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的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般有以下几个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一、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十二个月;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停工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三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三、 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发给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发给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十二个月。四、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三个月。五、 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B. 普通退休工人死后待遇
普通退休工人死后待遇如下: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4、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5、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C. 退休职工去世后待遇
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需要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D.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社保待遇
法律分析: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可以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申领的相关待遇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丧葬补助金, 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4个月;第二部分是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x8个月;第三部分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的储存额。上述金额都是一次性支付到死者生前申领养老金的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 社保退休人死后的丧葬费有多少
这在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黑龙江省的参保企业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两项共计为10000元。其中: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