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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退休安置地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8 18:50:39

『壹』 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异地安置有什么好処

长期驻外地工作或者在异地安置退休的人员,想要享受医保待遇需要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手续,并选择当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本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这样发生的符合本市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就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报销了。如果没有办理异地安置,那么只能报销急诊医疗费,其他费用是不能报销的。
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是不能个人去办理的。在职长期驻外人员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向社保所提出申请。之后,单位或者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就会下载相应的表格,在表格中变更个人参保信息,由在职或退休,更改为在职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并登记参保人居住地、银行账号等信息。填写好相应信息,选择好定点医疗机构,将资料送到当地医保部门和选定医疗机构分别审批盖章。需要注意的是,在职长期驻外人员所选择的当地定点医院级别需要是二级及以上,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需要是一级及以上,如果当地有的社区医院未评级,是不能选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随后,单位或社保所的经办员就可以携带上述表格到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信息变更完成后,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报销了。
之后,若是想要变更在异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时,是不能网上办理的,还要向单位或者社保所提出申请,填报相关资料,然后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到社保中心进行办理。后期工作调回时,也是由单位或者社保所来办理,办理流程和异地安置时差不多,将参保人的信息由“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变更回“在职”或“退休”即可。
参保人办理了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后,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但是,由于在异地就医无法使用社保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因此,需要参保人先个人垫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之后再进行手工报销。
在此要提醒外地就诊的参保人,就诊后一定要保留好收费票据、处方底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等相关单据,以避免因单据不全而发生的拒付。同时,最好能开具一张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交用人单位(或社保所)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且,手工报销的时间限制也不要忘记了,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之前申报,逾期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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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国企单位要异地搬迁,退休人员如何安置

首先要赞扬你对离退休职工的负责的精神。
国家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有导向,专就是逐步过渡到社区管理,属即退休后档案、组织关系全部转移到居住的社区,与原企业在管理上脱钩,当然从职工的感情上来讲不排除原企业看望慰问老职工的优良传统,可以继续进行。由于各地社区化管理的进度不一,所以仍然由企业管理的居多。
不知道你单位原来是否有自己的生活小区,老职工是否相对集中居住,如果这样,可能你们要设立一个留守处,负责相关的工作。
供你参考。

『叁』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
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字[2002]859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下发以来,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我们经过归纳并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整体改制、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使国有资本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留职工安置
费用的支付保障办法。经核准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上述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实施前划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帐户,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按规定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预留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的,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时,尽
可能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
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中经界定为国有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可以纳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上述辅业单位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中,与主体企业或辅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纳入辅业改制人员范围。
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
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职工范围。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前,对企业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属于整体改革改制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
议;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由主体企业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
企业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其他内退职工
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或按照不超过5年的标准预留)。
企业改制时,对内部退养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企业改制时,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参保企业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预留的有关费用,由主体企业
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和缴纳;不预留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当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计发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有关伤残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今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待遇。企业改制时,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由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伤残待遇,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支付。
六、企业改制时,对于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休人员,本人申请且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职)手续;对于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
费。
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应当本着有情操作4 的原则,依法对停薪留职、
“两不找”、挂名挂靠等各种离岗人员进行清理,对其中愿意到改制后企业工作、企业有条件
安置的,改制企业应当进行安置;对无法安置的人员,企业应当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革改制时,对上述人员中只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发给生活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予以扣除。
八、企业改制基准日至国有资产处置日期间调出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到达离退休年龄以及死亡的人员,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九、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上限标准3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上限3倍的标准确定。
十、省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工资总量及增长水平调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标准突击增加职工工资。对企业改制时超出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含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薪酬),不得作为企业改制计发个人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十一、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其辅业改制单位 5 (含独立法人单位)均采用改制基准日主体企业全部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职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十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下列费用可以从国有资产或转让收入中预留和支付:
(一)企业内退职工应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欠发的退休和内退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应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四)省属国有企业中由企业自行办理退休手续、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家属工,可以按现行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一次性预留生活费,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
(五)对企业改制前已执行住房补贴的退休人员,可以按现行标准一次性预留住房补贴,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
(六)离休干部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易地安置费等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鲁厅字[2005]8号文件的规定预留。上述费用以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应发标准为计提标准,医疗费以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 属于劳动保障费用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认定,其他职
工安置费用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
十三、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企业改革改制或关闭破产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企业由于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在改革改制或关闭破产时应当支付或预留的,对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拖欠生活费。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中已计入资产负债的拖欠工资、生活费和医疗费,不能重复计算职工安置费用。
十四、职工安置费用预留和支付保障方案中,属于当期支付给职工的有关费用,应当由改制企业或改制企业的母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前支付完毕。按规定预留给职工需要改制后的企业分期支付的费用,改制企业须以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委托企业工会与改制后企业签订财产担保合同。集团公司子公司改制,按规定预留给职工需要由改制后企业分期支付的有关费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不足须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支付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与改制
企业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由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分期支付给改制企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肆』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概念

1、指退休人员抄因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异地安置)。

2、“异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目前的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区有着落;异地安置涉及社会保障、转业军人安置、拆迁安置和举报人安置等问题。

『伍』 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规定

一、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规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下岗职工的安置性规定
1、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下岗的条件及程序,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提前15日向职代会或工会说明情况,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报同级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外,当年职工下岗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2、不得安排下岗的人员范围,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夫妻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已有一方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同时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3、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管理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各方在托管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2)托管期间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合适就业岗位,或3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3)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关系;
(4)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陆』 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

现在养老保险条例尚未出台,退条件依然执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专的暂行办法》属(国发(78)104号):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对工龄难以核实的,通常按缴费年限计算。
退休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柒』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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