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级技师证退休新规定
法律分析: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Ⅱ 关于目前江苏苏州退休的规定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部署。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
1.退休、退职(含市区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119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28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119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4.各县级市及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小集体及其以下人员、退养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经过换算补缴等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等享受养老待遇的具体调整标准,可由当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另行确定,并报苏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5.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低于此次增加后平均养老金的50%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平均养老金的50%。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为1482元,平均养老金的50%按741元计算。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务必将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在2009年春节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特此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Ⅲ 高级技师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 (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 [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Ⅳ 教授、科技人员等特殊岗位的65岁退休吗
你好,可以的,并且他们也可以办理返聘一旦进行返聘之后,他们即使工作到80岁,也是没有问题的
Ⅳ 办理教师退休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教职工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处人事综合科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如下:
一、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待退休人员在本人到龄当月5日前向人资处提供独生子女证(教龄满30年的不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和本人免冠1寸照片1张。由人资处报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次月执行退休工资。次月5日后到人资处领取退休人员银行卡。
2、按照人资处通知,本人携身份证到人资处领取退休证;
3、凭身份证、退休证到财务处开具公积金提取申请单;
4、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休证、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和建行卡或建行存折,到建设银行雨花支行(雨花西路77号)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5、根据《金陵科技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相关事项的补充规定》(金院字〔2015〕165号)文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选择是否自愿退休。如果选择自愿退休,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人资处提交书面退休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未选择自愿退休的,在职期间按学校相关岗位要求进行管理。
(5)科技人员退休事项扩展阅读
退休待遇说明
退休待遇按照发放来源不同分两部分,一是养老金,二是其他补贴。分别说明如下:
(一)养老金
每位教职工退休的时候,会拿到一份由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南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通知书”,通知书中和我校教职工有关的养老金组成有两部分: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1、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工龄打折扣)
(1)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具体数额,目前的参照标准是2014年10月前调标(2006年工资标准)的基数,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查对应数据;
(2)根据工龄打折扣:
一是教龄满30年的(现仍在教学岗位,工资执行专技的),100%发放;
二是按照工龄(M年)进行分段,35≤M年的90%,30≤M<35的85%,20≤M<30的80%,10≤M<20的70%;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5%。管理岗退休的老师,工龄满35年及以上如果有独生子女证的,工龄的折扣封顶是95%。
2、生活补贴
按照南京市“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对应查找,分教师、管理和工勤三个系列:
(1)“教师系列”:分“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和员级”五档;
(2)“管理系列”:分“正副厅(局)级(三级职员)、副局(四级职员)、正处(五级职员)、副处(六级职员)、正科(七级职员)、副科(八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八档;
(3)“工勤系列”: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档。
对应每个系列每个级别,又按照工龄(M年)分“35≤M、30≤M<35、M<30”。每位教职工根据本人退休时候的情况,对应一个具体金额。
养老金由南京市社保中心负责发放,每月由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直接发到各位的养老金银行卡。教职工办理好退休手续后,由社保中心办理新卡,人资处负责领取和发放。领卡时间一般在退休次月的5-10日之间,具体时间等人资处通知。如果退休当月手续没有及时完成,次月的工资仍然由学校代发,仍在工行工资卡上查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尚未出台,目前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和依据是按照2014年工资调标前(2006年工资)的标准计算的,由国家工资前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因此目前的养老金金额为预发放,待政策出台后会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已退休教职工。
(二)其他补贴
退休待遇中的第二部分是其他补贴,包括提租补贴(目前比例为15%)和交通费(12元),市厅级离退休干部还有电话费。每月由学校发到教职工的工行工资卡。
参考资料:金陵科技学院人力资源处教师发展中心-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Ⅵ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多少岁退休该注意什么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高级职称男性可以在60岁退休,女性可以提前在55岁申请退休。在退休之前,即使社保已经缴纳足够15年,也应当继续缴纳,这样在退休后可以拿到更多的退休金。
Ⅶ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后,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想应该是这样。根据2014年7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最新人事管理条例的精神,打破身份制,以岗位定身份。肯定是在什么岗位退休,就享受什么岗位的退职退休待遇。
Ⅷ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抄退休年龄是,男袭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Ⅸ 退休年龄政策
法定退休年龄
一般男60女55
特殊的有延长
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国发[1983]142号
颁布日期:19830912 实施日期:198309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在一九九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力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退休的不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聘请条件及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