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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139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7 14:34:21

⑴ 谁有江西省 赣人社 函﹝2010﹞139号文件 关于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一份文件。急急~~~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内,或亲自到社容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职工退休养老金如果领完139个月后怎么办

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如果领完139个月后,只要人健在,还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专退休金、退休费,是属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附: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规章及规范性主管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公布日期部门废止理由001批转市民政津政发1980.10.06市民适用期已
局《关于进〔1980〕政局过,自行
一步做好殡65号失效。
葬改革工作
的报告》
002关于认真贯津政发1981.10.21市经国务院
彻执行国务〔1981〕委1994年颁
院《关于压225号布了《关
缩各种锅炉于改革原
和工业窑炉油、成品
烧油的指油流通体
令》实施办制的意见
法》,原办
法失效。003批转市卫生津政发1981.06.12市卫适用期已
局《关于允〔1981〕生局过,自行
许个体开业126号失效。
行医问题的
请示》
004关于打击走津政发1981.05.30天津全国人大
私贩私活动〔1981〕海关常委会
的公告116号1987年颁
布了《中
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
法》,原
公告失效

005批转市公安津政发1981.05.30市公被市政府
局《关于建〔1981〕安局1995年《
立治安纠察112号批转市公
员的报告》安局〈关
于在新形
势下进一
步加强治
安联防工
作的请
示〉》代
替。
006关于对加强津政办1981.06.24市公被市人大
我市流浪乞函安局常委会
讨人员收容〔1981〕1996年颁
遣送工作的73号布《天津
复函市收容遣
送管理条
例》代替

007关于颁布津政发1982.09.07市土被市人大
《天津市贯〔1982〕地局常委会
彻国务院175号1992年颁
〈村镇建房布的《天
用地管理条津市土地
例〉实施办管理条
法》的通知例》代替

008关于大力发津政发1982.03.10市畜适用期已
展生猪生产〔1982〕牧局过,自行
的通知57号失效。
009关于认真做津政发1982.09.25市劳适用期已
好干部、工〔1982〕动局过,自行
人退休、退188号失效。
职工作的紧
急通知
010批转市公

⑷ 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文件

有关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4)职工退休139号文件扩展阅读:

2012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答复网友提问时表示,推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这一表态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随后,有媒体报道,据专家推算并预测,我国养老金缺口到2013年将达到18.3万亿元。这条消息再次将延迟退休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此,人民日报昨日援引人社部有关负责人的话说,的确在对“延迟退休年龄”展开研究以向国家提出相关建议,但进行政策研究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早在2005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进行过此类研究。如果要启动改革,肯定会深入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公正,在逐步达成共识后再实施。

⑸ 武政办[2009]139号是什么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方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受到影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模式不重不漏、可衔接,即:通过组织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二是自愿选择,允许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三是多方筹资,实行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四是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范围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范围和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时已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收土地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
1.2006年4月1O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结合本人年龄和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2009年7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要采取“先保后征”的原则。
2.2006年4月1O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保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实施的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由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下同)审核,并由其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名册、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确定。
三、保障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市、区分级统筹,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市级统筹;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以下统称远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区级统筹。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凡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并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缴费年限为:
(1)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缴纳1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女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凡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3.凡选择参加养老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女年满70周岁、男年满75周岁以上人员,按我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一次性缴纳3年养老保障费。女年满55周岁不满7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在一次性缴纳3年养老保障费的基础上,再按女不满70周岁、男不满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中心城区增缴1800元、远城区增缴11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
(2)参加养老保障人员自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完清后的次月起,按我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3)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障待遇;并按其死亡时上一个月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13个月支付丧葬补助费。
(三)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的农民,结合本人年龄和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按前款规定执行。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资金由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70%,市、区人民政府补贴30%。
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档次缴费,其缴费资金由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70%,市、区政府补贴30%。
市、区政府补贴部分,中心城区由市人民政府补贴24%,区人民政府补贴6%;远城区由市人民政府补贴6%,区人民政府补贴2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工区,市与区负担比例按市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执行。
1.按本意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2.已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的村改居人员,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3.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四)按本意见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后,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按本意见选择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城镇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资金可进行折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劳动力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根据本意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符合退休条件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按相关政策规定,应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重不漏;符合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城镇居民低保,符合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低保。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从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所属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资金由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从每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征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测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并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监控帐户足额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应安置人数及标准核定后,定期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征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得批复后,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后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将监控帐户上的社保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征地单位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余额部分,应及时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和使用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与就业
(一)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人员就业。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未实现就业的,要纳入失业登记,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二)强化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岗就业和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有关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按省、市规定执行。参加“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培训的,其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负主要责任;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到位,工作到位。
(二)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发放,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负责被安置人数的审核确定,督促征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费用及时足额缴存到位,同时,及时将征地批文和征地指标表等有关资料抄报相关部门。统计部门负责发布被征地单位年度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农业年产值的动态调整等数据。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低保。农业(农经)部门负责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工作。地税、建设、教育、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本意见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⑹ 云南省关于已到退休年龄但未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61号)规定,今年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三)其他未参保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中断缴费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其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昆明企业退休工资怎么算什么时后能到手

昆明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第五条(二十)项规定计算,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计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6〕139号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为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⑴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⑵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如原统筹经办机构只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但未明确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转移前实际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
3、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缴费不满整年的折算为小数(小数保留2位)。

⑻ 昆明官渡区在哪里报生育保险

前往当地的社保局进行报销。

一、生育保险报销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生育保险赔付方式

1、按定额付费

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引产、高危人工流产、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医疗费等分别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2、按项目付费

复通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一年以上的医疗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按项目支付

3、按限额付费

产前检查费按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8)职工退休139号文件扩展阅读: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因上述手术所增加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分别通过生育和医疗保险网络上传按项目予以结算

3、参加生育保险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

参保职工患妊娠并发症或分娩并发症,要出具入院记录、医嘱单、费用明细清单等,于次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须在5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生育保险所用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医疗项目不设自付比例

⑼ 退休139个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退休139个月工资,是男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专指根据属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也就是说,这139个月是年满60岁职工退休时,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测算的一个指标,不是退休职工实际领取的时间。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没有支付完之前死亡的,余额可以继承;支付完了之后依然生存的,由统筹账户支付到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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