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门市今年退休16年工龄几钱工资
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要看你退休时年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个人账户金额、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才能确定退休工资多少!
2. 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有些退休职工不用买职工医疗保险
职工退休后医保不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比较通行的,退休以后可以不再缴纳,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互助,退休以后应当继续缴纳。补充医疗具有单位福利的性质,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一般不再缴纳。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 退休待遇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退休待遇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就是常说的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是退休后持卡就医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 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我国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退休;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广东江门教育线的合同制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怎么计算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须知
一、 问:什么是基本养老金?它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基本养老金也称法定养老金,是按国家规定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养老待遇。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二、 问: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幅度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出台办法前,我市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于每年7月对基本养老金作如下调整: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江门市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
三、 问:我市从何时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 问:在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旧计发办法之间如何过渡?
答: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旧计发办法向新计发办法平稳过渡,粤府[2006]96号文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并规定了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下称原办法)。凡在过渡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5年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全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 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原办法等同于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的旧办法吗?
答:原办法不等同于旧办法。原办法在某些参数上的设置已发生变化(其它条件相同),具体体现在:
(一)临界指数统一确定为“1”;
(二)月基础养老金计算的基数封定在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月基础养老金=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封定在2006年6月30日止,(且7月后补缴以前年度的欠费,均不得计入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六、 问:如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高出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五)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六)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旧两种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但原过渡期内首次领取的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七、 问:如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新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按原办法计算的标准执行。
八、 问: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①计发系数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不满15年的,为1%;②a01……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各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九、 问: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式为: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办法计算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视同缴费月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2001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2001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注:考虑到我市在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时间不一致(最早新会为1994年4月,最迟开平和恩平为1995年1月),所以1994年12月前有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
十、 问:原办法平均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式为:原办法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截止到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截止到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数)。
十一、 问: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原办法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标准
十二、 问:如何计算基础养老金数额?
答:计算公式为: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a”为全省统一设定的修正系数,主要是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与待遇计发基数必须相对应来考虑。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1。
十三、 问:如何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十四、 问:如何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注:
(一)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蓬江和江海(含市直,下同)为1.076,新会为1.066,其他四市均为0.963。
(二)特殊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五、 问:如何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六、 问:现在补缴以前缴费年限的,如何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答:计算公式为:补缴年限的实际缴费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新办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标准
十七、 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逐月积累的?
答: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建账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11%;从2006年7月1日起,建账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十八、 问:如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
答:以本人首次领取月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十九、 问: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如何确定?
答:国家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了如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标准。
二十、 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新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标准
二十一、 问:如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数额?
答:(一)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月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二十二、 问:什么叫视同缴费账户?
答:所谓视同缴费账户,是将参保人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作年限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按一定的计算标准建立的权益账户,用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十三、 问: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有哪些?
答:(一)一般人群,即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
(二)特殊群体,即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包括由我市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四、 问:一般人群视同缴费账户如何建账?
答:(一)补建视同缴费账户。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即蓬江、江海每满一年记帐标准为1508.9元,新会为1494.9元,其他四市为1351.1元。
(二)补齐视同缴费账户。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994年1月至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月数+(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8%-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十五、 问:特殊群体视同缴费账户如何建账?
答: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帐额×(1+10%)n+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记帐额×(1+4%)n+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记帐额×[(1+a99)×……×(1+a06)]。
注:⑴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之月至2006年6月这一区间的年限;⑵a99……a06表示1999年至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帐利率。
二十六、 问:视同缴费账户可否一次性提取或继承?
