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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关退休人员护理费

发布时间:2022-07-29 19:12:35

退休人员护理有护理费吗

法律分析:有。职工退休之后如果发生了意外,人身受到了损害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话,那么在对其做出的赔偿中就会包括护理费方面的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❷ 河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是多少

你好,按照政策规定,河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分四大类进行调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亲,真心希望你能采纳我的回答,如有不明白,可以继续追问,若满意,记得及时采纳,祝你好运!

❸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哪个部门

一般是由政府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障局,由社保经办机构向个人发放,但在原工作单位开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纳入财政开支计划)。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 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 优字18号) 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 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 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或30%。伤残情况特别 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三、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伤残 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护费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调整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 认真负起责任,既要使因公致残人员得到应有的照顾,又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复查工作,掌握享受护理费人员的伤残情况变化,根据护理需 要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发或减发护理费。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 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人老[1986]16号)中有关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 护理费标准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非因公致残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❹ 退休人员住院有护理费吗

法律分析: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❺ 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1992 年 9 月《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高速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标准的通知》(劳险字 [1992]28 号)规定: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50% 、 40% 、 30% 。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民政部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 50% ,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 30% 。 1993 年 11 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 [1993]1 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 [1989] 优字 18 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50% ;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40% 或 30% 。伤残民政部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民政部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1998 年 7 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高速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 [1998] 号)规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 1998 年 8 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 [1998]57 号)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 1937 年 7 月 7 日 至 1942 年 12 月 31 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和 1943 年 1 月 1 日 至 1945 年 9 月 2 日 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 70 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享受每人每月 100 元的护理费。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❻ 国家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多少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❼ 75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护理费在哪发放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社保中心。
1、75周岁以上退休人员首先需要由单位社保经办员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护理费审批表》一式四份,在人社民政局盖章。
2、由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在养老网厅系统进行申报,并打印申报表盖章签字后报当地社保中心审核。
3、审核通过次月可以在社保中心领取标准为67元/月。

❽ 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退休职工有护理费。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一、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1、退休职工有护理费。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2、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护理费的分类是怎样的
护理费的分类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❾ 公务员退休后瘫痪,护理人是否有护理费

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除非是因工伤瘫痪符合护理等级的,才有护理费。或者是离休干部达到规定年龄的,才有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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