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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退休人员社会化

发布时间:2022-07-10 21:03:16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方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
1、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 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⑵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部处室

办公室
主要职能有:
1、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等;
2、负责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局机关工作制度制定与监督实施等;
3、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事项综合协调、政务接待、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综合性会议组织;
4、负责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5、组织办理市领导批示、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6、负责公文处理、文件印发、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7、负责局机关印章管理、后勤保障、报刊资料的订阅及管理等工作;
8、组织编写劳动保障工作年鉴、劳动保障局局志和全局大事记;
9、负责制订涉及劳动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等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财务处
主要职能:
1、编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3、承担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和社保统计调查任务;
4、拟定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规划,负责成都劳动保障网站信息保障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制订和监督检查;
5、负责妇女儿童两纲规划相关工作;
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基层平台建设工作;
7、统筹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8、汇总编制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
9、负责局系统承接的中央、地方财政拨付专项事业经费、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
10、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11、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在职、离退休人员各类保险费的管理和医药费、差旅费等的审核、报销;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制监察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年度劳动保障立法计划;
2、起草、修订劳动保障地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草案;
3、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清理工作;
4、拟定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6、指导、监督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行政工作;
7、指导、监督本级和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8、组织、协调和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
9、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10、负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11、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
12、承办局机关相关法律事务;
13、承担市劳动学会秘书处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政策调研处
主要职能:
1、综合调研和牵头协调有关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的制订;
2、承担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联络工作;
3、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
5、负责劳动保障领域的宣传组织工作和新闻发布;
6、负责劳动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7、拟定农民工综合保险管理办法、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审批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对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
2、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
3、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4、负责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
5、负责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6、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7、负责办理集体合同审查;
8、负责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
9、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
10、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办理本级工伤认定工作;
11、负责局系统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就业培训处
主要职能:
1、拟订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2、拟定就业培训工作的表彰、奖励、竞赛计划及规则并组织实施;
3、拟定全市各类民办就业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计划并对其综合指导;
4、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5、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与督促全市城乡充分就业相关政策的实施;
7、拟定台、港、澳人员在蓉就业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8、拟订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市职介协会开展工作;
9、负责协调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
10、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11、指导和监督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及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业教育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全市技师(工)院校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综合指导和管理在成都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学院)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并对其检查评估;
3、统筹指导全市技师(工)院校的专业设置、教材规划、招生计划等工作;
4、拟定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政策,负责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5、指导和监督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等项工作的实施;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工资处
主要职能:
1、拟订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2、拟订企业职工工资调节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督实施;
3、负责指导全市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4、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5、参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和企业信用的评定工作;
6、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和劳动关系,承担非公经济协调和联络工作;
7、负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工作;
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集体合同审查等项工作的实施。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信访处
主要职能:
1、拟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2、拟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3、负责仲裁员和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聘任、考核、管理和工作;
4、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有关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
6、承办上级交办、督办、转办件和重大集体信访事件的处理和领导包案等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养老保险处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依法行使养老保险行政管辖权;
2、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管理办法;
3、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4、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
5、指导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和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它业务经办工作;
6、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并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7、履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职责;
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
主要职能:
1、拟订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3、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等其它经办业务实施工作;
4、组织制订工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残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
5、拟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6、拟定全市城乡补充医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困难救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7、制订全市离休干部、医疗照顾对象、公务员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8、指导和监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本级工伤认定工作等项工作的实施。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主要职能:
1、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
3、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4、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组织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负责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处
主要职能:
1、依法对局机关和局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
2、督促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3、负责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劳动保障队伍作风建设;
4、督促检查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5、负责受理群众对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举报,查处局机关、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负责受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对所受行政处分的申诉;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处(党办)
主要职能:
1、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实施;
2、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3、负责局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局属单位干部、工勤人员的考核、调整、任免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录用和离退休审批等事项;
4、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和协调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6、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管理和有关津贴、福利的相关工作;
7、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9、负责局系统处以上干部培训工作和局机关、局属单位工资统计、党员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
10、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承办局机关出国各项具体事项,指导局属单位出国事项;
11、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扶贫开发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主要职能:
1、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室;
2、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离退休党支部建设;
3、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病期和丧葬服务工作;
4、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和津贴、补贴、福利等项工作;
5、负责局工会工作及指导局属单位的分工会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⑶ 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可以理解为充分社会化服务,家庭、社区作为管理服务的主要承担者。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应有成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⑷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
3.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4.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5.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活动。
6.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7.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8.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9.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0.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⑸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什么

