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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办理退休需要哪些合同

发布时间:2022-07-03 04:10:47

『壹』 办理退休,为什么还要劳动合同档案倒闭的企业该去哪找

我办理退休时,也是提交了养老手册和社保卡以及个人档案的,由于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同,所以该提供的还需要提供,不然是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一,大部分地方办理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我的了解大部分地方办理退休时,如果属于在岗职工,都需要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复印件(加盖当地计生办的鲜章),能够增加统筹范围内增加养老金的获奖证书,比如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证书等、本人彩色照片四张,填写退休申请表等,这是通常的资料。

总结

综上所述,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各地的规定是不统一的,但是除了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社保卡等必须的资料外,有的人远还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这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退休时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所以个人还是要积极想办法进行查找,实在找不到的可以向社保部门请示如何办理,办理的方法等进行咨询,沟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贰』 单位职工退休怎么办理退休手续

单位职工退休办理退休手续:
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将审批后的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手续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将审批后的《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叁』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退休手续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企业需要向社保机构呈报材料的资料有:(1)职工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3)二代身份证原件。(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肆』 聘用退休人员需要签订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
聘请已退休人员应签署劳务合同
退休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次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签订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解除与退休劳动者,不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用替返聘退休人员缴纳五险一金,但是需要为他购买意外险。返聘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以外事故,可以参照当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伍』 办理退休需要劳动合同吗

办理退休的时候是不需要劳动合同的,只要你到法定退休年龄。带着你的户口本儿,身份证。就可以去办理了。

『陆』 个人办理退休需要材料

办理退休需要的材料主要是个人身份证明、退休证明、相关社保依据等材料至当地社保局进行办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办退休服务》

申请材料:

正常退休:

1.参保人员退休申请书3份;

2.参保人员二寸彩色照片1张;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

4.参保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份;

5.参保人员缴费银行卡复印件2份;

6.《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特殊原因退休还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7.特殊工种的,还需原从事特殊工种单位进行公示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及公示结论一式两份、影视资料;

8.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退休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因病退休除外);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于退休人员生日次月25日前办结相关手续后,通知本人到中心领取档案和相关材料;

3.退休人员将档案及相关材料转往户口所在区社保中心或街道社保所。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于退休前自主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去西城社保中心查询并打印历年缴费情况,如有空缺,可于退休生日前自愿到户口所在区人才中心补缴;

2.参保人应保证足额存款至退休生日当月,人才中心于生日次月社保中心扣款成功后办理退休手续。

『柒』 办理退休需要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向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退休申请(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户口所在地街道、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信息)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1张1寸彩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捌』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一、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3、将审批后的《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个人社保退休手续:1、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于每月1-15日(机关事业单位)、1-20日(企业单位)到社保局二楼养老服务大厅窗口递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2、对符合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退休人员,社保局将会在受理的次月15日前,将有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到退休人员所开设的农行养老金存折(卡),退休人员凭存折(卡)到农行各网点领取。3、办理退休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二份);《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清单(在三楼服务大厅打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3张1寸免冠相片。注: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3个月内,可自带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相片到市社保局一楼社会化服务窗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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