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1年广西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19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0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涨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㈡ 广西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20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20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844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844元计发。
满70岁增加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0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1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20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20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844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844元计发。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㈢ 2021年广西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定额调整部分,今年广西的定额调整部分是每人每月增加44元,相对于去年的46元有所降低。挂钩调整工龄部分,广西此次对于年限的调整从去年的1.9元降低到了1.8元,幅度不大,每人每月增加的幅度降低了0.1元,可以接受。挂钩调整比例部分,今年的比例与去年的比例持平,都是1.2%,没有变化。倾斜调整高龄部分,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增加年限的3倍,70岁增加3元,71周岁增加6元,80岁增加30元。相对于去年的5元有所降低。倾斜调整艰苦边远地区部分,今年倾斜5元,相对于去年的8元也是降低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㈣ 广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
㈤ 广西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2021年广西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一)定额调整按每人44元/月增加。(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8元,二是按本人2020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月基本养老金。(三)适当倾斜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截至2020年12月(含当月,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0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1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二)挂钩调整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元。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三)适当倾斜调整1.截至2020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2020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844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844元计发。
㈥ 广西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2021年6月,广西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3号)》,详情可以前往广西省人社厅官网查询。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3号)》第二条规定:(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二)挂钩调整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8元。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三)适当倾斜调整1.截至2020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2020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844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844元计发。
㈦ 广西2021年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