答:视同缴费账户是根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起来的,以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实行虚帐管理,仅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在支付过渡性养老金时,其资金仍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而并不是由个人的实际缴费形成。因而,不具备私有属性,因此不能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6. 江门2019职工退休医保
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到满20年。
广东省开平县隶属江门市,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市级统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的,不缴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20年的,按办理退休时的缴费基数的6.5%一次性补足20年,可以不缴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江府办[2010]107号
九、新旧职工医保制度衔接
(一)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
1.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江门市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江门市户籍在江门市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参保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最低缴费基数的6.5%计算,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后,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选择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本方案规定的缴费标准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未有改制的国有、县属以上的集体单位原固定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逐月为其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参保人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具备能力的,也可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
对已改制并明确在职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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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门退休金和开平退休金的区别
概念不同,缴费方式不同,资金渠道不同领取方式不同 。
退休金和养老金有4大不同概念不同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缴费方式不同退休金和养老金最大区别就是缴费问题。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而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资金渠道不同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领取方式不同 退休金的领取方式: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②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③缴费(含视同缴费)至少满15年。每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什么不一样?每位参保的退休人员,都能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数额不尽相同。具体来说,养老金数额出现差异主要有以下原因:①工龄不同。一般来说,工龄越长,累计缴费年限就越长,养老金就越多。②工资不同。工资越高,缴费基数就越高,养老金就越多。③退休年龄不同。退休年龄越晚,缴纳的养老费用越多,养老金就越多。④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当地经济越发达,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就越高,依次计发的养老金就越多。
8. 江门市养老保险制度调整
《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接到通知后,市社保局迅速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我市各市(区)按政策规定落实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工作。截至日前,我市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1—5月份的调整差额已发放到位,参保人可带上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或存折到所属的银行了解到账情况。
据悉,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幅度仍为10%。本次调整涉及的人群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及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养老金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计发加上定比计算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计发即每人每月增加113元,定比计算则是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5%。截至2015年5月,江门市(四市三区)参加养老金调整共26.13万人,月人均增加192.04元,并从2015年1月起补发,调整后全市月人均养老金1772.94元。其中市区(蓬江、江海、新会)月人均养老金1851.2元。
倾斜调整针对的是2015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满75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1200元,但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从今年6月起,所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据市社保局统计数据显示,至今全市还有3.7万人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资格年审。还未办理年审的参保人,可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新社保卡就近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年审;异地(含境外)居住的年审人员可将生存证明邮寄到退休属地社保局;若广东省内退休地和居住地不同的离退休人员可就近在居住地各社保局及邮储网点办理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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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门地区养老金问题
城镇户口的话,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往后缴十年,然后再一次性内补缴五年的(有的地方不允许容,要看具体情况),然后在55岁时开始享受待遇。
标准与缴费金额和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因此不能确定。我们县今年退休人员是500元/月左右。
10. 江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制度
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8号)和《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江府办〔2006〕14号,下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与《暂行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与《暂行办法》第二条相同。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需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逐月缴纳医疗补助经费(下称经费)。
?
一、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缴费标准:
在职人员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核定的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下称缴费工资)的1.5%逐月缴纳。
?
退休人员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核定上月退休费总额(下称缴费工资)的1.5%逐月缴纳。
?
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区(蓬江区、江海区范围,下同)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的,按缴费工资下限缴纳。缴费工资超过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300%的,按个人工资总额缴纳。
?
二、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缴费标准。
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申报,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按本人上月退休费总额申报。
?
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均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核定市直公务员上年度(每年5月至次年的4月)月人均实际支出费用(含住院、特定病种门诊、个人帐户划入资金)总额(下称缴费工资)为依据,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
缴费工资低于市社保局核定缴费工资下限的,按市社保局核定缴费工资下限执行;若市社保局核定缴费工资低于市直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上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总额的,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确认的缴费基数执行。
?
三、经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解决。
?
四、经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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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时必须一次性预缴一个月的经费,被保险人从缴费的次月15日起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享受期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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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市直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开支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提出经费筹资标准调整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医疗补助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
?
被保险人参加市直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后,单位和被保险人依时足额缴纳经费的,可按下列标准和办法享受待遇:
?
一、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待遇。
?
个人帐户资金统一按被保险人年龄段每月从经费中划入,由被保险人管理和使用。
?
当年收取的经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与使用经费积累来解决。
?
被保险人年龄段按满周岁的次月起计算。
?
医疗补助经费划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金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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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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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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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5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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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后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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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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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患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报销后,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线以内费用),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后,由经费报销70%,个人负担30%;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上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线以内费用),由经费报销95%,个人负担5%。
?
三、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待遇
?
