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烟厂退休职工每月发养老金后,厂方还给另发行业补贴
建国以后,我国开创性地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涵盖了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丧葬、抚恤、供养老直系亲属、集体劳动保险福利事业(涵盖了疗养院、养老院、保育院)等等。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把养老叫做“退职养老”。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明确统一建立起退休制度。
相应的退休制度,如果是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的,有劳动保险基金发放;如果没有建立的一班,由企业行政方面发放或者由政府民政部门列出预算财政发放。退休待遇的水平,一般是50%~85%以上的退休前工资水平。
另外,还有一些转换保留的一些退休待遇补贴补助。比如说青岛市有开放城市补贴、住房补贴、水电补贴等等合计每月59元,杭州市有固定价格补贴,每月190元。另外,北方地区冬季还有冬季取暖费补贴,各省市也千差万别。天津市只有一年520元,山东省是1700元,河北省是1240元、1400元和1560元,青海省高达3900元,宁夏是3996元,山西省3360元。像上海市还有过节费650元或750元,杭州市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发放800元、800元和1200元过节费,这些都是有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发放。还有一些待遇,没有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只能由用人单位发放了。
㈡ 退休工人的福利问题
这个是有文件的..给你点资料看看吧..
关于对离退休干部统管问题的研究
随着离休干部整体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和重病高发期,退休干部队伍的日益扩大,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老干部工作如何把握方向,突出重点,如何搞好离退休干部统管的问题,是必须认真研究和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统管的重点要管好离休干部
从1978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78]组通字40号)下发到现在,老干部工作有近30年的不平凡历程。3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千方百计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广大离休干部亲身感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尊敬、关怀和厚爱。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30年的老干部工作,那就是:可歌可泣,可圈可点。我们已经有了30年的努力,30年的感情投入,如今在广大离休干部真正进入晚年,体弱多病,需要更好地照顾的时候,我们绝不能有半点犹豫和懈怠。因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面照顾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仍然是老干部工作的主攻方向,重中之重。这必须成为我们的共识,必须投入主要的精力。
要全面照顾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让他们身心健康、安度晚年、颐养天年、益寿延年,要做的工作很多很多,但最紧要的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对离休金、医药费的督查力度。要确保离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而且离休金的领取要方便,医药费的管理要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报销要及时,手续要简便。对行动不便或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由组织派专人负责。
2、加大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要逐个部门、逐个单位、逐个离休干部地检查、调研,要弄清楚部门是怎么管的,主管领导是谁,单位有没有管理服务机构,谁具体负责,是专职还是兼职。特别是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去向一定要弄清楚,到底是部门管,还是原单位管,或者是社区管,要一个人一个人调查、落实。在检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并进行分类排队,分类指导。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与企事业改革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体系,保证企事业老干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证每一位离休干部都在组织的关怀之中。
3、加大走访力度。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离休干部家里、病床上和离休干部的心坎上。
4、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和直接为离休干部服务的窗口单位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要做到个性化服务、亲情化服务。对在服务当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表彰。
5、设立信访咨询和生活救助热线。离休干部在政策方面的疑惑和生活上的困难可通过热线解决,同时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有服务“110”,做到方便、快捷,务实、高效的服务。
6、建立联络员制度。老干部工作部门布置工作知道找谁,每名联络员知道联系哪些离休干部,每位离休干部知道自己的联络员是谁,联系方式是什么,做到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7、建立特殊困难救助基金,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实行紧急救助。
8、建立养老型医院,把住院和养老合在一起;可以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保健服务;也可以建立家庭病床,送医送药上门。
9、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成立离休干部生活服务中心,对子女不在身边或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进行上门服务。
10、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退休干部要分级管
关于退休干部怎么管的问题,《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4号)是这样规定的:“按照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基本相同,生活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的原则,可把省管、市管退休干部的管理逐步纳入到老干部工作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事实上,一些基层单位早已是离退统管了,在这些单位领导的头脑中,离退休干部都叫老干部。生活待遇按各自政策规定落实,政治待遇做到了“基本相同”,应该说,管得挺好,并且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铁岭市委老干部局近几年组织市级老领导参观考察等活动,已把市级退休老领导邀请来参加。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有计划地给愿意来参加活动的县级退休干部办理活动证。昌图县、银州区、清河区已把县级退休干部纳入到老干部局管理。西丰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已敞开门让科以上退休干部参加各种活动。铁岭经济开发区从本区实际出发,创造了“三老合一”的新模式。2007年建了一所规模较大的老年活动中心,该中心由区老干部局管理,来参加活动的除离退休干部外,还有区内退休工人。这些有益的探索都为离退统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对退休干部主要管党支部建设、管学习、管活动、管发挥作用
现阶段,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医药费也已纳入社会医保系统管理。因此,对退休干部晚年生活保障问题,有社会保障系统统一负责,有原单位统一照顾,老干部工作部门可以不用管。那么,离退休干部统管后,对退休干部管啥?我认为,主要管党支部建设,管学习,管活动,管发挥作用。
