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员社会化移交过程问题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② 企业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改制时是否需要安置
当然。安置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给补偿而不给我们,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请教指点!
③ 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区分本地或外地户籍人员,应当自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您离开的用人单位到外地工作,可以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或者暂时不转移保留在原地。
社保关系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直接支付给本人,超支的,则由个人补足差额。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乱笑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本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基清信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如下:1.1996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答陪轮每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部分;2.1995年底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继续支付的养老金;4.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历次养老金正常调整中调整增发的金额;5.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6.参保人员死亡后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中199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死亡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中支付,支付完后继续在统筹基金中列支);7.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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