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五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六条每年“重阳节”,即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老年节”。第七条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的生活得到应有的保障。第八条赡养人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给予治疗、照料或支付费用请人代为照料。第九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支付费用请人代为耕种和照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条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居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一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干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家庭生活。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习惯。第十四条赡养人或其他亲属需要改建或装修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应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或签订协议,明确产权或使用权,并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暂时住房。第十五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相适应的养老金调节机制。第十六条离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养老金,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第十七条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办法,多渠道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定期为老年人发放养老生活补贴。第十八条按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政府文化部门和市、区工会开办的娱乐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待,老年节免费优待;
(二)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售票、优先托运行李等优待服务;
(三)市体委所属的体育场、馆对有组织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实行优惠开放;
(四)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
(五)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六)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第十九条持“敬老优待证”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市、区属医疗机构免收平诊挂号费;
(二)市公交总公司和轮渡公司给予分别办理公交车和厦鼓渡轮免费乘坐证;
(三)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给予免费服务。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户籍的高龄老年人,按月发给高龄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依法设立老年基金会,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老年基金会或老年福利基金。企业捐助的款项可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第二十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创造条件兴办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扶持。
2. 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集体、社会对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制度。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我市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集体、社会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生活保障水平与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物资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户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辖区内当年度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均属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配偶、子女,其户籍不在我市,在我市居住满3年,属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作为保障对象。
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处罚期限内不属于保障对象。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不适用本办法,应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供养水平应高于当地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和各区政府根据城乡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每年定期公布一次。第八条 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湖里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1人户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3人户以内每增加1人,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1人户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4人户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3人户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布。
湖里区禾山镇及岛外各区的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平衡协调后,由各区政府公布。
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保证保障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要,按各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户月人均100元。各镇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平衡协调后,由各区政府公布。第九条 保障补助申请的程序:
(一)凡家庭成员中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主要成员向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居(村)委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支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镇政府审核,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凡家庭成员中有在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经帮困后,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家庭成员中的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居委会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核,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十条 经区民政局审批后确定的保障对象,其保障补助款按月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民政部门发放。第十一条 保障补助款应按保障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和发放。第十二条 保障期限每次为最短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政府分担:
(一)凡家庭成员中无工作单位的,以及区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的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负担。
(二)市属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岗待业职工、遗属)家庭的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庭的保障资金,失业前属区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区政府负担;失业前属市属单位职工的,由市财政负担。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现行的资金渠道由各区政府自行负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村按比例分级负责。市级分担的比例为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20%,但对贫困镇、贫困村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应适当提高;区、镇(街)、村分担的比例由各区政府确定。高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部分所需的资金,由各区、镇(街)、村自行解决。
3. 厦门老年退休优惠证在哪里办理
在厦门工人文化宫,已经搬到文化艺术中心那边了,就是大润发卖场的后面,办理部门是厦门市离退联,在工人文化宫的二楼,有贴标示去了就看到。
4. 厦门市总工会的组织机构
内设9个职能部室(办公室、组织部、宣教部、政研室、经济部、法律与保障部、财务部、女职工部、审计室)、8个产业工会(交通建设、财贸轻纺、机电化农林水、市直属机关、科文卫体、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开发区),下属7家事业单位,即市工人文化宫、杏林工人文化宫、职工技术协会、职工技术交流站、职工休养所、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和市职工对外交流中心。另有送温暖基金和工会主席联谊会、离退休职工联合会。 市总工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责。 2、研究、制定全市工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全市工代会的各项决议。3、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4、加强全市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5、指导基层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和推动基层工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 6、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组织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7、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工作。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8、协调劳动关系,参与调节社会矛盾。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9、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10、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职工学校、文化官、俱乐部建设,开展职工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和文娱、体育活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11、负责全市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审计工作。管理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12、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工人运动、工会工作 等重大课题,开展调查和研究。 13、协助市有关党组织管理工会领导班子,抓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素质。14、发展同台、港、澳工会和国外工会的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厦门市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怎么计算
1、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1+1989年1月后的平均缴费指数)/2*月社平工资*1%;
2、过渡性养老金=1988年12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25*月社平工资*1.3%+1989年1月到1997年6月之间的缴费年限*1989年1月到1997年6月之间的缴费指数*月社平工资*1.3%;
归纳:基础和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指数*月社平工资*系数。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账累积额(含利息)/退休年龄对应的系数(例如:50岁19560岁139)。
(5)厦门市离退休职工联合会扩展阅读:
厦门市养老待遇的相关参数:
1、指数(缴费工资/社平工资)
(1)、1989年1月后的平均缴费指数;
(2)、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
2、退休时的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由统计局公布。
注意:本市街办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原未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职工,只计算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
养老金由这几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特区津贴(3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养老金计算公式:社保并非交的越多越划算
6.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吗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专 会员离休属、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6)厦门市离退休职工联合会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五项 会员享有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7. 厦门公园南路有一排很有历史感的洋楼别墅,这些别墅背后都有哪些故事呢
建造厦门公园南路别墅的历史背景20世纪前后,随着海外移民潮兴起,很多华侨从海外归来后定居厦门,在当地兴建了大量以欧式洋楼为主的近代建筑。
但由于没有专业设计人员,设计意向一般都来自侨民回忆或者参考图册,加上建筑工匠都为本地人,建成的洋楼并不完全是西式的,其中杂糅了很多中式的雕花图案或者平面布局。
别墅选址中山公园周边:厦门中山公园是厦门市第一座公园,园内山林隐逸、小桥流水。加之紧挨厦门老城区,交通便利,不少华侨看中此处,进而在此兴建安家的洋楼。
公园南路一排别墅,除了5号外观改变以外,其余四栋都具有观赏价值。
1、公园南路1号别墅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公园南路9号
此别墅建于二十世纪初,共有三层。外墙用大面积烟炙砖,梁柱山花等用白灰粉刷,红白色的对比显得十分清晰和谐。
