给付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Ⅹ 阳煤集团退休工资核算方法

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各年度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以四川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32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发给1%。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过渡系数调整为1.3%,调节金从2006年1月起,在原来12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24元,直至取消。
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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