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标准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2]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5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45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审批发放按原办法实施。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必须按要求在2012年3月2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1.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2. 企业2012年湖南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
根据湖南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普调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上调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在普调基础上,还将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此外,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 2012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2]25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2012]1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1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员,增加102元/月;
2、2011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人员,增加70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1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高级职称人员再调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再增加600元/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再增加500元/月。
2、高龄人员再调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以上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
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再调整
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月。
4、未达到平均标准的军转干部再调整 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有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接到调整文件后,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市(地)、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标准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确认起动并按规定给予社会发放。
(二)没有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和省森工总局社保局,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三)由于原始信息错误而影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按原规定核改程序逐级进行审批核改(见附表二)。
(四)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在4月28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表一)。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调整范围。特别要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档案进行认真审查,采取县(市)行政、经办联审,市级复审的办法进行,并将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对违规操作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表一: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附表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信息错误核改名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4. 2012年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3月29日,山东省养老金上调的文件已经下发,详细文件可以在网站查询。
摘取调整的部分,供大家了解。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5. 2012年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6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 双挂钩 ”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额度,根据2010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88元,宁波市88元,温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兴市85元,绍兴市85元,金华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丽水市82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88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68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 “ 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 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 , 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全国“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6. 2012辽宁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14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此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2012年3月5日印发的《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8号)即行废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7. 湖北省2012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方案
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次数:532 次
鄂人社发〔2012〕22号
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8. 2012年山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定额调整部分,山西省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1元【2020年方案是53元】,相对去年降低。
挂钩调整年限部分,企退人员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10年按照10年计算。等同于10年内增加20元,超过10年的部分,每年增加2元,相对去年降低。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满一年增加1.1元,不满10年按照10年计算。等同于10年内固定增加11元,超过10年的部分,每人每年增加1.1元,相对去年降低。
同样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包含折算工龄。
挂钩调整比例部分,企退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是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相对去年降低。
注意:山西此次的养老金比例增加部分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冬季取暖费用。
倾斜调整高龄部分,80周岁以上人员增加39元;75周岁至79周岁人员增加38元;70周岁至74周岁增加37元,相对去年有人高有人低,去年是70周岁上人员固定37元。
倾斜调整艰远地区部分,一类地区增加10元,二类地区增加15元,相对去年持平。
法律依据:《山西省退休金调整细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
9. 2012年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160元增加;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同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三)退职人员调整办法
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四)建国前老工人调整办法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10. 2012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加加多少
大江网讯 田志刚、记者尹坤、实习生周丹报道:3月3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视频会上获悉,江西省决定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和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将在本月发放到位。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全省全年共增资41亿元。调增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参考标准详见附表1、2)。
据悉,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企业和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我们要力争在今年的3月上旬将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原则上不超过3月中旬。”江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表示。
城镇企退人员月人均增加190元
据介绍,自2005年以来,全省连续7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累计增加798元,2011年调整后达到1324元。全省基本养老金占全国平均水平由2005年的69.9%提高到2011年的86.5%,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大江网记者了解到,今年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资190元,增长幅度为14.4%,高于全国10%的增幅和全省2011年150元的调整水平,是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增量最大的一次。
实行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
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继续按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调整。其中,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注重公平,对1000元以下的增幅较大(达到110元),偏低群体的受益面大,着重体现了向养老金偏低群体的倾斜;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尾数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养老金3元,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按45元增加,以体现多缴多得,鼓励参保缴费。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特殊调整,分别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进行倾斜: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两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一次性缴费参保月人均增加138元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基本养老金。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
全省全年共增资41亿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全省全年共增资41亿元,较2011年增加14亿元。调增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附件: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
类别
调整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普遍调整
(1)月基本
养老金水平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110
1000—1300元(不含1300元)
100
1300-1600元(不含1600元)
90
1600-2000元(不含2000元)
80
2000-2500元(不含2500元)
70
2500-3000元(不含3000元)
60
3000元以上(含3000元)
50
(2)缴费年限(含视同) 15年以下(含15年)
45
超过15年每满1年
3
(二)特殊调整
(1)高级职称 正高
160
副高
120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
40
(2)高龄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30
满80周岁以上
40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35
(四)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上述(一)、(二)、(三)项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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