社会保抄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属对象,提供从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到个人账户的管理、查询、结算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对人员的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和服务工作。其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对象与企事业单位相分离,社会保险待遇实行全额社会化发放,退休和失业人员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是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开展的。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要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200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求。

⑹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手续有哪些

企业、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退休人员要填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记载本人的基本情况,存放社区,满足社区日常管理服务需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记录退休人员本人的情况和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以满足生存认定等工作的需要。
已经办理退休人员办理移交社区有以下手续:
1.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组织采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按退休人员现居住的街道、社区进行分类汇总。
2.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移交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再由其移交到退休人员所在的街道、社区。
3.社区负责核实接收的退休人员档案卡基本情况。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及时汇总并逐级反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⑺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什么意思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⑻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应有成效。

⑼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劳动保障局2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市劳动保障局25政策性入户和购房入户审核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3〕26号)市劳动保障局26集体合同审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市劳动保障局2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劳动保障局2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市劳动保障局29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市劳动保障局30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职工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因病退休、退职,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市劳动保障局31民办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民办教育促进法》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32城镇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认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市劳动保障局33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暂停缴费、终止缴费、缴费基数变更、基础资料变更、缴费申报核定《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市劳动保障局34企事业单位、个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月征收数额台账核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市劳动保障局35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资料核对、补缴(包括36个月补缴欠费)核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市劳动保障局36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市劳动保障局37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核定和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审核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市劳动保障局38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手续、养老金按时足额核发(含基本养老金差额调整)、养老金调整审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市劳动保障局39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核发劳动部《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471号)市劳动保障局40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发、退管站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份认定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市劳动保障局41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市劳动保障局42补充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核发、按月领取核发、年度核对;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养老金停发或暂停发放核查和养老金的恢复发放核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审核《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市劳动保障局43基本医疗(含特殊疾病门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异地医疗、市属大专学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医疗个人帐户清退、市外转诊、家庭病床审批及享受待遇资格)、补充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费用结算)等待遇审核;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费用补助审核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54号)市劳动保障局44工伤治疗(含老工伤门诊治疗)、康复项目费用核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市劳动保障局45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审核《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市劳动保障局46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核《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市劳动保障局47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及待遇(包括一次性老年补贴和退保、综合保险失业补贴和女职工生育补贴、工伤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核定、综合保险证明核发;建筑行业参保缴费核定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市劳动保障局48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初次鉴定满一年后的复查鉴定、旧伤复发确认、康复治疗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及等级证书发放《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市劳动保障局49国家、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市国土局50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市国土局5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市国土局52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市国土局5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市国土局5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市建委55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市建委5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市建委5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市建委58报建费核验(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水、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设项目报建费减免审核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市建委59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法》市规划局60班线客运日发班次、起讫站确定、调整和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车客运趟次批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市交委61驾校学员培训记录审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市交委6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市交委63纳入成都市干线路网规划、中心城市对外多通道路网规划及地方路网规划的公路及城市道路、独立大中桥及隧道、特殊结构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市交委64船员注册,船员适任考试核准和船员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强制性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市交委65船舶制造资质认可《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市交委66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批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市交委67客运车辆、教学车辆准入评估和营运车辆(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运车辆、租赁客车、教练车)技