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体工人退休新政策
2017年大龄下复岗失业职工现制行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下岗失业职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规定: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旦发测菏爻孤诧酞超喀,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Ⅱ 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就是,到法定退休年龄然后交够相应的五险一金,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退休工资了。
Ⅲ 集体企业解散后,未达退休年龄的今后按什么年龄办理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即可办理退休。
国家对一些政策性破产的特殊国企有专门规定,即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即可办理退休。
Ⅳ 大集体职工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摘要 您好,大集体职工退休年龄工人的话,男的60,女的50,领导干部可能就是55,是这么一个情况,基本一致。
Ⅳ 办理退休需要一些手续,职工办理退休为什么需要档案
请注意临时退休人员。没有档案,就不能处理退休,而得到养老金?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都想收到养老金,所以他们必须需要档案。但这三类人需要提供档案退休,否则每年可能至少收到8640元养老金以下。为了避免损失,来看看你是否有在其中。
比如王叔叔合法退休年龄60岁;总工龄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20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为便于计算,我们假设其缴费基数已按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纳;退休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6000元;退休局部跃迁养老金系数为1.2;个人账户存款金额10万元。
王叔叔退休当月养老金是:
基础养老金:6000×(1+1)÷2×20%=12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0万÷ 139 = 720元;
过渡性养老金:6000×1×1.2%=720元;
王叔叔退休当月养老金工作30年合计1200+720+720=2640元。如果档案中认定的付款期限没有确定,退休当月少收720元养老金一年至少少收8640元,是不是损失很大?
在最后的总结中写下:
临时退休人员需要提供职工档案仅当他们需要证明视为付款期限,或确定特殊类型的工作提前退休,或确定退休。
否则即使没有职工档案,也可以申请退休和get 养老金,但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和【法定退休年龄】。
Ⅵ 大集体退休人员新政策定
由于各地大集体安置政策有差异,所以退休政策不尽一致。但是,符合“直通车”政策的,可以直接办理退休。符合4050政策的,可以按照4050政策参加社保,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目前,仍然在参保而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大集体失业人员,在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原从事特殊工种且特殊工种经历满10年的大集体人员,可以提供本人档案,提前五年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_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Ⅶ 在职职工办理退休是单位到社保局办理,还是自己去
在职职工办理退休是一般是单位到社保局办理,因为自己去办理会比较慢。退休手续是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统一登记、填表后提交给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并不接受在职员工个人的退休申请。你可以向单位经办人具体咨询所需资料并及时提供即可,办理完之后经办人会将具体情况通报当事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需要单位的主管人员携带档案,缴费证明以及对账单去社保部门办理,职工本人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照片,以及退休以后居住地址即可,其余的材料,由单位主管人员提供。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个人社保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3张1寸免冠相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Ⅷ 工人正常退休,办理退休手续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是正常的办理退休手续,一般情况下,需要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完成
Ⅸ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依据宪法和吉劳险字〔198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建立统筹基金。第三条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向过渡。第四条凡在我市的县(区)属以上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参加统筹。第五条市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退休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包括:
1.退(离)休金;
2.副食补贴;
3.冬季采暖补贴;
4.粮煤补贴;
5.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
其它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统筹后,除上述五项外,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新增加的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七条统筹的退休金暂按下列标准提取:
1.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没有退休职工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
2.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五(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
3.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
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八条统筹的退休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第九条参加统筹的单位在每月十日前将《统筹金结算表》报给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依据《统筹金结算表》,每月十五日前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向参加统筹的单位发出托收。收缴的统筹金存入“统筹基金”专户。在下月十日前,由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企业实际的退休金额返给企业。
实行统筹后第一个月的退休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第十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和关、分时,对退休人员的划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企业因亏损暂时无力缴纳统筹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缓缴,待有缴纳能力时补缴。
缓缴超过两个月的,停止支拨退休费,补缴后补拨。第十二条统筹的退休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挪作它用。
统筹退休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第十三条统筹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第十四条统筹的退休金不征税,不收附加费。第十五条统筹以后,退(离)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退休工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退(离)休,按国家规定办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第十七条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被辞退、开除、判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统筹机构不发给退休金。第十八条参加统筹的企业退(离)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停发退休金,刑满后恢复其原有的退休金。第十九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配合退休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统筹工作,对无故欠缴的企业,由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份金额强行扣缴,同时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在报表中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缴应统筹的金额外,按日计罚应统筹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补缴金额百分之五的处罚金。
滞纳金和处罚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转入统筹基金。第二十条退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作为管理费。第二十二第市区已参加当地保险公司办的养老金保险的集体企业,也参加市统筹。已交的保险费留在保险公司,作为该企业的后备基金,在缴纳统筹金有困难时,经批准用以抵缴统筹金。
Ⅹ 大集体职工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大集体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文革”中,上千万知青上山下乡。“文革”结束时,大部分知青要求回城,造成1979年、1980年左右的失业高峰。当时中央政策是谁家孩子谁抱走,你父母在哪个单位,哪个单位负责你的工作安排,国有企业的职工子女被国有企业自己包下来了,又不能马上把他变成国有企业职工,就把他们放在劳动服务公司,形成了厂办大集体。市场经济时代多被改制或破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