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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用人单位职工退休登记表

发布时间:2020-12-05 13:51:49

① 安徽合肥企业员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按正常的退休手续办理员工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合肥市用人单位职工退休登记表扩展阅读

可以退休的情况: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局属单位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等。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申报工作;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等。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协助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等。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管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结算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管理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负责对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职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因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职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12333服务热线工作,为群众提供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等。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
职能: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用工备案、境外来肥就业人员的审批备案工作;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全面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代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保障相关事务;负责全市劳服企业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电话挂失业务等。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考核工作;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和监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
职能: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全市创业者培训班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活服务中心
职能: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及局系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③ 在合肥如何给员工办社保

一、合肥企业给员工办理社保流程: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银行账号证明;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

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3)合肥市用人单位职工退休登记表扩展阅读:

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基数查询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可以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从当地的社保局查询最新的社保基数。此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全国的社保基数。

④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印发通知

各县、区劳动局
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 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
(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
(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 书;
(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
(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
(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 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
(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本街道有培训要求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四)指导本街道社居委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以下简称社居委工作室)有关失业人 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街道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了解情况,并逐人建立联系卡。
第二章失业登记
第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 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 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分检到区并通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 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人员所在街道工作站发出《失业人员发证通 知书》及《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参加失业指导培 训。
第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失业指导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 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填写“失业 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街道工作站根据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和有关事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登记证》发给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办理重新就业手续、转迁档案关系时以及退休、死亡后,街道工作站应及时收回失 业人员登记证。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 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 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 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见附 件四);(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辞职的;(2)自动离职的;(3)参军的;(4)出国定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求职 人员登记表》,建立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在承诺积极求职、并接受职业培训后,方可按规 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区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外,本人应在每月的1-5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街道工作站办理签 领手续。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 领。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一次申领期满 后仍未就业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请。由户口所在街道、区根据其求职情况, 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 重新核定再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其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 在街道工作站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并提供住院单、出院单、失业人员登记证、医疗费原始 发票、本人病历等材料。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 亡证明、失业人员登记证、领取人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 工作站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 并领取。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 月发放,期限为失业人员迁出时尚未领完的月份。同时,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按失 业人员尚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一并转入迁 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 人员持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到市劳动就 业培训中心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职业培训单位,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工作站负责组织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报名登 记工作,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组织培训(也可市、区联合 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对所有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失业人员实行 微机管理,建立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向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可自愿免费进 入市职业介绍中心人力资源库;并可免费参加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招聘活动。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当努力求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 绝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停止领取申领期限内未领取的失业保 险金。
第二十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采取各种形式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帮助特困失业群体就业等 服务。
第五章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
1、接收、整理、保管、转递失业人员档案;
2、出具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学历学位、出国政审等相关证明;
3、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利用;
4、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5、补充、完善失业期间产生的有关档案材料;
6、办理与失业人员档案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发生的招工、招生、调动、聘用、入伍、退伍、复员、转业等有关情况的材料;
2、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材料;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材料;
4、履历材料;
5、按规定应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送达的档案材料须经系统整理、编目,做到完整齐全。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档案转递时,应由用人单位派专人送达,失业人员本 人不得自带转递。
第三十二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档案时,必须进行核对登记,经审查 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就业时,用人单位凭失业人员招工录用通知、单位调 档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提取档案。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因升学、入伍等,需转递档案的,须凭升学、入伍等 有效证明及调档函提取档案。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自愿选择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代管档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退休后,其档案仍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待条 件成熟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失业人员退休
第三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失业人员档案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管 的,其退休手续由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
第三十九条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条如发现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 ,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二条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图;二、合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业务流程图;三、合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对照表;四、《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A20110800246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5 2011-08-05 A20110800244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5 2011-08-05 A20110800235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5 2011-08-05 A20110800151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4 2011-08-04 A20110800150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4 2011-08-04 A20110800108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106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094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093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3 2011-08-03 A20110800055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2 2011-08-02 A20110800054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2 2011-08-02 A20110800043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2 2011-08-02 A20110800031 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已办结 物价 2011-08-01 2011-08-01 A20110701668 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已办结 物价 2011-07-28 2011-08-01 A20110701670 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已办结 物价 2011-07-28

⑤ 合肥市退休人员办理退休申报表公示表下载

先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泄漏的薪酬单位和社会保障同意支付,然后计算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最后退休。

⑥ 退休职工的档案 合肥

我来回答,供你参考。 无论是你爷爷奶奶还是你的父亲,原单位是第一版个可能存放档案的地方,第二如权果你父亲曾经向人才交流中心付费保管,那么就在合肥的人才交流中心里面。如果没有委托保管,那就在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死亡证明只要去当地街道派出所开具就可以了。

⑦ 合肥市病残提前退休怎么办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项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二、缴费年满15年。


因此,合肥市劳动者符合条件办理病退休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向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材料办理退休:

1、个人申请;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在内的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⑧ 合肥市正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在哪能够下载到啊,为什么在时社保局网站找不到

如果当地的社保局网站有上传《社会保险登记表》供当地市民下载办理的,一般在网站就有,如果当地社保局网站没有可供下载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你只要去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领取即可。

⑨ 企业职工退休市人事局审批结束后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3、职工个人档案。
4、《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5、与审批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二)、审批程序:
1、企业每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需将办退人员名单在本企业公示5日以上。
2、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按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审核。
3、审核同意后,到社保局办理核减及养老金待遇计发手续。
(三)、审批时限:
每月6-20日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材料齐备,条件符合,当场办结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安徽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3〕第301号)。
3、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1995〕35号)。
4、《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35号)。
5、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合肥市人民政府64号令。
7、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
(1)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皖人险[1996]7号、皖人函复[1996]163号,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35号。
(2)办事程序:
因计划生育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单位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计划生育待遇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因奖励提高退休待遇人员:单位初审奖励情况,填写有关报表----→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3)申报材料:独生子女证,有关报表;奖励提高待遇者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主管部门报告函件。
(4)启用工资管理软件的,除书面报表外还要同时报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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