术等级评定和审验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市交委68乡镇客渡码头设计图纸审批和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市交委69船舶名称核准、文书核发及检验和《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审批《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船舶名称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号)市交委70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市水务局71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审查《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水务局72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市水务局73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1994年公布)、《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市林业园林局74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审批林业部《国家标准(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市林业园林局75特殊情况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审查批准《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市林业园林局76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市林业园林局77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方案审批和成果验收审核《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市林业园林局78星级公园评定《成都市公园条例》(成人发〔2006〕14号)市林业园林局79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和备案《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市林业园林局80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市林业园林局81木材加工企业及其它木竹材经营企业的设立、扩建或变更名称、场地、法人代表的核准、审核《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市林业园林局82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市林业园林局83绿线管理划定、界定、公布的审核、调整的审核《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市林业园林局市规划局84五城区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方案审核和区县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备案《成都市公园条例》(成人发〔2006〕14号)市林业园林局市规划局85行业各类设计方案审查、审批、备案和因国家建设确需改变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人发〔1997〕27号)、《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成人发〔1990〕18号)、《成都市公园条例》(成人发〔2006〕14号) 市林业园林局86濒危古树名木复壮技术措施审查和古树名木死亡鉴定确认《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成人发〔1999〕10号)市林业园林局87公园等级确定《成都市公园条例》(成人发〔2006〕14号)市林业园林局88游乐园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和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点审批《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市林业园林局89新建动物园审批和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及变更批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市林业园林局90在公园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和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市林业园林局91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审核《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市林业园林局92行业科研立项、评审、成果鉴定、转化、科技表彰奖励等审核《森林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市林业园林局93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1987年批准)市林业园林局94口岸电子执法入网审核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联合办理9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市商务局96境外客商邀请函核发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市商务局97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市商务局98办理国货(非限制进口商品)复进口批件海关总署《关于国货复进口处理问题的批复》(海关总署货管司〔86〕货一字第111号)市商务局99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市商务局100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考古勘探审核《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成人发〔2006〕50号)市文化局101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审批《文物保护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成人发〔2006〕50号)市文化局102博物馆设立审批《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市文化局103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文化局104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市卫生局105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审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市卫生局106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审核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市卫生局107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市环保局108(权限范围内)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市环保局109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市环保局110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成都市体育条例》(成人发〔2006〕52号)市体育局111二级裁判员等级证、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核发《体育法》市体育局112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市工商局113拍卖活动备案《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1号)市工商局114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和清算组成员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市工商局11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采用国际标准认可(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四川省企业采用国标标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市质监局116食品委托加工备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市质监局117旅行社门市部备案《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市旅游局118旅游饭店星级(一至三星级)评定复核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旅发〔2000〕023号)市旅游局119农家乐旅游服务(含乡村酒店)质量等级评定《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成府发〔2004〕85号)市旅游局120国家1A、2A级旅游景区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市旅游局121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专业技术方案审查和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信息工程技术方案审查《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市信息办122APEC商务旅行卡核发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问题的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市外办123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升学加分证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市侨办124成都市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立备案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04〕57号)市城管局125对区(市)县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审定《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18号)市城管局126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核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7号)

⑽ 退休职工是否进行社会化管理,有什么区别吗

企业退休人员交给社区来进行管理,那么对于我们退休人员来说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或者说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呢?这可能是很多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当然很多退休人员对于这个问题是非常的疑惑,不理解这是什么意思,其实从根本上来讲,对于我们退休人员来讲,几乎是没有太大的关系。

好比这次人口普查一样,就是说你如果说属于该小区属于该社区,那么社区服务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通知你,那么进行人口登记就是这样的一个道理。所以说归社区管理,对于我们养老金待遇的领取,包括养老金每一年的正常增长,包括今后享受到医保的报销待遇,并且发放养老金的这个社保卡的卡片,等各方面的问题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所以说大家其实也没有必要去过度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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