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员死亡工会慰问金
法律分析: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② 工会对于退休工人死后有何补贴
退休工人去世后补贴及丧葬费均有社保发放,退休后已和单位不发生关系了,工会也没有任何规定要给去世的职工补贴,如果原单位工会能想得到退休工人的,那能对去世职工家属进行慰问
③ 企业职工患病或死亡工会应作哪些工作
工会是职工之家,为职工帮扶和送温暖是工会的任务之一。
所以,企业职工患病或死亡时候,工会干部不仅要去探望参与丧葬工作,还要代表工会发放一定的慰问金。
这不仅针对单个的事件或者个人,更应该成为一种规范化的制度,因为职工毕竟交了会费,工会就应该为职工办实事。
④ 退休职工去世后 都需要办什么手续 去哪办 要准备些什么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去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死亡人员身份证、社保卡、火化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人员火化收据原件;
3、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和个人的话可以去社保局办丧葬费,如果退休不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还可以退一部分钱,如果家庭条件一般还可以申请遗属补助。
⑤ 工会有义务办理退休人员丧事吗
自从建立了社保制度,职工进入社保退休后,就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单位也就对退休职工没有任何义务与责任了
⑥ 找懂行的人问问,企业工会有员工去世,单位要参加葬礼或替员工办葬礼,应该怎么办啊
单位一般不可能给员工办葬礼的,但是你提的问题我还是不太明白!
⑦ 丧葬费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丧葬费办理流程如下:
1、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死者的户口;
2、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填写《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助申请表》当地社保部门初步审核,社保部门会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还要检查死者生前是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经办人,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病伤、生育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于每月发放后,应将领款人姓名、支付标准、支付金额按费别造表,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备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因工死亡丧葬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如无上述亲属或亲属不在当地,得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代为领取,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⑧ 退休工人的丧葬补助及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①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
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家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 ,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 ,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②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娫赂陡
⑨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单位应给哪些补助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有丧葬费可领取。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