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是否需要企业有批件,才能办理社会化批件
摘要 您好,是需要有批件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Ⅱ 北京市的企业职工怎样办理退休手续都需要什么
办理退休流程:首先,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到社保分中心打印《缴费情况单》。
再到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将经审批后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同时填报《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名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最后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按规定时间到社保分中心领取养老金专用卡。由单位或存档机构将卡发给参保人员本人。
Ⅲ 自主择业,自主后到60岁又办退休手续是啥意思
1、事项名称:失业人员申请退休工作程序。
2、办事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006183号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3、办理对象及范围: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
(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扩展阅读:
自主择业现有政策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不完善、连续性不强,并没有很强的法律依据的政策体系。
从政策制定之初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地方安置军转干部的压力的问题,并没有将自主择业军官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所以在对自主军官的待遇政策制定上一直就含糊不清,虽然后续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也就是将前期一些不明确的问题比如涨工资的比例问题,简单的明确了一下,但是对于自主择业军官的地位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就造成了自主择业军官地位和待遇上的不明确,到现在自主择业军官到年龄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大部分自主择业军官包括军转管理部门都说不清。
事实上有一些地区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官已经给办理了退休手续,办理后只是将医保部分参照退休人员执行,地方政府给的一些补助参照地方退休人员不再给了,但是并没有参照部队和地方给一些退休人员应得的补助和补贴(本人不知道有没有,但我想应该有一些项目)。
首先要真正明确自主择业军官的社会地位,地位不明确就是不伦不类,一提待遇就四处眼红,就像乞讨和无理取闹一样,到处去维权,最后被边缘化成了维稳对象。
Ⅳ 求助,关于北京办退休时的几个问题在线等,急
有单位的应有单位负责办理,现提供失业人员申请退休工作程序:
1、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2号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2、适用范围: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
3、失业人员申请退休的条件:
3.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3.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4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以退休时上一年度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退休办理程序:
4.1申请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申请。
4.2社保所在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填写《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清算单》,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上报的材料:
4.2.1人事档案;
4.2.2本人书面申请;
4.2.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1式3份);
4.2.4《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1式3份);
4.2.5《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4.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原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明细表;
4.2.7《个人账户清算单》;
4.2.8《职工劳动鉴定表》;
4.2.9身份证复印件及3张1寸照片。
4.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社保所凭《个人账户清算单》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填写《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当月20日前报区县社保中心,于次月5日后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存折并发至退休人员。
4.4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保所负责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享受相关待遇的有关手续。
Ⅳ 2020年黑龙江省医保与生育合并事业单位怎么报销
一、参保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职工包括北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内地职工。
二、缴费比例
1、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其中9%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1%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费。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3元大额医疗互助费。
3、退休人员:3元大额医疗互助费。
4、外地农民工有两种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可自行选择:
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选择“外埠农村劳动力”
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纳2%+3元;享受的待遇与北京市城镇人员一样。
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和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均选“外地农民工”
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缴费当期享受待遇(报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5、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005年4月—2006年3月 缴费基数的上限为7087,下限为1417)
三、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结算。
初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请务必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与您的开户银行签无合同号的付款授权书,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海淀社保中心
四、选医院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院不用选,参保人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
五、单位新参保的办理步骤:
1、进行数据采集:
个人:提供户口本18位身份证号码,两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单位:将单位信息和个人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录入医疗采集软件(可从社保医疗部领取或从市、区网站下载),然后通过采集软件打印以下报表:
《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
《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贴好彩照、个人签字确认、200份装成一册)。
2、办理参保时提供:
(1)、上述打印的报表;
(2)、存有单位和个人信息的3.5寸软盘;
(3)、2001年4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提供《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之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区劳动局六层办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占地农转工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材料。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登记表》及方案。
(6)、事业单位参保提交参保申请。
办理参保手续后需领取《北京市医疗手册》与医疗保险存折(以前参加过医保的使用原存折、原手册、重打手册帖纸)。
3、领存折
经办人在单位初次缴费的次月(即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次次月)25日至月底,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海淀双榆树东里甲22号,双安对面往东200米)领存折。曾经参保过后调入的人员使用原存折。
银行联系电话:8211.6611 存折密码:000000
以下为单位参保后办理人员的增、减、在职转退休、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变更等业务:
五、办理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的人员先进行数据采集,后提供:
(1)《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三、贴好彩照,个人签字确认);
(2)《人员增加表》(表八);
(3)存有增加人员信息的3.5寸软盘。
单位于缴费的次月到北京银行领取医疗存折。
2、本、外区参保,后调入人员的增加:
(1)、《人员增加表》(表八);
(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六、人员减少提供:《人员减少表》(表九),因“死亡”办理减少的,提供死亡证明。
减少人员的医疗存折、手册到新单位继续使用,个人需妥善保存。
七、在职转退休提供:
1、《人员增加表》(表八);
2、《人员减少表》(表九);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4、《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5、《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三资企业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应同时提供《预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占地农转工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材料。
不满足医保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但符合补缴条件的,提供《补缴表》(表十)
在职转退休人员使用原手册、原存折,重新打印贴纸。
八、单位、个人信息变更:
1、 单位名称、银行行号、账号等信息变更的填《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
2、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填《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院满1年后要求变更医院的,在表六备注栏填写。
★除表三外,以上各表均须加盖单位盖章。
九、生效时间:
单位办理新参保、人员的增加、减少、在职转退休业务均自办理手续的次月生效。
社保中心医疗部提供月报打印功能。无人员增、减、变更的单位,医疗系统自动按用人单位上月月报金额托收医疗保险费。对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医疗系统按月分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银行托收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财务(区社保中心二层))交支票或现金。
十、办公地点、时间:
区中心或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均可办理单位新参保、人员增、减、在职转退休、变更定点医院等业务。区社保每月3日—23日;上地、万寿路分中心每月5日—23日办理。
区中心: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海淀社保大厦(北太平庄桥西南角)
上地分中心: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
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14号五层
十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于每年的2、3月份核定当年月至次年3月的缴费工资基数。
十二、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就近的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发生的医药费:
单位将退休人员选择的社保所名称录入医疗采集软件后,将电子文件信息导出报区中心或两个分中心,以保证退休人员自申报的次月起,可以在选定的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报销后的款项直接注入退休人员的医保存折;报销通知单直接邮寄退休人员居住地。
十三、参保单位如有人员增、减、信息变更,请在医疗保险和其他四险分别办理。
十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构成
在职:以本人缴费基数计算 退休: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5岁以下 2.8% 70岁以下 4.3%
35~45岁 3% 70岁以上 4.8%
45岁以上 4%
Ⅵ 50岁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万分感谢!!!
1、事项名称:失业人员申请退休工作程序
2、办事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006183号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3、办理对象及范围: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
4、办理条件:失业人员申请退休的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6)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扩展阅读: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Ⅶ 关于同省异地户口和档案以及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
比较复杂,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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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流程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2664更新时间: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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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可申请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不留)(适用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依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携带养老保险科认定的工龄证明(依据《处理办法》第七条)。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审定标准:
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
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其它单位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审定结果: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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