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股份合作制退休职工管理企业

股份合作制退休职工管理企业

发布时间:2022-07-18 11:22:42

⑴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在退休之后,还存在劳动关系吗原来持有的股份还可以拥有吗

退休了,劳动关系就终结了,但是你股份是不会因为你的劳动关系终结而有任何影响的。股份是财产权啊,是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

⑵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退休职工股东既然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了,那么还可以继续拥有股份和分红吗

企业在退休时未把你的股份现金算给你,你仍持有单位股份,那你仍是单位股东之一,仍享受股份分红,这和退休不相干的,如在退休时企业已现金收回你股份,那你就
和企业股份没有关系了

⑶ 股份合作

一、股份合作制及其类型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其股份制因素主要体现在:①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并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书,企业产权归用于投资入股的股东;②按股份大小参与企业经营决策;③企业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实行按股分红,投资者的经营目标是追求更多的资产收益;④并非所有出资者都参与企业生产劳动,企业内也存在一些非股东的雇佣劳动。其合作制主要体现在:①劳动合作,这是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②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体,它是我国广大群众大胆探索、实践的一种有效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它们之间的区别是:①经营宗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利润最大化,资本增值是公司的最高利益和准则,它是纯竞争性的唯利是图性的经济组织。它参与市场竞争始终处于出风险、高赢利的竞争机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它也要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企业赢利,但由于企业成员都是股东,都是劳动者,这就能形成一种合力,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均沾的企业制度。②股份性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一经自由入股,股份(股票)只能横向流动,即可以自由买卖,以转让所有权。但不能逆向返还,即不能退股。作为股东有互利的可能,也有蚀本的可能。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部分财产用于公共积累的共同占有,而另一部分财产则实行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形成共同共有与按份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当职工调离、退休、死亡时,其中一部分可以退还给职工,也可以继承和在企业内部转让;而存量资产形成的企业股量化给职工的那一部分是不能由职工带走的(这部分量化股只是职工拥有收益权,而无最终产权)。这就是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则和可以退股的合作制原则在股份合作制中的不同体现和运用。③企业职工身份不同。股份公司的职工不一定是本企业的股东,多数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公司和职工往往是一种雇佣关系,因而存在大量的劳资矛盾。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强调职工就是股东。新进公司的职工要入股,不入股者为雇员,最多不能超过10%。职工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对自己实行多重确认和确定。所谓确认是公司和自己都确认自己为公司的股东,为企业的老板之一;同时拥有股权证,在股权证上又确定自己拥有企业中多少份额的股份,即多少资本。这就从质与量的结合上奠定了职工就是股份合作制的真正主人的地位和身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打破意识和竞争意识要比一般企业的职工强烈。例如,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里,职工能自觉地克服多年来的公有制造成的“工资刚性”、“福利刚性”、“奖金刚性”等平均主义、大锅饭、铁交椅等弊端,对因企业效益不好而降工资、因企业亏损而由股东弥补或破产、失业也能承受。这就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能使职工建立起长期行为,真正爱厂如家,从而消除多年的雇佣劳动观念。④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公司对股东完全实行按资分配,公司税后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至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完全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职工只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贯彻按劳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就股东是劳动者来说,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按劳取酬,不需要通过劳动部和政府部门控制。就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实行按股分配,同股同利同风险,这种既分享利润,又分担风险,由此对职工形成强大的产权激励和产权制约(风险制约)机制,因此既体现劳动创造价值,又体现资本增值带来收益。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也有明显的区别:①合作社一般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的特点,尽管各出资者拥有各自出资资产的产权,但这种产权已变成证券形式,持股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从公司资产中取走属于他的那一份资产。②合作社通过劳动者带资入股,能调动劳动者关心企业的兴趣,但它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封闭性。