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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处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2-08-14 20:00:29

㈠ 离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 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 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㈡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补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后获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国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2)离退休处工作人员基本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㈢ 离退休人员需要什麽手续

退休手续办理的流程:1、当职工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和社保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和证件照。2、社保局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成功会通知职工的单位提供档案。3、经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后,退休员工就可以带上退休证进行确认。

㈣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政策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 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 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 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 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 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 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 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 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 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高级专家延聘

高级专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职) 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015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目前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或许将进入改革试点,主要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引来很多的争议,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必要提前退休!

㈤ 如何落老干部生活待遇

一、领导亲自抓,做到“三有”、“五落实”
近几年来,厅党组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从领导责任的高度出发,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对搞好我厅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和时间的推移,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厅党组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抓住机遇发展我省水利水电事业的高度出发,更加重视和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敬正书同志任水电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他亲自关心、过问下,我厅于1994年出台了川水党组字[l994]4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通知》,从而使我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4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抓“五个”落实。即:离退休工作机构要落实;离退休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落实;经费要落实;活动馆、室要落实;联系会议制度要落实。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离退休工作。敬正书同志在我厅的一次老干部工作会议上指出:“老干部工作是机关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同时还告诫厅属单位的领导同志:“不关心、重视老干部的领导是不合格的领导。会当领导的人,就得把老干部工作做好。不然,你那个单位的工作就搞不好;没有一个和谐的环境,你怎么能够集中精力去抓事业、抓发展”。分管离退休工作的副厅长在会上要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他说:“做好老干部工作,只靠水电厅离退休处是不行的,其它处室也有责任,各级各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正是由于厅党组一班人从改革与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离退休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各级领导的思想上形成了共识,所以,近几年来,我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在90年代初期,我厅成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老龄委的名誉主任由厅领导担任,主任由离退休老同志担任,有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老龄委的委员。厅老龄委的成立,为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开展各项有益身心的娱乐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997年底,我厅成立了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了指导和协调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力度,对进一步作好我厅的离退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厅属各单位领导也很重视本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把它作为党委和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有的单位还成立了领导小纽,有力地推动了本单位的离退休工作。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德静同志,经常关心过问并亲自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他说:“做老干部工作,必须要多办实事,对老同志,感情要真,办事要实,说了就要做,不能讲空话,讲空话是要伤感情的。”在他的督促检查下,1996年为厅机关离退休活动室增添了健身器材,1997年在资金较紧的情况下,还为老同志购买一辆红旗轿车。现任厅党组书记、厅长孙砚方同志,在1997年厅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处)长培训班上,再一次强调要继续贯彻厅党组[994]43号文件,抓好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要求做到“三有”,即:有机构负责管理离退休工作;有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有关离退休方面的事;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老同志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由于厅领导的重视,我厅的离退休工作;在组织机构上,从厅机关到厅直属各单位,几离退休人员在50人以上的单位,都相继成立了离休工作专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在经费上,保证了离退休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目前,我厅系统离退休工作机构和人员基本稳定。在管理模式上,既有离退科(处)单独管理,又有人事科兼管,也有充分发挥老协自我管理机制与人事部门共同管理的型式,效果都比较好。对厅离退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难处,分管厅领导也给予实实在在的帮助。近两年,由于机关办公费用都比较紧张,我处举办离退休工作人员培训班,召开工作会议,厅领导都亲自出面。为我们联系开会场所,解决会议所需经费。有时,个别老同志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厅领导都亲自出面,给老同志作解释工作,请老同志理解离退休工作的难处,老同志生病住院,厅领导都要亲自到医院看望慰问;帮助老同志解决因病住院所产生的一些特殊困难。