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职工养老金属于哪个部门管谁晓得
退休职工原来属于企业的退休办公室管,没有离退休办公室的属于人事部管理,现在属于街道办事处管理,养老金属于人社局管理。
❷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怎么样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细岗路7号二楼。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440105G340043481,企业法人云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经营范围是:制定区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审核办理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社会化管理手续,协调退休职工养老、医疗和社会失业办理退休的后续手续;负责特殊人员、非本市退休自下而上信息及工伤复发、住院等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街道退管机构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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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助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承办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昆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挂钩扶贫干部(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一处(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二处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调整和预(决)算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三处
负责中央有关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制定全省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和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省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的预算、协调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技师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运动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云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职工转移进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承担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十)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云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四)信访处
负责信访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二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外国专家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外国专家证》核发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和组织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奖励事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❹ 安康车辆段有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吗如何联系
安康车辆段是有退休人员办公室的,在黄沟路。就有一个。
❺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五)军官转业安置处;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处;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劳动关系处;
(十一)工资福利处;
(十二)养老保险处;
(十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十五)出国培训管理处;
(十六)外国专家处;
(十七)规划信息处;
(十八)调研宣传处;
(十九)财务审计处;
(二十)人事处。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工作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委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离退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❻ 医院离退休科室设置理由文件
本院的退休人员比较多,管理比较混乱,为了更好地为退休人员服务,特设置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❼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离退休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离退休工作部门及人员要努力做到。
1.敬业爱岗,以热情周到地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为中心,以让离退休老同志满意为标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难,落实政策,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2.认真落实,积极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宣传离退休老同志为电力事业所做的贡献和他们的优良品质,宣传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3.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4.为老同志服务要全心全意、满腔热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贴心人。努力创造条件,拓展活动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5.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电力事业改革、发展的情况,为电力事业建设出谋献策。
6.要坚持经常、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节)、“十、一”(老年节、中秋节),对离退休老同志普遍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离退休老同志住院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代表工区领导前去探视,其探望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元。
7.离退休职工去世后,要前往职工家中慰问,并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对家属提出的不附和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丧事过程中的各种迷信活动,要进行教育制止。认真按政策规定落实抚恤金、丧葬费、遗留问题等。
8.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中共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局党组织________发(________)________号文执行,即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每人每年________元。
9.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及办公费,工区可根据费用成本核定一定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退休管理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❽ 离退休办公室与哪个部门合署办公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离退休干部党工委、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执行学校老龄工作委员会精神,承担全校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两者合署办公。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❾ 云南省民政厅的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秘书科、宣传科。
(二)优抚处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三)安置处(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拟订军供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四)救灾处(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定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参与省际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协调州(市)之间边界争议;指导州(市)辖区内县乡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承担全省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拟订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假肢和矫形器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和注册管理,指导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拟订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协调省际间和州(市)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年检和监管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和涉外殡葬事务;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对外合作处(省安置难民办公室)
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负责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负责难民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接待、联系、办理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工作。
(十二)民间组织管理一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按职责分工的涉外国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工作。
(十三)民间组织管理二处
拟定民间组织登记的规划和办法;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前置审查事项。
(十四)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起草或拟定民间组织扶持、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的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察有关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管理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在滇民间组织。
(十五)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城(县)的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
(十六)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九)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拨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县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协助省老龄办领导处理日常政务;督促检查省老龄办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负责老龄办各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和老年群众团体开展老龄科研工作;组织完成省老龄委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络处
开展老龄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负责与老龄委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联络工作;制定全省老龄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和本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协调组织老年人开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社会性活动。
(二十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调研处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贯彻落实老年人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搞好老年教育;负责组织表彰活动;负责编辑、印发《云南老龄》杂志和《云南老龄工作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