由于只限于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强调劳资合一,这就排除了来自社会的,非本企业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不适应规模经营发展的需要。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化优越于合作社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吸取了股份制的开放性的特点,具有动员社会资金的功能,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③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相当大的部分采取了以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的方式,这一形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使人力资本等无形要素股本化了,这类股份合作制就转变成了“泛股制”,与国际上的利润分成制有共同点。总之,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克服了传统股份制那种只从物资资本所有权,而把劳动者置于被支配地位的弊病,另一方面,又弥补了以往那种合作制排斥外来资金,不利于规模经营需要,没乏投资主体长远意识,追求短期利益的弊病。它既是对传统股份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又超出合作制简单劳动联合的约束,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层次。
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劳资合一型,这是指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们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通过联产,联营,采取各类生产要素联合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的色彩比较浓,它只能在劳动密集性企业才能运用。②劳资联合型,这类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投资者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非劳动者,它采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在这种企业里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是股份合作制比较规范化的形式。③劳职合股型,这种股份合作制不仅资本采取入股的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取了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了劳动股和资金股合股经营的形式。这是一种新型的股份合作制形式。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意义及原则
股份合作制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人表决,按股分红,是在公共积累的基础上,按劳取酬和投资取酬相结合的企业。这种企业制度的尝试,对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①有利于产权明晰。②有利于政企分开。③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④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⑤有利于盘活企业存量。
实行股份合作制要遵循以下原则:①共同共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相结合的共有制原则。即共同共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相结合,企业每一个职工都应该出资进厂,入股上岗,职工有一部分股份在企业里,同时企业又有一定的公共积累或称共有股份,为企业全体职工所共有。共有股份是不能分割的(企业解体除外)。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与职工按份个人所有相结合构成共有制产权制度,它既区别于职工无所有的国有企业,也区别于目前普遍存在的财产归大堆而无职工个人股份的大集体企业,更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企业。②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原则。股份合作制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企业的工人,这种双重身分集于一身,奠定了职工是企业的真正主人的地位和身份。在这种企业里不存在劳资关系和劳资矛盾,对外确立了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内确立了职工之间的民主、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企业和职工之间形成了命运共同体,为搞好企业提供了保证。③坚持产权利益分享和产权经营风险分担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除了交够国家税金以外,企业利润全留归企业所有。在企业内部贯彻分享经济原则,职工既分享工资,又分享利润,也分享资本增值。因此,企业既贯彻按劳分配,也贯彻按资分红。当然,由于每个职工都是股东,因此每个职工也都要对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既分享利润又承担风险的原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职工都是压力也是动力。④一人一系的民主管理与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股份合作制坚持了合作制中一人一系的表决权原则,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管理原则体现了职工股东的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主人翁精神,同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引进了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涉及企业命运的重大决策必须由一人一票表决权的股东大会决定,而日常的经营与管理则有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来行使领导权。企业的经理可以由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董事会从经理人员市场中选聘,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就能使股份合作制企业步入管理科学化的轨道。