管党支部建设。离休干部平均年龄已经80岁,相当一部分离休干部党员已不能参加党组织活动了。退休干部党员充实进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又有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明确指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政治上尊重和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又召开贯彻中组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工作座谈会。中组部领导在会议讲话中强调:“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切实强化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意识”。可见,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是老干部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退休干部的重要工作内容和重要渠道。
至于管学习、管活动、管发挥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是有经验、有办法的。当前最紧要的工作是:
1、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力量的支持,扩建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大学,或整合现有资源,创造条件尽力吸收退休干部参加学习和参加各项有益活动。
2、根据退休干部相对年轻,有活力、有知识等特点,可成立文艺、体育、健身等各类协会,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提供场地及必要条件,负责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其余由各协会自行负责,这样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发挥创造性。
3、加强与社区联系,利用社区资源,把退休干部的政治、文体活动扩大到社区,这既可解决退休干部活动阵地的问题,也可带动整个老年群体的活动。
4、退休干部队伍人才济济,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搭设平台,大力营造实现老有所为的舆论环境,鼓励支持退休干部余热生辉。发挥退休干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老干部工作再创辉煌的新天地。(作者系铁岭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㈢ 上海市的退休职工,死亡以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如何领取的
各个地方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希望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您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㈣ 我是2019年7月退休的职工,2020年企业发放春节福利没有我的,我该怎么办
这很正常,你都已经退休了半年了,发放福利当然没有你的份,企业发放春节福利一般都是给在职员工的,都已经退休了,一般都不会再发给你。
㈤ 上海市退休职工满65足岁可以什么经济䃼贴
请咨询当地政府人社部门比较精确。
㈥ 上海市关于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我报酬福利
单位和你商量,没有规定,也不受劳动法保护
㈦ 上海2018年退休工人有补贴吗
有的
上海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费。80岁以下650元,80岁以上750元,1月22日晚间起陆续到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已经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
三、实行本规定所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
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7)上海市7院四工厂退休职工福利扩展阅读:
南通退休人员福利:
今年7月10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我市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及时做好测算、资金准备等工作。
此次调整是国家继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再次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与前两年一样,今年仍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体现社会公平、重点关怀,激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据介绍,此次调整将惠及全市69.4万名退休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60万余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9万余名。
其中,市区惠及企业退休人员25.88万名,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全年将增加企业养老保险支出4.5亿元,人均增加140元。
目前,调整补发部分的资金已经筹措到位,力争在7月底之前全部打卡发放。
参考资料来源:安庆市单位保险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㈧ 上海市退休职工回祖藉医保报销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你长期回老家居住,要和医保说清楚,做好申请,这样报销就方便了。
㈨ 退休人员享受哪些福利
第一项优待,退休后,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取暖补贴
注意对于冬季取暖的部分地区全民的企业、国家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都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退休后,是否能领取暖补贴还取决于退休单位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对于民企或者私企来说冬季取暖补贴是一种福利待遇,并不是法律层面强制规定,所以就会存在部分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优待,而有的退休人员却领不到冬季取暖补贴这笔钱。
除此之外,到年底了,为了体现党对退休人员的关心,部分地区还有过节费。根据一位杭州市退休人员表示,退休后每年都能收到过节费大概是2800元,比如说春节过节费是1200元,在每年的端午和中秋各800元,可以说退休人员太幸福了,除了领养老金,还可以享受这项优待。
第二项优待,退休人员除了领养老金,还可以领补充养老金
注意,这里所说的补充养老金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虽然企业年金覆盖面只有2400多万人,但是退休后依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不过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说,职业年金基本上实现全覆盖,受益人已经超过4000万人。简单点说职业年金相当于第二个个人账户,在职时候职工和单位交职业年金全部划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所以说职业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生活保障。
第三项优待,退休后不用交医疗保险费,享受按月返钱的优待
医疗保险不白交,退休后医疗保险交满国家规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多种优待。比如说上海市和广州市规定,医疗保险交满15年,企业职工退休后,医保卡按月返钱。像北京市,青岛市退休后女性医疗保险交满20年,男性医疗保险交满25年,就可以享受医保卡按月返钱还不用交医疗保险费,所以除了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一定要注意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更多的优待。
第四项优待,退休人员养老金还会继续增长
退休人员太幸福了,国家已经连续15年增长退休人员养老金。近段时间物价水平也有所提高,根据相关人员表示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会继续增长,所以退休人员要保重身体健康,享受更多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