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东莞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东莞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发布时间:2022-08-13 10:39:39

1.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1)东莞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扩展阅读:

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员退休制度

2. 东莞市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作年度调整。市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随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镇区单位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增长作同步调整,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随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镇区单位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6的幅度进行调整,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2001、2002、2003、2004年社会保险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4%、7% 、10%和7%。

以市属单位离退休人员为例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25%)

(2)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调整幅度]

(3)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年度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年度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调整幅度]

(4)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例:周某,男,2003年度领取基本养老金为1044.80元/月,其中基础养老金为296.8元/月,过渡性养老金为682元/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为66元/月。
周某2004年7月的基本养老金应作如下调整:

(1)基础养老金
2003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80元。
基础养老金= 1880×20%=376.00元/月

(2)过渡性养老金
本市2002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412.02元,200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570.60元。
过渡性养老金= 682+682×[(1570.60-1412.02)÷1412.02×0.6]=682+682×7%=729.74元/月。

(3)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66+66×[(1570.60-1412.04)÷1412.04×0.6]=66+66×7%=70.62元/月。

(4)基本养老金= 376.00+729.74+70.62=1176.36元/月

经调整,周某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1176.36元。
增加差额=1176.36-1044.80=131.56元/月

3. 东莞社保人员到退休年龄时每月能领取多少退休金

养老保险领取如下: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版工资×a+本人指数化权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4. 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5.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有哪些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1、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2、其他统筹外费用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3、退休后留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5)东莞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扩展阅读

退职人员是指对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退职是解决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岗位人员的一种养老制度。

退职标准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6. 东莞为什么不给我们06年以前退休的补发退休金

东莞不给我们06年以前退休的补发退休金原因: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补发退休金。 东莞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的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于近日补发到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中。 发放养老金,乡镇领取人需在领取人的领取证盖章,领取人必须在“养老金发放记录卡”上签字。

7. 离休干部抚恤金具体包括哪几个款项

法律分析:离休干部抚恤金具体包括一次新抚恤金和丧葬费。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法律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8.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补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后获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国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8)东莞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9.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内通知》容: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10. 东莞市市级企业养老保险现时退休金是多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到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保障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起,在基本养老金进行年度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全市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如下:
一、市属单位
(一)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固定工、干部的退休人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系数按0.8计算的金额与按0.7计算的金额相比,增加差额不足110元/人月的,补足110元/人月。
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合同制工、临时工的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110元/人月。
(二)1995年7月至2003年6月办理批退,并核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过渡性养老金增加30元/人月。
(三)1995年6月前办理批退,并核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过渡性养老金增加50元/人月。
二、镇区单位
(一)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固定工、干部的退休人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系数按0.8计算的金额与按0.6计算的金额相比,增加差额不足200元/人月,补足200元/人月。
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临时工的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上增加200元/人月。
(二)2003年6月前办理批退,并核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过渡性养老金增加50元/人月。http://dg.bendibao.com/dgsi/

阅读全文

与东莞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办理社保退休要什么材料 浏览:476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 浏览:350
新冠肺炎预防针为什么老年人先打 浏览:634
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浏览:951
查询退休工人工资 浏览:970
云南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买最划算 浏览:524
大理个人养老保险查询 浏览:873
中石油局级干部退休年龄 浏览:590
备孕前体检多少钱 浏览:876
南充养生菜哪里好 浏览:726
金州有老年大学吗 浏览:303
王寺敬老院电话号码 浏览:184
重阳节感恩老职工 浏览:8
动手打60岁以上老人怎么处罚 浏览:650
重阳节简单手抄报二年级 浏览:329
养老申报模板导入不了怎么回事 浏览:831
永州基本养老金交多少 浏览:449
90后最牛老赖27岁欠款14亿元 浏览:889
牡丹江和通化丹东哪个适合养老 浏览:515
重阳节字图片 浏览: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