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需要什么材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冀劳社[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7-18 执行日期 :2006-7-18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及居住现状,结合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一)社区管理。地处城市市区的企业,所属地社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具有接收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二)企业社区管理。依托现有企业建立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活动健全,由省和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挂牌,纳入当地宏观业务指导,作为社区管理。 (三)委托企业管理。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健全,基础设施完备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挂牌、统一管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培训”后,实行委托企业管理。 (四)对居住在河北省区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原则、范围和工作程序 企业按退休人员居住地,以市辖区域为范围,向设区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移交。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程序向所属县(市)、区,街道、社区移交。移交范围是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移交工作方式原则上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执行。 确认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企业归属何种社会化管理形式原则上由企业、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方共同确认。其程序是企业按照全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署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要求,根据本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申报表》(一个企业有多种管理形式的应分别报送),经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后,报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审批后依照所属形式进行移交。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前应将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按照省统一规定文本格式进行采集录入(省级数据库已有数据可转换使用),形成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电子文本(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电子文本)。 (一)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移交 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表》、《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经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按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程序向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本文第三项规定整理后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退休人员到社区登记后的基本信息统计汇总后提供给企业。 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经补充完善后,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库。同时,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统筹级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和《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 接转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退休党员常年居住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 新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企业应在当月内持《登记表》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各设区市办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移交工作程序,按照当地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向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移交。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信息,每季初汇总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登记后,企业携带退休人员档案、《登记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到企业退休人员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工作程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确认为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挂牌,挂牌后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以后每年第二季度初(1-10日)报送一次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每年第三季度初(1-10日)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一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和《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 新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并领取《登记表》,企业将《登记表》送达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并告知本人。 各设区市对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和委托企业管理的挂牌格式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落款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 (三)居住在河北省区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新退休人员的管理。已经退休的,由企业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并备案。新退休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企业审核同意后,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批准后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纳入异地管理程序,管理服务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企业共同负责。 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保管方式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不得在县(市)、区级存放。二是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暂委托企业保管。 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只移交《养老保险省本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信息表》。 企业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前,要整理规范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企业已经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持原有的分类和装订顺序;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要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整理、统一装订;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缺少退休审批及相关材料的,企业要予以补办;对不能补办的材料,企业要出具说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原因和名称,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时,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档案材料目录》、《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的内容,办理人事档案交接手续。 四、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一)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实行社区管理形式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的,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整增加额等基本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退休人员档案保管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调整额进行修正。 其它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仍按现行审核、审批办法进行。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结束后,由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将《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存档并装入本人档案。 (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每年三月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认证工作主要程序是:退休人员到常年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按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个月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以下简称《停发(恢复)报告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发其养老金。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停发(恢复)报告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恢复并补发养老金。在国外居住的退休人员,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企业离休人员也应纳入认证范围。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造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要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办理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手续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告表》,报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汇总后分别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帮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丧葬补助费手续。 对符合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和抚恤费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填报《遗属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申报表》,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规范退休人员流动程序 退休人员居住地变更超过六个月的,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原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以下简称《流动登记表》),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登记后,由本人或亲属持《流动登记表》和《信息表》到转入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任务 1、完善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工作。 3、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组织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和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并制定相关业务政策。 5、负责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实施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 6、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企业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培训。 (二)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任务 1、接收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按居住所在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对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中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 3、建立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做好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和养老金领取认证工作。 4、负责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联系和业务报表的汇总上报。 5、负责组织区域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参与当地的管理服务工作、党员组织活动、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三)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管理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按规定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情况。 2、按时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企业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生存状况调查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3、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4、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5、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6、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其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四)街道和社区及企业社区的任务,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责任承担。 六、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落实到位是顺利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管理服务职能;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做到管理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到位。已建立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要适应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冀劳社办(2004)228号文件规定,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移交进度提出拨付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省、市结算补助有关市。实行社区管理的,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和委托企业管理的,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补助标准,将其补助金额的50%向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核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乡镇)管理时,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暂不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使用范围按照冀劳社办(2004)228号文件执行。 (三)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整合城市街道和社会资源、建设完善街道和社区体育设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以满足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的退管活动场所要向周边社区和退休人员开放。 七、提高认识,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按照居住地政府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干部,要保证他们享受到相应的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政治待遇。街道和社区要及时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把这项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Ⅱ 关于山东省德州市离退休干部的丧葬费的标准
2、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Ⅲ 山东省德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孀有没有月供遗属补助,标准又是多少
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了。企业如果愿意支付则企业支付,企业不支付也不违法。
Ⅳ 德州市退职职工死亡待遇
德州市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是领取20个月的工资也就是丧葬费。
Ⅳ 企业退休工人死亡后国家有什么补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5)德州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扩展阅读: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网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Ⅵ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现行有那些补助政策:
1,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未使用完毕的,应当由其继承版人继承,可办理权退账户手续
2,应当享受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待遇,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标准
3,其有法定义务抚养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配偶在其退休时达到法定年龄且没有劳动力和固定收入的,都可以享受按月领取抚养费的待遇,其中,未成年人的待遇支付到18周岁,而配偶的待遇支付到其死亡
Ⅶ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的相关知识——退职待遇包括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7)德州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扩展阅读
职工或其继承人要想领取企业年金,首先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到达退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出国(境)定居;
4、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剩余部分可以继承。
符合条件的职工或继承人,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Ⅷ 德州市平原县退休职工死亡后抚恤金按多少个月发放,丧葬费是多少
德州市平原县退休人员死亡的,享有丧葬补助费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60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 总 工 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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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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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企业退休老人去世后,怎样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老来人去世后丧葬费的源领取: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