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员在任期间违反党纪政纪怎么处理
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照样纪委处理,检察院公诉,判刑。
㈡ 党纪、政纪、法纪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党纪是指党内纪律、法规,是约束党员的;政纪是指行政法规,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纪则是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三纪”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其权源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其作用方式与效力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党纪最严格,法纪最严厉,任何违反法纪(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其三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性质不同。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纪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政纪律。法纪是国家制定的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
二是对象不同。党纪是约束本党党员的,不能要求非党群众遵守。政纪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法纪是约束全体公民的。
三是范围不同。凡是犯错误的党员,必须由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其处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其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犯罪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要受到国法的惩处,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量刑。其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四是层次不同。要求最严格的是党纪。制裁最严厉的是法纪和政纪。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违反国法的行为,但是任何违反国法的行为都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㈢ “通报批评”是否算受党纪政纪处分
一、“通报批评”不算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通报批评不属于党纪政纪处分,一般来说,通报批评属于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
三、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
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1、包括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行政拘留六种。
四、虽然没有通报批评,但该条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设置在罚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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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
1、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3、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㈣ 违犯党纪、违犯政纪与违法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来源:
违反党纪是指违反了党章或组织内部纪律规定,从而会导致受到党内纪律处分;
违反回政纪是指违反了政治答纪律,一般是政府或事业单位内部的纪律规定,从而会导致受到内部处分;
违法犯罪,这个词其实应该分开来看,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不一定是犯罪;犯罪仅指违反了刑法中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将受到刑法制裁。
由此可见,上述三个概念是不同的概念,例如某官员私生活不检点,他违反了党纪、政纪但不一定是犯罪。但它们有可能会有交叉。例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既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也违反了单位内的纪律规定,更违反了党的干部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因此既是违反党纪政纪也是犯罪。
㈤ 对监督对象未构成犯罪,仅违反政纪的案件,由什么部门调查处理
纪检委、监察局
㈥ 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党纪的党员,要受到党纪处分。是否要给予政纪处分,有以下情形:
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内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容员,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和国法。所以,违反党纪不一定违反政纪。不一定要给予政纪处分。
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反党纪的同时,违反了政纪,则需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违反党纪的党员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用给予政纪处分。
㈦ 企业职工违纪依据什么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困难,但若企业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而且由于用人单位在具体对违纪职工作出处理时,因法律法规适用不当,或在处理程序上违法,致使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中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规范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对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纪律”的内容。同时,《劳动法》第25条又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发展生产的重要保证,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但要正确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劳动者确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际行为。其中违反行为程度的“严重”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合法”,是正确执行该规定的关键。必须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职工公布,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作出修改。不允许企业违法擅自开除或辞退职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劳动者违纪情况发生后,要具体分析其违纪的原因。比如: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初犯还是屡教不改等,然后分别情况给予处理,而不应不加区别地对职工只要违纪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违纪职工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立足帮助、批评、教育,只有在反复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改正错误的,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当处分。
对于违纪职工的处分,目前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作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对于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1)项规定的,可按照《条例》第12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决定不是随意的,一般只有在因职工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作出,且数额不宜过高,如确需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罚款,每次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对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即“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可予以除名处理。对符合《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1)项,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经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又不够开除条件的职工,可予以辞退。对于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职工,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或辞退职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除名处理仅适用于职工无故旷工行为,且必须同时具备“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处理违纪职工还应注意时限要求,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但也不宜久拖不决。
开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行政作出《开除决定》,除名处理应作出《除名决定》,辞退职工要开具《辞退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开除决定》、《除名决定》、《辞退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依法送达职工。送达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
在对违纪职工作出处理决定后,一般应告知职工申诉的权利:如不服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可以在收到《开除决定》、《除名决定》、《辞退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受处分的职工应当给予生活出路,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收到相关证明当日起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给予失业救济和创造“再就业”的机会。
㈧ 对监督对象未构成犯罪,仅构成违反政纪的案件,由什么来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对象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分,事实编制未参公的由行政主管单位处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任命的由本单位处分,无行政职务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本机关处理。
㈨ 阿谀奉承溜须拍马违反党纪政纪吗
当然不违反,没有任何规定,这是政治圈的浅规则,生存之道嘛
㈩ 国家公职人员外遇产生后果,法律如何处理单位党纪政纪如何处理
撤职或者被开除,死者前夫故意杀人罪最轻也要判3年以上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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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