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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可以为涉密人员

发布时间:2022-07-22 03:48:01

『壹』 涉密管理,涉密的范围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1)退休人员返聘可以为涉密人员扩展阅读:

企业日常保密措施:

首先,应根据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将企业信息划分为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知密范围,限制信息的传播途径,积极主动的防止竞争对手窃取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企业的信息。

其次,企业应明确涉密人员的范围、权限和责任,严格控制商业秘密在本企业之中的传播范围,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哪些人需要知道,哪些人不需要知道。否则人多口杂,一不留神就泄密,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有效追究。

第三,在库房管理中,可确立多人负责和有限职责的原则,采用分割组合方法保管存储商业秘密文件。例如,可将商业秘密的关键部分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库房设施要可靠,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密码门,只有文件管理人员才有密码通行证、定期更换密码;密件平时应锁入保险柜。

第四,在用户利用管理中,要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签阅手续,管理者要跟踪密件的流动,最好借阅者就在机要室或阅文室查阅该文件,有特殊情况的也要当天借当天还。文件的复制要有规定和限制,原则上不应允许复制。商业秘密文件办完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无法举证。

为确保敏感的公司文件的安全,对于废弃的文件,不要将它们往废物篓一扔完事,而应广泛使用文件粉碎机,将企业废弃文件彻底销毁,使文件无法复原,以免竞争对手从中分析出本企业的竞争动向。

『贰』 三级保密单位涉密人员为何分为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两个等级。

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三级:
(1)核心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核心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参与国防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制定的主要领导干部和专家;
b.集团公司确认的知密度高的专家;
c.绝密级军工项目、工程的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质量师、总体主任设计师和承担总体建造任务企业的主要领导(含技术领导);
d.密码(商用密码除外)方案设计人员;
e.其他重要人员。
(2)重点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重点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以及除核心涉密人员外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
b.绝密级项目、工程的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质量师和主任(副主任)设计师、主管(副主管)设计师、监造师、项目组组(副组)长等生产和技术负责人、业务骨干;
c.机密级项目、工程的总(副总)指挥、总(副总)设计师、总(副总)工程师、总(副总)质量师和主任(副主任)设计师、主管(副主管)设计师监造师、项目组组(副组)长等生产和技术负责人、业务骨干;
d.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计划、设计、生产、经营、财务、保密、国家安全等负责人、业务骨干;
e.机要、密码管理人员和涉密资料、档案、信息网络的主要管理人员;
f.其他重要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一般涉密人员是指除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外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军品研制、生产、试验和管理等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
b.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
参加涉密层次划分人员的范围是在职职工、返聘人员、借调人员和离开涉密岗位不到3年的人员。

『叁』 ( )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

(3)退休人员返聘可以为涉密人员扩展阅读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

其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肆』 我国对涉密人员采取什么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局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局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局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局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局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局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伍』 退休后返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退休后返聘的相关规定包含的内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返聘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
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陆』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柒』 退休人员是否可以承担涉密项目负责人

可以,按照七类人员中的挂职、借调、返聘人员管理,实际管理措施和在职在岗涉密人员没有区别。

『捌』 退休人员返聘最新规定是什么

退休人员返聘规定如下: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玖』 关于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退休金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剩余缴费月数×0.083%)。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拾』 保密事项范围是指什么

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三级:
(1)核心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核心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参与国防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制定的主要领导干部和专家;
b.集团公司确认的知密度高的专家;
c.绝密级军工项目、工程的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质量师、总体主任设计师和承担总体建造任务企业的主要领导(含技术领导);
d.密码(商用密码除外)方案设计人员;
e.其他重要人员。
(2)重点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重点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以及除核心涉密人员外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
b.绝密级项目、工程的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质量师和主任(副主任)设计师、主管(副主管)设计师、监造师、项目组组(副组)长等生产和技术负责人、业务骨干;
c.机密级项目、工程的总(副总)指挥、总(副总)设计师、总(副总)工程师、总(副总)质量师和主任(副主任)设计师、主管(副主管)设计师监造师、项目组组(副组)长等生产和技术负责人、业务骨干;
d.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计划、设计、生产、经营、财务、保密、国家安全等负责人、业务骨干;
e.机要、密码管理人员和涉密资料、档案、信息网络的主要管理人员;
f.其他重要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一般涉密人员是指除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外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a.军品研制、生产、试验和管理等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
b.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
参加涉密层次划分人员的范围是在职职工、返聘人员、借调人员和离开涉密岗位不到3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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