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职工退休市人事局审批结束后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3、职工个人档案。
4、《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5、与审批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二)、审批程序:
1、企业每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需将办退人员名单在本企业公示5日以上。
2、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按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审核。
3、审核同意后,到社保局办理核减及养老金待遇计发手续。
(三)、审批时限:
每月6-20日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材料齐备,条件符合,当场办结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安徽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3〕第301号)。
3、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1995〕35号)。
4、《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35号)。
5、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合肥市人民政府64号令。
7、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
(1)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皖人险[1996]7号、皖人函复[1996]163号,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35号。
(2)办事程序:
因计划生育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单位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计划生育待遇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因奖励提高退休待遇人员:单位初审奖励情况,填写有关报表----→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3)申报材料:独生子女证,有关报表;奖励提高待遇者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主管部门报告函件。
(4)启用工资管理软件的,除书面报表外还要同时报软盘。
2. 我单位一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到社保办理退休手续,要求本单位出具单位公示材料,请问这个公示材料怎么写
公示制度,是审批退休一个必要履行的一个程序,就是在职工申报退休之前,要进行公示,其目的,就是防止作弊,让公众监督,以保证公平。公正,透明,主要公示的内容,就是拟办退休人员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工种,退休类别,拟定退休费的数额等等,一般贴在公告栏上,公告有效期为10天,在此期间,职工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质疑,过了公示期之后,就可以拿到社保部门去办理审批,公示上要加盖本单位的社保部门的公章,或者本单位的经办机构的公章
3. 安徽合肥企业员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按正常的退休手续办理员工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式登记表扩展阅读
可以退休的情况: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取退休人员职工登记表需用什么手续
办理提前病退,其中需要的一项手续是个人申请。你随便写写,签名就好了。 病退需要提供的手续有: (1)职工个人档案; (2)职工本人申请; (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 (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6)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 (7)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或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地州市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再次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基本上是这些,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劳动能力鉴定那张表。 病退的年龄必须满足,男50岁,女45岁。收入是80%。 不到这个年龄的,劳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退职的收入是40%。(手机网络『网络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5. 合肥市病残提前退休怎么办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项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二、缴费年满15年。
因此,合肥市劳动者符合条件办理病退休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向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材料办理退休:
1、个人申请;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在内的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6. 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您好,领学网解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和延伸缴费后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不再继续计算为缴费年限;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份可退还本人。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参保人员退休或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鉴证劳动合同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审批退休,对提前退休人数较多的州、市或行业,在公示时间届满后,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集中审批。州(市)、县(区市)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登记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时,参保人员的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因更改姓名导致人事档案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本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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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事项名称
办理退休审核业务
二、设定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三、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
每月8日至24日办理当月到龄的人员
六、办理地点
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9-12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
0551-63536390、0551-63536117
八、办理流程
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并打印《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
附表: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职工退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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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肥市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政策:失业人员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1.履历材料;2.自传材料;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5.政审材料;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7.奖励材料;8.处分材料;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报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原单位办理完失业备案手续后,失业人员可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登记,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2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电话:3536396
9. 安徽省企业养老保险怎么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
办理退休审核业务
二、设定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三、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
每月8日至24日办理当月到龄的人员
六、办理地点
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9-12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
0551-63536390、0551-63536117
八、办理流程
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并打印《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
附表: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职工退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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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和拟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公示表 怎么填
在档案里和社保本里都可以找到的,其它的就只有身份证,户口本,没有什么好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