公园南路9号别墅是爱国华侨黄长水、黄光汉的祖居。厦门荣誉市民黄光汉生前执掌香港泉昌有限公司,热心捐建教育,积极为国家出谋献策,曾任全国政协常委,担起香港与内地沟通的桥梁角色,多次向中央政府转达港人的意见。
他的父亲黄长水曾任广州市副市长、中国侨联副主席、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黄长水曾于一九四九年,在香港升起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星红旗。
日据时期,这里曾被占用作供日伪机构活动的“共荣会馆”,内设有撞球室、美容厅、宴会场、音乐室等。
如今,此处为教育机构使用。
坐地铁,看老别墅公园南路上这几处别墅刚好位于厦门市中山公园南门正对面,而厦门地铁1号线中山公园站3A出入口就在此,所以,坐在厦门坐地铁就可以欣赏到这些特色老别墅。
8.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成员
局长、党组书记:刘育生
刘育生,男,汉族,籍贯福建安溪,1960年9月出生,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纪委委员。主管工作:主持全局工作,并分管人事教育处、规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处。
副局长、党组成员:蔡顺驰
蔡顺驰,男,汉族,籍贯福建安溪,1962年12月出生,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陈建荣
陈建荣,男,汉族,籍贯福建厦门,1962年7月生,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分管部门:法制处、劳动工资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监察支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市总工会副主席:李钦辉
李钦辉,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籍贯福建惠安, 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主任技师,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市总工会副主席。分管部门:城乡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吴学香
吴学香,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籍贯江苏南通, 1972年12月入伍,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部门:办公室、职业培训处、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厦门技师学院(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就业训练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林权水
林权水,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籍贯福建华安, 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部门: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
副巡视员、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处处长:洪向新
洪向新,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籍贯福建同安, 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处处长。
9. 退休后的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上主体之一来是劳动者,在自劳动法实施细则上对劳动者的定义是年满18周岁到退休。根据您的描述情况来看,您和原单位在您退休后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所以您与原单位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聘用关系也需签订聘用协议,有关酬金和其他待遇可事先谈好,固定在协议中,这样也受法律保护的。
1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分工
⑴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工作、秘书事务和信访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市劳动保障社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物业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及对外接待联络工作等事务工作;协同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⑵法制处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修订、清理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劳动保障法制机构工作和执法监察机构工作;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⑶劳动工资处
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劳动力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农转非”工作;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各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企业搞好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及搞好内部分配工作。
⑷职业培训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的政策、制度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工作;归口负责全市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评审、考核工作;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招生政策、指导性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依据国家规定,对外国企业驻厦代表机构从事职业培训、考核鉴定实施管理监督;负责提出我市技工教育经费计划和使用建议。
⑸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失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乡劳动就业政策及具体的促进就业办法;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就业服务体系;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检查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制定全市就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劳动力有序流动就业;实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管理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雇请劳务人员的工作;负责本市申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预审、转报及设立后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及改革和发展规划;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⑹养老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市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原则;依照规定审批职工退休(职)和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等提前退休;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拟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规定;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审核和特殊工种的认定;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审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对象;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⑺城乡医疗保险处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以及基金征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提出调整意见;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管理考核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确定调整办法。负责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查确定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核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协调工作。
⑻工伤保险处
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工伤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差别费率)确定调整办法;拟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政策、办法。拟定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协议服务内容的审查确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指导各区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对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⑼农村社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⑽规划财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以及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组织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并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负责管理市级劳动保障事业经费;汇总编制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实施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⑾人事教育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局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统计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格确认、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技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局后备干部的管理;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制定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⑿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制定机关党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指导、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统战等工作;指导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计划生育等工作等。
⒀纪检监察室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6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劳动仲裁规则;指导监督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备案和管理工作;依法对有效、无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劳动仲裁员的考核、聘任、资格认定工作;建立仲裁员培训制度;协调指导区级仲裁机构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受理全市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和接待处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定期向市政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劳动争议新动态。
⒂厦门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厦门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为:综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在职工人考核管理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聘工作及技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岗位练兵、技术比赛工作及开展技能拔尖人才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组建及管理职业技术考评组织,组织编写国家、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外的鉴定试题及鉴定规范;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管理及组织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与认定;开展工人考核和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⒃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1995]063号精神成立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能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5]综249号《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定,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其具体职能逐渐扩展。主要职能如下: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各区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各单位上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的工伤伤残等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义肢义具配置作出鉴定结论;负责工伤旧伤复发鉴定及工伤1—4级的定期复查,负责受理被鉴定人及其单位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和复审请求,并作出复审鉴定;负责受理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终结争议、延长医疗期争议的鉴定和裁决;负责受理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要求提前病退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负责受理企业因病、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人员”因处理劳动关系需要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闽政[2000]266号文)。此外,依据我局报送的《厦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送审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还将承担工伤医疗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对使用特殊药物和特殊检查项目的审批、转外就医的审批、对工伤医疗指定医院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