被保险人符合享受特定门诊病种待遇范围,患病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下列标准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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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因下列范围内的病种在门诊治疗的,一年内按病种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限额,先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再按如下的报销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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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的治疗费用10,000元限额以内的,由经费报销50%,个人自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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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II期以上、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帕〖CM(28〗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慢)性肝炎等的治疗费用〖CM)〗3,000元限额以内的,由经费报销50%,个人自
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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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上述范围内两种以上(含两种)疾病而诊治时,以最高的一种限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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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述范围内疾病诊治无关所发生的费用,经费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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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统一使用《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下称《专用证》),《专用证》由市社保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经费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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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或住院个人自付的治疗费用,按《实施细则》规定使用IC卡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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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病种门诊、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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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已使用实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个人应支付部分费用的结算,而经费支付部分则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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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未使用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国内异地约定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IC卡资金垫付,然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或
单位凭医疗机构医治的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收费清单、
收款收据等资料到市社保局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享受范围和标准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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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院、异地就医的管理办法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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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费主要用于被保险人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后,适当提高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入水平,以及被保险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对个人所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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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补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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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补助水平严格贯彻“财政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并要与市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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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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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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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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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设立经费财政专户,实行单独设帐和管理,并保证社保局医疗补助经费支出专户有足够支付两个月费用的资金,以确保被保险人每月个人帐户资金和医疗费用依时足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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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预算
、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部门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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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经费的征收,确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执行。对欠缴经费的单位,从欠费的当月起停止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和医疗补助等待遇的享受。今后单位须补缴全部欠费后,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被保险人方可重新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本办法可相应作出调整。
第八条实施本办法后,副厅级以上领导(含已退休的人员)、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不按本办法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渠道和原办法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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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公务员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案例的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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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案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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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在职公务员(下称公务员)参加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月份已满12个月以上,2006年3月(公务员医疗保险新办法实施后)因病在江门市某三级医院住院,出院时累计共发生医疗费用351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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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该公务员的医疗费用报销额时,一般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再补充医疗保险、后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三个方面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顺序进行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医疗费用总额构成分类
先将公务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分成“个人自费费用”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下简称医保范围)内费用”两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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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分类核定公务员医疗费用总额351910元中,属于“个人自费费用”(包括:医保范围外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超标准住院床位费;乙类药品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它医保范围外的费用)共900元。属于符合医保范围可报销的费用共351010元。
二、属于医保范围可报销费用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
(一)首先确定个人应支付的住院起付线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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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务员是在三级医院住院,根据规定,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为900元应由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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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起付线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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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其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费用为63300元,则要进入本社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共付段范围计算报销额。按规定共分为五段和每段不同的报销比例计算,其中起付线以上至11800元报销70%、11800元至23700元报销75%、23700元至36300元报销80%、36300元至47400元报销85%、47400元至63300元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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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五段分别计算,该第一步计算结果,公务员住院属于医保范围可报销的费用总额351010元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51010元(详见:明细对应表“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说明),其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的费用为300000元,则可进入第二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再计算报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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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计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额。
根据《关于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规定,社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累计在符合医保范围而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含自费费用)超过3000元至4万元的报销85%、4万元至8万元的报销90%、8万元至15万元的报销95%的规定。为此,其第二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分别计算,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再可报销133950元(详见:明细对应表“补充医疗保险部分”说明)。而超过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的还有15万元,也就是,其公务员经过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其余应由个人自付费用为166050元,则再进入第三步公务员医疗补助计算报销额。
第三步:计算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额。
根据《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规定,社保年度内累计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线以内费用),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后,由经费报销70%,个人负担30%;年度累计1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上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线以内费用),由经费报销95%,个人负担5%。经过第一、二步计算之后,该公务员累计本人应自付的费用还有166050元,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销分段计算之后,可再报销153105元(详见:明细对应表“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说明),最后,该公务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为12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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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该公务员这次住院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总额351010元,经过三项险种报销总额为338065元(即51010元+133950元+153105元),而个人自付总额为12945元,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96.31%,个人自付比例(不含自费部分)为3.69%(详见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明细对应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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