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关系为什么不能转入社区
党员关系转入(一)企业离退休党员和大学生党员
所在企业、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中共惠农区委组织部→街道党工委→居住所在地社区党组织。
(二)退伍军人
所在部队的师一级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中共惠农区委组织部→街道党工委→居住所在地社区党组织。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入或招考、聘用
(三)外地流动党员
所在县(区)一级及以上各级党委或党委的组织部→中共成惠农区委组织部→街道党工委→工作、居住所在地社区党组织
党员关系转出
(一)街道、乡镇范围内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党支部开出党员证明信→街道、乡镇党(工)委开出介绍信→接收社区(村)党支部。
(二)在街道、乡镇范围外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党支部开出党员证明信→街道、乡镇党(工)委开出介绍信→中共区委组织部→接收单位党组织。
转移办法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1)复转军人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父母、配偶户口在本辖区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的街道党工委。
(2)就地安置的易地安置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社区(或村)党组织。
(3)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转接操作步骤
1、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党(工)委的证明。
2、党员持支部开出的证明到党工委,党(工)委核实后,根据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出相应的介绍信。
(1)如果党员转往该党(工)委下属的其他支部,则开出从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2)如果党员转往街道外有关单位,则开出从党(工)委到区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3、党员持党(工)委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经核实后,根据党(工)委开出的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区委组织部到区外相应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的介绍信;
4、党员持区委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外相应有转接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该组织部门开出从组织部门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5、党员持区外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党(工)委,党(工)委根据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6、党员持转入党(工)委开出的介绍到转入支部报到。
转接要求
1、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由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单位另行补转。
4、党委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党员档案的转接工作,转出单位要及时把转出党员的档案及时寄往转入单位;转入单位要主动和转出单位联系。
㈡ 国资委中央企业优秀党员退休享不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未必享受,象 sun 所说...
要+上超凡的劳动能力和上司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待遇的审批。
㈢ 中组部关于企业退休党员党费收费标准的最新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㈣ 社区党支部可以不接受退休人员
社区党支部要接受退休人员。
伴随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多,离退休党员在整个离退休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使得离退休党员管理工作中本来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突出。
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党员管理工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随着城市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化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都要由社区来承接,离退休党员纳入社区管理,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党建与社区治理相结合。通过支持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民间组织,优化多元合作的社区治理格局;通过完善离退休党员社区管理制度保障,促进社区制度需求与政府制度供给均衡;通过发挥离退休党员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领军作用,在文化轨道进一步维系社会整合。
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是党组织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离退休党员数量日益增多。在有些单位,离退休党员比例占到党员总数的一半。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如何服务好、教育好、管理好离退休党员,值得党务工作者认真去思考。
一、离退休党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离退休党员队伍总体尚不错,但也有些老党员在思想上产生一种失落感,认为信仰、追求、自我约束已经谈不上了;也有极少数老党员降低对自身的要求,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脱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学习,思想开始松懈,不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思想教育、党课学习、支部活动等,把参加党组织活动当成一种可有可无的事情,也有的老党员以体弱为由,婉拒参加组织活动。
为什么会存在上述问题呢?原因有四:一是思想落差大。有的老党员退岗后会产生一种自我失落,认为单位不再需要他们,党员的身份也就是一个名声,有一种“人到站,船靠岸”的想法,因而对组织活动少了热情。二是对老党员重视不够,服务不够。基层党组织平时与他们联系少、沟通少、关心少、服务少、慰问少,甚至长期忽略对他们的管理、教育、服务。三是活动组织不够。由于老党员年龄偏大,集中比较难,活动内容不好定位,同时,受经费的限制,活动范围大受约束。也有的活动缺乏特色和针对性,激发不起老党员的参与热情。四是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基层党组织没有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没有考虑到老党员的特点。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服从活动安排、不及时缴纳党费等情况,难以用制度进行约束和处理。
二、加强离退休党员管理与服务的对策
离退休党员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无论是对单位的发展、大局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党组织都要用心做好这项工作。
(一)用爱心突出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
基层党组织要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并想方设法丰富老党员们的组织生活,要用爱、用心、用情去关心他们。要根据老党员的特点(集中难、年龄大、身体弱、面广分散),不断探索改进服务措施和组织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和重视。基层党组织要在生活上关心这些老党员,特别是要帮助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在重大节日(中秋、春节、重阳节、元旦等),支部都应该组织慰问活动。遇到他们生病住院时,要及时看望,给予他们亲情般的慰问,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都要积极解决落实。
(二)用特色方法对离退休党员开展服务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果还是套用老办法对离退休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可能难以奏效。要注重改革创新,灵活变通方法,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组织活动,使老党员的思想在活动中达到教育和提高。
要想获得老党员的支持和理解,在组织管理上,要开动脑筋,多动心思,创造出基层组织自身的特色,要吃透老党员的心思,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在组织活动上尽可能贴近他们的需求,方能调动起他们的兴趣。如:对他们希望了解和掌握的国家时事政治、重大政策等,可以主动“送学上门”,也可以组织离退休老党员参观城市建设,让他们感受城市飞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或者开展一些近距离的红色革命之旅,让他们重温过去激情燃烧的岁月,既融洽了双方的关系,又创造了和谐的氛围,同时,还强化思想统一。
当然,作为基层党组织,仍需进一步加强离退休老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帮助老党员们坚持做到“退休不退党”。要成立专门的离退休党支部,配备专职人员,全面了解掌握离退休老党员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老党员信息库,同时,要联合多方力量,如:工会、单位其他组织、上级机关党委等,共同合力来强化离退休支部建设。上级党委和单位党总支也要重视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开展工作,在经费上大力支持,思想上全力鼓励,支持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发挥组织的建设能力。
(三)丰富离退休党员的生活
要为离退休党员提供周到的服务,使他们的组织生活丰富多彩,必须坚持做到“三到位”。一是联系交流到位。为避免出现老党员既退岗也退党现象,防止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组织脱节,支部应明确专人定期加强联系,如:定期登门走访、电话交流、召开座谈会、组织活动等,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对老弱病残、生活困难的,要重点进行帮扶,结对助学、照顾慰问。二是精神服务到位。为丰富老党员的生活,可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娱乐活动,如:定期组织他们参加老干部活动中心开展的各类活动,也可通过为他们订阅报刊杂志,从精神上让他们感到充实。三是平台搭建到位。、社区要退休党员加强协调沟通,解决一些梗阻问题,接受他们参加社区活动,或者利用重大节日,和社区互动搞一些娱乐活动,同时,鼓励老党员积极参与到社区公益活动中,既可以为他们发挥余热搭建好平台,又能使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㈤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内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规容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㈥ 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支部书记不接收怎么办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按照党章的有专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属必须做好党员纳新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这是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这一规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或居民党支部,应无条件做好接收工作,如果当地党支部不接收,可以到镇党委反应解决,祝好运!
㈦ 企业正式党员,因转制无正式党员,党支部撤销,退休党员怎么办
现在企业转制,撤销党支部了,你可以把你的党关系转到街道上,有街道党支部统一管理,退休了党关系直接留在街道就可以了,每年在街道交党费,参加党的学习和党小组生活活动。
㈧ 党员退休后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管理规定,党员退休后组织关系处理内容如下:
1,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2,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3,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
4,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㈨ 企业离退休党员如何开展属地管理
企业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街道办党组织.参加居委会的基层党组织活动.缴纳党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接受党的教育.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㈩ 干部退休3年不得经商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一些地方会出台一些细则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进行具体规定:
离退休后经商办企业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原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