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2、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3、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法律依据:《湖北省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
一是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2. 湖北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5、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现在年龄大小、参加工作时间早晚的不同,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每个人增加的金额有所差别。
6、今年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第一年,为确保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含补发今年1—5月)在7月1日前发放到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提前部署,在6月份基金支出用款计划中已包含了调待资金。仍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上线运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其退休人员代调或预调。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一条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第三条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第四条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3. 湖北2021年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6月18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湖北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4.49%。
对今年1月份以来调待增加的养老金予以一次性补发,惠及全省近60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湖北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延续了2017年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结合——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每人每月增加37元。
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调”“长缴多调”的激励机制,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关怀照顾。
对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对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据:《湖北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第一条 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第二条 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第三条 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4. 二o二一湖北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 作为人口大省的湖北省,已经连续多年保持养老金上涨,但是涨幅非常有规律,虽然2021年养老金调整文件还未出台,根据近三年数据,基本可以算出2021年养老金涨幅。退职职工养老保险上涨,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针对大龄人员倾斜调整,一些边远地区还会有额外调整。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2)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5. 湖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7元。(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6. 湖北省2020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什么时候对外公布
已经于2020年07月06日进行公布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6)湖北省2020年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新政策扩展阅读:
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要求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7. 湖北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6月18日湖北省人社厅公布了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要求办理退休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4.49%。略低于人社部规定的4.5%上限。此次调整将惠及全省600多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并要求于7月1日前补发到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