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退休人员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可以。离退休人员费由社保部门负担,企业不再负担相关支出,故假如有列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B.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来员统筹外补助是不能源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离退休人员非在职或受雇人员,所以对其发放的补助也不能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9]3号文的补充。虽然财企[2009]242号是针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款,且并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能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但应能并计计入福利费按14%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C. 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属于尚未改制的科研院所,人员结构分为两部分:一是在职员工。分为事业编制人员和签合同的人员;二是离退休人员。国家每年拨付的离退休经费数额很少,需要企业将差额部分垫出。企业所得税有无关于离退休经费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自己弥补的部分能否税前列支?企业对离退休人员的经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各地口径不一,公开渠道未取得所属河南省口径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处理。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1、中央性法规:
目前可参照的是税务总局对定点联系企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地方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第四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
……4.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条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15个问题规定:
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能在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作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D. 企业向退休职工发放的补助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向本单位退休职工发放的各项补助(例如:生活补助、过节费、住房补贴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税法上,此类费用是否应纳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核算?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含生活补助、过节费、住房补贴等),财务核算时,可以记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2、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税前能否列支,如何扣除问题,各地口径不一,所在地区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作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以下口径供参考: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2012年以来,税务总局对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揭示了企业存在的部分税务风险。为切实加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将部分行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下发给你们,请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地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做好对照整改。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第四条规定,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E. 发给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税总办函「2014」652号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F. 离退休人员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离退休费用应免争税,除非是退休后又工作费用,按国家标准交税。
G. 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再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各种补贴,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谢谢!
H. 上海地区统筹内退休人员工资税前扣除
统筹内退休人员的工资,税前允许扣除。企业雇佣退休人员的费用可分为统筹内退休人员工资税前允许扣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工资薪金支出还可以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的扣除依据。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I. 统筹内退休人员工资税前允许扣除吗
统筹内退休人员的工资一般是税前允许扣除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雇佣退休人员的费用可分为统筹内退休人员工资税前允许扣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工资薪金支出还可以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的扣除依据。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二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J. 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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