⑷ 股份制企业股东退休后,股份怎么处理

股份制企业股东退休后,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2条条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4)股份合作制退休职工管理企业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⑸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入股的股金记在实收资本科目,如今职工有的退休了,要返还股金,能直接减少实收资本

是的。

直接减少实收资本科目的。

同时,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减资手续,

⑹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股东退休一说吗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

⑺ 章程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退休必须转让股份可以吗

我是一个股东,辞职了但股权没有转让,今后我还要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吗?

⑻ 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治理结构的内生性缺陷,导致主张成员权益的纠纷增多
基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和分配制度,忽视了共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界定,使共有资产没有明确的出资人和管理规章,股东身份与股权份额难以确认;在公共积累资产等企业收益中,对离退休人员(动态的、不断增加的群体)的利益分享,没有明确的操作办法;对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以及企业不同时期净资产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定价、转让机制。在不动产大幅增值的情况下,一部分退休、离职股东主张要求按增值后的潜在利润计入企业净资产,作为股东退股价的定价标准,从而使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面临着“卖厂——分钱——停产、破产——走人”的严峻局面,给企业正常发展、劳动力就业、社会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监管服务部门的缺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政策制定、规范监管和服务机制。2001年下半年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牵头完成的对暂行办法的修改草案,曾按有关程序上报,至今尚无下文。在全市范围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管指导、跟踪服务、问题协调等处于缺位状态,企业出现的许多问题和矛盾在初期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政策的滞后、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司法审判陷于困境
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政策法规未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原有政策已经滞后甚至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甚至是其中有注明将另行规定的,至今未有下文。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无从依据、参照,使法官的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处于两难境地。
目前本市现存的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生存能力强,职工就业、收入稳定。在资产价值增值的新形势下,由于其自身内生性缺陷所导致的司法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蝴蝶”效应,引发企业破产倒闭和大量在职人员下岗失业,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为了避免这一局面的出现,推动此类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
1.解放思想,正确认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实作用
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为特征的新型合作经济,既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又引进了股份制的治理办法,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具有更大的兼容性。不能因为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大多是制度性缺陷和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所致),而否定其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要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重新认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特点,并赋予正常的发展空间。
2.尽快明确监管服务部门,完善政府服务
尽快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市区联动协调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展,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困难和诉求。推动工商登记方面的改革,简化手续,提高操作性和执行效率,适应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股份变动频繁的现实要求。
3.完善现有政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扶持
由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现有政策,明晰资产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尽快出台适应新形式、新发展需要的新《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引导现有企业进一步规范运行或深化改革,并为国有、集体企业新一轮的改制提供一个有效载体,为司法审判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给予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融资、税收等方面同其他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对国有和集体改制的企业,可以以职工上岗率60%为起点,多上岗人员的比例,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以鼓励企业减少对社会释放下岗人员。【启东律师】http://www.lawtime.cn/qidong

⑼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股东按照协议,各自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股份投入,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全员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有一定比例的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三)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四)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乡村新建、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本条例。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
(二)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三)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业章程;
(四)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业组织机构;
(五)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改建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改建的总体方案,经资产所有者同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通过相应的决议。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第十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份设置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在册职工认购股份的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五)企业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的原则;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优先股股利率;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集体股股权代表产生办法;
(八)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责范围;
(十一)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
(十二)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十一条新建和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界定产权。第十二条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建,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集体企业中,联社、社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集体企业历年积累形成的自有资产、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其它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第十三条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建,其经评估后的存量净资产可采取下列办法处置:
(一)国有资产应当由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按评估价一次性购买或者分期购买;购买有困难的,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租赁或者其它方式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集体企业资产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的,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单独列账反映,不参股分红;
(三)集体企业资产中属于联社、社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当参股;经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资产所有者协商同意,亦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偿使用或者购买;
(四)集体企业资产中的企业集体共有资产和集体成员联合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当参股;
(五)原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使用,有条件的亦可购买土地使用权;
(六)原有企业的奖金结余、工资储备基金,应当转入改建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用作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奖金和工资;
(七)原有企业改建时,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可以划出一定比例属于国有的或者集体的净资产,转为企业对改建前已经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负债,用于弥补改建前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不足。

⑽ 股份制公司员工退休必须转让股份吗

这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申请召开股东大会,慎重起见,先向律师咨询或者向工商部门咨询,你也可以自己看看《公司法》里面有规定的

阅读全文

与股份合作制退休职工管理企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湖南补缴养老保险费 浏览:595
长寿15天天气预报 浏览:452
公立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多少钱 浏览:677
宁国社保局退休办理 浏览:721
如何帮老人和小孩看核酸检测报告 浏览:506
河南省退休工资2017 浏览:141
长寿千岁 浏览:134
养生治疗有哪些 浏览:497
60岁左右悼词范文 浏览:667
社保中的生育退休后 浏览:250
我对孝顺父母的理解发生了哪些变化 浏览:989
母亲慈爱子女孝顺的词语 浏览:476
银川社保退休公示几天 浏览:287
体检中的生理功能检查是什么意思 浏览:315
父母身高都高如何能让孩子不高 浏览:424
无老年痴呆医疗证明有效期 浏览:545
小孩叫老人家要怎么称呼 浏览:258
德国人如何养生的 浏览:302
体检中心为普通家庭能做什么 浏览:217
养老母亲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浏览: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