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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人员洗理费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09 17:46:06

㈠ 我国劳动法是否规定企退职工应享有洗理费,书报费

劳动法是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适用于劳动法。另外劳动法也没有企退职工应享有洗理费和书报费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㈡ 我们单位是北京市法人企业,员工要求每月发放洗理费,现在有规定必须发放洗理费么,如果不发属于违法么

这个现在看你们单位的实际情况了,企业如果不是国企的话,国家是不规定这些的,你们公司的福利还有其他的规定都是自己定的,只要不违反劳动法,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即可。

企业退休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如何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书报洗理费,在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前,其发放由企业负责。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规范和社会化发放的推行,企业退休人员书报洗理费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实行社会化发放。z

㈣ 劳险字〔1995〕第31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劳险字〔1995〕第315号

一、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离休人员离休金项目

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项目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保留的岗位津贴、技术(岗位)等级工资补贴、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增发的离休金项目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38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0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7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基础工资、职务补贴;

5、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4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6、省政府皖政办[1999]46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7、2001年6月省政府电话通知增加职务补贴;

8、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9、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 9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3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1、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2、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皖人发[2003]38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

13、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4、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5、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4]31号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6、从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建国前老工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调整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补贴和职务补贴。

(四)生活补贴及其他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2、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3]4号文件规定发放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4]13号规定,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时间和标准,均参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3、离休人员生活费补贴、房贴、交通费、高龄补贴、护理费、电话费、参观考察费、特需费等项目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统筹支付的应列入市级统筹后项目,尚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可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皖老字[2000]6号文件精神,通过一次性补投保办法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确保发放。

二、退休(职)人员

(一)基本养老金项目

1、以下(1)~(6)项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职)人员享受的待遇,退休(职)人员所享受的各项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职)前的标准工资。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计发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2)、省劳动局劳人险[82]8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一等功臣,增发5%~10%退休费;

(3)、国务院国发[83]141号、国发[86]26号、省皖科干字[86]28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获科技进步奖者增发退休费5%~15%退休费;

(4)、国务院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进藏人员满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发5%~10%退休费;

(5)、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301号文件规定,按连续工龄增发5%~20%的生活补助费;

(6)、省人大《省计生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费。2001年7月起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 [2001]205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增发退休费;

2、省政府皖政[1995]39号文件规定:按1.8%~2.8%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办理退休人员);

3、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4、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5、省政府皖政办[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1、国家规定增发的部分

(1)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85年工改退休人员增发17元或增资不足17元的予以补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员);

(2)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12、14元退休费,8元退职费;

(3)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8、10、12元的退休费;

(4)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30、45、60元的退休费。

2、省规定增发的部分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215号文件规定:根据省皖政办[1992]56号文件,月增资不足20、25、30元按此标准补齐增加退休费;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49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退休费的18.45%增发退休费(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1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9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5)省劳动厅皖劳办字[1999]17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5~7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

(6)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政字[2000]6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

(7)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8)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2年7月1日及今后办理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9)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4]6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4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6]61号、62号文件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补贴项目

1、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65]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未冲完的粮贴;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物价补贴5元;

(3)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补贴13元;

(4)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5)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2、省规定的生活补贴

(1)省政府皖政明电[88]34号规定发给的猪肉销价补贴2.5元;

(2)省政府皖政办[1992]22号文件规定发给的肉食补贴3.5元;

(3)省财政厅财工[92]540元文件规定发给的煤价补贴5元;

(4)省政府皖政明电[88]48号规定发给的食糖补贴0.5元;

(5)省劳动局劳险[1993]659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书报、洗理费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项目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人员所享受的生活补贴。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

省财政厅财社字[2001]252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

㈤ 请问洗理费、书报费是离休干部特有的项目吗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工资中可以有洗理费、书报费吗啊

洗理费,书报费,都是离休才有的,离休也叫离职休养,在职时有什么津贴,离休之后,就发给什么津贴,和在职一样待遇,退休的没有这些费用补贴。

㈥ 求助:1991年老人老74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啊哪位大虾给予指点。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

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对离退休人员增离退休费及《军队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301号)对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今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上述规定,从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起开始执行。(民优发[1992]32号)

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资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民优函[1994]212号)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医疗保健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劳人老[1982]10号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国办发[1983]39号)

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劳人老[1983]17号)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中组发[1990]5号)

对离休干部不能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一旦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就无力支付,甚至影响治疗。这些办法是不可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坚持实报实销。(组通字[1990]2号)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探亲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劳人老[1982]10号)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劳人老[1983]20号)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国发[1978]104号)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国办发[1983]39号)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中办发[1984]18号)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国发[1983]193号)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用车

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国发[1980]253号)
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车条件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国办发[1983]39号)

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中办发[1984]18号)

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组通字[1986]19号)

经费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药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国发[1980]253号)

离休干部不占在职干部的编制,由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单列编制,定期报送编制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贴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劳人老[1982]10号)

凡系老干部管理部门出面组织老干部参加的有关体育活动,如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其费用可由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劳人老[1984]12号)

特需费、公用经费 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要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劳人老[1982]10号)

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作。可以跨年度使用。(劳人老[1983]20号)

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用品、文体、学习、健康疗养和必要的差旅费等开支,特费,按财政制度是老干部特需用费,这笔钱应该拨给,用在老干部身上,亏损企业的经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在核定时,就应该把离休干部的费用,列入政策性的亏损范围来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亏损企业,可以采取按地区、按系统统筹的办法来解决。(组通字[1986]19号)

困难补助 《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文件)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机关的集体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国办发[1983]39号)

洗理费 离休干部洗理费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劳人老[1983]20号)

㈦ 请问现在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工资里应该有洗理费、书报费吗这两项是专属离休干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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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退休职工是否有洗理费

没有。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㈨ 医保基数包括洗理费吗

医保基数不包括洗理费。
社保基数不包含的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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