厅长孙砚方同志,当得知一位离休老同志因长期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太多的情况后,在不违反国家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情况下,想方设法为这位老同志解决了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做到了把党的温暖步和关爱送到老同志手中,使老同志安心住院治疗。厅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为我们顺利开展离退休工作,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在厅领导的带动下,厅属各单位的领导也很重视为本单位的老问志办实事、办好事。有的单位领导同志,主动关心、过问,从经费上给离退休工作部门以支持,在思想感情上注意与老同志沟通,形成了领导关心,退下来的同志理解支持,关系融洽的良好局面。有的单位,凡涉及到老同志的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都坚持了在本单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从优照顾。省农水局的领导常讲:“农水局的老同志在农田基本建设上是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所以,无论如何都要把老同志安顿好、照顾好。做好老同志的工作,也就增加了单位的凝聚力。”局领导决定把一处经济效益好的水电站交由局老龄委管理,既帮助老同志发挥余热,又为老同志开展各项活动开辟了财源。同时,也为老同志适当增加了收入。省水电校领导在思想上重视离退休工作,认识到位,感情到位,善于与老同志交朋友,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切实解决离退休工作和老同志开展活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学校每年拨专款5万元,用于支持离退休工作部门和老同志开展各种活动、撰文出书、办教学电站、筹建老年乐团等。思想感情沟通了,就容易形成共识,老同志经常为学校的教学改革献计献策。逐步形成了在职领导主动关心重视老干部工作,老同志积极支持在职领导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着重抓了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厅党组非常关心、重视离退休老同志“两项待遇”的落实,把此项工作作为离退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两项待遇”的落实,是关系离退休老同志切身利益的大事,关系到他们能否欢度晚年,也关系到单位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我厅的离退休工作始终把“两项待遇”的落实作为工作的重点,把“两手抓”作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工作的核心内容和一项长期的任务。
首先,在政治待遇的落实方面,近两年,我厅始终注意抓了以下6项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一是坚持老干部学习和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做好地厅级离退休干部每周四在厅机关阅文的工作,使他们能及时了解党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重要会议,传达重要文件,都要请离退休党员参加。二是利用离休、退休支部及工会小组活动,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有关文件,传达调资、房改等会议精神,通报与离退休职工有关的情况。三是协助厅机关党委作好厅机关离休、退休支部的工作,从学习、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离休干部、退休处级以上干部每人订一份《晚霞》杂志,为离退休厅级干部订一份报纸。四是坚持联系会议、小型座谈会制度。由于厅领导高度重视我厅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始终坚持至今,加深了在职领导与离退休老同志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五是抓了《四川省地厅(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厅机关退休厅级干部纳入离退处统一管理,使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进一步得到了落实。六是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每逢重大节日开展活动,厅领导都要亲自过问,安排资金,做到早计划、早安排。如:举办2000年水电厅机关离退休职工迎春联谊会,共有150余位离退休同志和各处室代表参加;在2000年重阳节期间,组织厅机关150余位老同志到都江堰市翠月湖公园开展活动,厅领导都到会,向老同志表示节日的祝贺和慰问。在元旦、春节期间,厅领导还要专门去走访、慰问厅机关及厅属单位老红军及住医院的厅级离退休干部,向老同志通报他们所关心的事情。
第二,在生活待遇的落实方面,我厅近年来注意抓以下6个重点:
(一)下大力抓了“两费”的落实
一是保证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按时发放和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下大力解决了部分退休同志在工资待遇上多年遗留下来的问题。水利厅是专业经济厅局,老专业技术人员较多,厅机关有原技术6级以上专业人员8人,原技术13级以上专业人员38人。由于体制的原因,行政机关未评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在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这部分老同志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成为我厅工改工作最大的难题。厅党组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把它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正确贯彻党的离退休政策,落实好老同志“两项待遇”的大事来抓。厅党组多次专门研究,反复论证,在用好政策、用足政策、争取政策的思想指导下,分管人事、离退休工作的余国成副厅长多次亲自到省人事厅与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商谈,做了大量的解释、说明工作,最后,争取到了政策,使这批老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套改标准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二是下大力解决了省水电工程局1000多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社会统筹工作。省水电工程局是我省的特困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很难做到按时发放,有时还会出现暂时的拖欠。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统筹的规定,省水电工程局参加统筹应补交欠社保局资金180多万元。为了解除离退休老同志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厅党组下定决心,经过反复研究,专门向省政府行文请示,并由厅领导亲自出面,多次向省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同省劳动厅、资阳地区等商洽,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最终省政府领导批示工程局先入统,欠缴资金作为挂帐处理。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99年2月,水电工程局1000多名离退休职工加入了社保,从而使他们的基本养老金获得了保障。从另一个角度讲,这项工作的完成,如果没有厅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厅领导的直接参与操作,可以说是困难重重,遥遥无期。而这项工作的最终完成确是与厅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努力密不可分的。
(二)按规定报销离退休老同志的医疗费。我处确定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厅机关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发票,定期与定点医院联系,使离休干部医药费按制度规定得到及时报销。
(三)按有关规定,为退下来的厅级干部家里安装了电话,话费实行定额补贴。
(四)配合厅医务室为老同志生病住院办理有关事宜,坚持每月至少一次去医院看望住院的老同志,负责老问志去世后的丧事处理。
(五)保证了离休干部和退休厅级干部看病、住院及按规定用车,做到热情服务、安全行驶。
(六)组织和协助离退休支部组织、外出参观活动10余次。大型活动,厅领导都要另拨专款,如:组织厅机关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到巴中地区、组织退休职工到三台县团结水库参观考察,厅里都另拨两万元经费。
厅属各单位在落实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方面,作法虽不尽相同,但都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做到了有政策按政策规定办,没有政策的,则根据本单位具体经济情况适当给予解决,体现了从优的原则。

㈥ 企业工人退休年龄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体规定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㈦ 离休人员是什么意思

所谓“离休”就是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直拥护共产党、坚持革命的干部。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离退休人员

㈧ 什么是离退休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而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
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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