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地回沪定居申请帮困补助需什么材料求解答
您咨询的是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有关政策。
现答复如下:根据信中所述来看,你退休回沪后可以享受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政策。享受该政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有:
(1)原本市的户籍迁出证明;(2)现上海市的户口簿;(3)身份证;(4)退休证;(5)退休工资的收入证明。
除此以外,还可以办理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此计划属自愿性质,你可在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
② 上海知青在外地退休可享受哪些补差补贴是否户口一定要在上海
2020上海知青退休的政策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社局和上海人社局官网信息,2020上海知青退休政策暂无,仍按照《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执行。
《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缓解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在当地生活困难的矛盾,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帮困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从原来每人每月8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二、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享受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核查及停发程序等,按《关于规范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信发〔2016〕21号)执行。
三、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经费由知青原户籍迁出地的区财政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人力社保部门没有专门针对知青制定出台增加养老金补贴的政策。因为从未收到关于2019年企业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文件,所以现在仍然执行2015年出台的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一切消息还是要以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目前官网仅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51号建议的答复 》的规定,规定如下:
一方面,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养老保障“双轨制”问题。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实行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已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参保人员在职时缴费工资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年龄越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较高。
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各类群体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2005年至2015年期间,国家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从647元提高到2015年的2240元,较好地保证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2016年,国务院部署首次同步调整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迈出了统筹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第一步;2017年,国务院决定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目前,各地正在抓紧组织实施。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已经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部署、同步调整,普遍实施“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体现了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逐步“并轨”的方向。其中,“适当倾斜”的对象主要是高龄退休人员,目的就是使得退休时间比较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水平能够相对高一些;
③ 沪工总保07(35)号文
摘要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按沪工总保(2012)27号《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已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2012年第一季度的生活补助和分档帮困补助按原标准发放;“春节”节日补助按沪工总保(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其差额部分于2012年3月10日前予以补发。从第二季度起,按沪工总保(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的标准发放。2012年新申请帮困补助并经复核同意,尚未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沪工总保(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
④ 领取外援回沪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助应符合哪些条件
事项名称:办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贴须知
一、设定依据: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二、申请条件:
1.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原本市常住户口,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是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长期居住证”)。
2.外省市籍配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上述对象的原非本市户口、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三是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长期居住证”)。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退休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未退休人员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职工登记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原件(支援外地前户籍所在地警署开具此证明);
4.申请人现本市户口簿或有效期内《上海市长期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持居住证申请对象需提供居住证条形码);
5.申请人上月养老金收入证明(养老金银行卡、养老金汇款单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金收入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证明)原件。
6.外省市籍配偶须提供与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 上海回沪帮困补贴调整
法律分析:一是调整普惠补助标准。将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月养老待遇低于2000元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60元调整为100元;
二将原“春节”每人每次节日补助200元调整为300元;“五一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是调整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补助的标准。以本人养老待遇为依据,对月养老待遇偏低的人员每人每月实行分档帮困补助。同时明确,调整后的帮困补助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据测算,补助标准调整后,市、区(县)两级财政将增加1.44亿元的核拨经费,享受分档帮困补助对象将从5.8万人增加到7.5万人。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普惠补助标准。将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月养老待遇低于2000元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60元调整为100元
⑥ 上海支内回沪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市支内职工回沪后的没有相关住房政策,但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有帮困补助。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帮困补助标准
1.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现调整为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70元。
2.节日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即“春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500元;“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200元。
3.分档帮困补助标准调整为:月养老待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后再补助70元;月养老待遇在1001—1500元的,每月补助40元。
⑦ 上海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帮困政策
法律分析:《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上述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帮困补助标准
1.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现调整为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70元。 2.节日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即“春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500元;“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200元。 3.分档帮困补助标准调整为:月养老待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后再补助70元;月养老待遇在1001—1500元的,每月补助40元。
二、实施时间
已领取2013年第一季度帮困补助的人员,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2013年新申请帮困补助并经复核同意,尚未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其他事项
帮困补助申请、受理、发放、补助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仍按原办法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上述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帮困补助标准
1.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现调整为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70元。 2.节日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即“春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500元;“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200元。 3.分档帮困补助标准调整为:月养老待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后再补助70元;月养老待遇在1001—1500元的,每月补助40元。
二、实施时间
已领取2013年第一季度帮困补助的人员,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2013年新申请帮困补助并经复核同意,尚未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其他事项
帮困补助申请、受理、发放、补助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仍按原办法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⑧ 上海居住证退休人员补贴
上海出台的政策 :
外来人口办公室在调查上海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等到外地的,现在退休后又返沪办理居住证住在上海的没有上海户口的上海人。可能对此类人员有补助政策出台。
今年开始登记办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里没有办理的,或失业、协保等无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前去居委会办理。
一、帮困补助对象
1、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2、 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了“上海室居住证”)的人员;
3、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户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分类
1、 节日补助: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五一节(100元),分别发放一定金额的补助。
2、 生活补助:每月按新规定发放补助金,07年增加到每人每月60元。
三、帮困补助的发放
1、 对2007年二季度已经享受补助的在册人员,将在五一节之前,按新规定标准补发节日补助和生活补助差额。
2、 对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相关补助。
四、申请受理说明
1、 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5月起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的街道(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物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本市户口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或上海市居证)、养老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
⑨ 上海知青回沪 医保 帮困 选择
这是上海当地的医保,根据市医保中心规定的缴费金额缴费。
一、项目名称:
互助帮困人员帮困参保登记及缴费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4〕18号);
2.《关于2005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4〕150号);
3.《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
三、受理条件:
1、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2、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3、属于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在登记缴费期(一般每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至其户籍所在地的医保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次年全年享受医疗互助帮困待遇。
四、申请材料:
1、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原户籍迁出证明(异地安置干部及配偶除外〉。填写《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1、办理登记手续时,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应将上述证件、资料及资料复印件交医保服务点经办人员初审。经审核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医保服务点会及时告知申请人。
2、经审核符合参加条件的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起,可到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参加人员办理缴费后,不可退费。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八、收费标准:
根据市医保中心规定的缴费金额缴费。
九、特别说明:
1、参加人员办理缴费后,可当场领取《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和《上海市社区医疗互助门急诊记录册》。
2、年度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当年度参保的缴费截止日期为11月30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