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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护理费享受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2-07-05 11:52:14

A.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省赣财社【2012】70号文件精神规定,目前,我省执行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400元。

因公致残和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批准后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护理费。此外,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实报实销,具体由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离退休人员护理费享受的范围扩展阅读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B. 离休干部住院护理费报销规定

法律分析: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400元。因公致残和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批准后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护理费。此外,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实报实销,具体由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C. 离休护理费

法律分析:离休护理费: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D. 退休军人护理费标准

法律分析: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要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中,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包括:

(1)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2)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伤残后遗病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并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E. 90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

法律分析:不同省份的标准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例如,江西省的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其他类型的离休干部分别享受不同金额待遇。

法律依据:《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提标幅度:每位离休干部每月增加护理费200元。提高标准后,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00元。

F. 离休干部护理费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G. 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

法律分析: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H. 退休人员护理有护理费吗

法律分析:有。职工退休之后如果发生了意外,人身受到了损害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话,那么在对其做出的赔偿中就会包括护理费方面的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I. 如果是已经退休人员生病不能自理可以找劳动局申请护理费吗

您好!首先要告诉您,劳动局这个政府机构在政府机构改革的时候早就撤销版了。以前劳动局的职能权现在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护理病人的职责,所以是不会为您提供护理服务的。可行的方法是,与您居住地所在社区的社区工作站联系。社区工作站会安排家政服务员或者护工为您提供有偿服务,费用由您的子女承担。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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