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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09 19:19:02

① 帮解读 浙人社2011-21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 施意见

该政策首先针对是城镇户籍人员,文件中写得很清楚。而且不单单浙江省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这样规定的,大家根据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个文件。即:《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但是,浙江的文件还包括其他人员,明确可以参照执行,这些人员可以是农村户籍。
注: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6

③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5〕84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集体企业职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解决部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固定职工,在本通知下发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生活确有困难的,不分原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发给基本生活费。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享受补助金由本人申请,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档复审。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享受低保数额,按其差额确定补助,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四、上述基本生活费及补助所需的资金,市级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县级由省与县按1:1配套解决,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起执行,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在2006年第一季度执行到位,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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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陕人社发145号文件内容是甚么。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资金保障

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

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不再执行。

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2:《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⑤ 求 11月底出台的《杭州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办事指南》全文。

记者:具体手续怎么办理?
答:1.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以本人自愿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补缴的标准和待遇的计发必须以此次的政策为依据,其他相关政策不得参照。
2.本次补缴人员补缴手续的办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即补缴人员无论曾在何地何单位工作过,均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手续并领取相关待遇。
3.上述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一律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记者:办理的时间步骤有哪些规定?
答:(一)申请受理阶段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盐城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3张;
2.公安部门关于2003年前户籍状况的证明;
3.1986年12月31日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原始档案(由档案管理单密封)。
(二)资料审核阶段
1.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情况编制花名册一式三份,随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档案,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三)补费发放阶段
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通知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审批表》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凭缴费凭证和《审批表》办理待遇发放手续。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 2011〕 61号)规定,今年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 )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三 )其他未参保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 1995年 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 )中断缴费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995年 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 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 2006 〕 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其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 1995年 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 10 月 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⑦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 财 社〔2011〕11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⑧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

该政策首先针对是城镇户籍人员,文件中写得很清楚。而且不单单浙江省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这样规定的,大家根据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个文件。即:《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但是,浙江的文件还包括其他人员,明确可以参照执行,这些人员可以是农村户籍。
注:浙人社发[2011]221号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内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49号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 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二、缴费办法和个人账户管理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中:缴费满15年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按实际计算比例。
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1.000,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记为0.600。
三、待遇计发
(一)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495元。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实际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000”,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的,按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计发。
(四)到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额计发。

四、工作要求

(一) 为保障未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各地于2011年9月底、12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厅。

(二)严格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各地要严格审核原始档案资料,按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文件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

(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做好未参保群体的身份认定、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审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做好参保人员建档、归档,确保信息完整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金征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扩大基金征收范围,拓展基金增收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具有城镇户籍、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养老保障全覆盖重要步骤,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把这件惠及民生的事办好。各地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报告。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有需要原文的朋友可留下邮箱)(有需要表格的请选中相关表格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图片另存为”后保存文件,可打印相关表格。)
附表:1、1994年以前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

2、1995年以后工作满3年以上人员补缴费用速查表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认定表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⑩ 鲁政办发(2011)46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鲁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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