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遗属的享受标准是什么
各地规定不一样,以辽宁为例:
1、已故人员的妻子孩子父母均可享受。
2、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0周岁,子女未满16周岁或者还在读书的就可以享受补助,妻子再嫁就不能再享受补助。
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1)退休及遗属供养人员资格认定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2)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 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⑵ 广西南宁邕宁区退休人员怎么验证
广西南宁邕宁区的退休人员2017年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式在原有的通过互联网自主认证、老来网手机APP以及到所属乡镇(社区)认证点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一种高效快捷的渠道,即通过关注“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下载南宁智慧社APP进行自主认证,该渠道无需建模即可认证,其快捷便利的操作程序,让高龄老人,尤其是行动不便和身在异地的退休老人无需再为认证的问题劳神费心、舟车劳顿。
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是为有效防范冒领和骗取养老金的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广西南宁邕宁城区于5月和6月对离退休人员和遗属供养人员开展了2017年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资料来源:http://www.yongning.gov.cn/renbaoju/T0402/index.html
⑶ 退休人员死亡后,她能否确认为供养遗属
那主要看你父亲在世工作的时候,有没有把你奶奶列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果已经列入了,那么你父亲过世后,她老人家就可以享受职工的遗属待遇,否则是不行的.按常规你叔叔都是农民,他们的收入不稳定,而你父亲是职工有固定收入,你奶奶应该属于你父亲供养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享受遗属待遇.
⑷ 遗属补助享受人员条件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4)退休及遗属供养人员资格认定扩展阅读
企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1)定期生活补助。济劳社字〔2003〕103号文件专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鲁劳社发〔2003〕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四、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该文件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⑸ 遗属补助领取条件
全国无统一规定,可以参考陕西省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⑹ 湖北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居住农村如何进行养老资格认证
摘要 亲~对话正在人工解答排队中呢~
⑺ 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
南宁市退休职工,每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验证,有多重发放,并非一定去银行验证。分不同情形的具体方法,参加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南宁市2016年度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政策通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