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是98出走的,法院判决书是18年宣判死亡的,那么98年到18年间退休工资可以领取
98年已经离岗,也就是未缴纳社保。首先要问,此人是否已经缴纳足够了15年的社保金专?
如果在98年之属前已经缴纳足了15年社保金,接下来就是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此人的退休金只能挂起,等候办理而无法发放。
社保明确规定的是:家属提出失踪申请时,停止发放相关费用。
要是失踪人员后面被确定死亡了的,那么其家属可以依法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前去领取的时候需要以下材料到区社保局办理:
1、死亡注销证明,由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有社保机构提供领取人填写;
3、火化证,由民政部分或是殡仪馆提供,但要是在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你们的情况有些特殊,也就是宣告死亡前未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你们应到社保局相关社区点咨询一下。
2. 老人过世了 养老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办理
办理程序如下(线下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2)宣告死亡后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 人去世怎么办理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版例的初权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很多人贪图去世人员的退休金、保险金或低保补贴和军烈属补贴而不销户,这种行为一旦查出,除收缴已领款项,还将按诈骗公私财物罪问责。
4. 社保对走丢了5年多的退休工人,给工资吗国家对工资方面怎么归定的,我能领到工资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其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职工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待遇,补调应当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但近亲属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
劳办发[1993]16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津劳险[1993]第3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
[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1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5. 退休工人失踪后工作冻结到宣告死亡工资该怎么办
现在国家的社来会保险部门,会定自期进行领取资格验证,退休之后,失踪了,就自然不会进行资格验证,社会保险部门就会停发了退休养老金,如果经过法院宣告死亡,按照死亡的待遇处理,发给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6. 人失踪,在没有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单位是否应停发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版之日起满权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退休工人失踪人员死亡了,社保局可以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
7. 退休工资停发后法院宣告死亡停发的退休工资社保局有没有理由不补发
如果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了,期间的退休金应予补发。如果宣告死亡后不再出现的,不予补发。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8. 退休工人2005年申报走失,2014年法院宣告死亡,请问抚血金和丧葬费按什么时候标准发放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9. 社保对走丢了的退休工人,的工资怎么归定的
从第七个月起,暂停基本养老金发放。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其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职工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待遇,但近亲属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
劳办发[1993]16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津劳险[1993]第3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
[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