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埋葬费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计算: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⑵ 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持相应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⑶ 山西省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是多少
这个你要看了,每个地区不同,所以每个地方的金额也不一样,这个你只有到你们当地部门去问这个东西都是统一的。
⑷ 山西大同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工资如何补偿
您好!工资是上班的劳动报酬,企业退休人员退休之后,原用人单位就不再发放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依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发放标准是5000元至6000元,抚恤金发放标准是15000元至16000元。谢谢阅读!
⑸ 山西省 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由谁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谢谢!
山
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养〔2002〕31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 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为此,对现行标准调整 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 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 、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标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医疗期已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下列标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职工因工致残退休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为150元、120元、100元。
2、丧葬补助金为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标准如低于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和晋劳险字〔1997〕403号文规定相应标准,其差额部分,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其他问题
1、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可全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
3、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丧葬补助费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1/4计发;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按1/6计发; 不满1周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发此项补助。
4、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
5、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应由遗属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抚恤金审批表,企业签注意见并经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无经济来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的审批,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6、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日 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杜绝虚报冒领。
7、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规定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九日
⑹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回葬补助费调整答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⑺ 山西企业退休职工土葬后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吗具体补多少谢谢!
山抄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土葬的袭,属于火花地区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死亡待遇;不属于火花地区的,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山西省殡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强行火化后,原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农村村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乡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⑻ 山西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什么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
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回
晋劳社厅发答[2007]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字[2007]76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本人基本离退休费。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包括执行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套算的离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基础和工龄工资或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以及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此次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