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凡省内经济独立核算、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除铁路以外的所有中直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均应在企业所在地参加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第二条用于支付退休职工各项待遇的费用均应实行社会统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由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目前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生活费;
(二)符合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煤价格补贴、取暖补贴;
(四)因工残废护理费。
实行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后,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变。凡暂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医疗、生活、福利费用等,仍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第三条以上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构成退休费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由统筹专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统一征集、支付、管理。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县自行确定。第四条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统筹专管机构依据所有参加统筹的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统筹项目的所需费用,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测算,核定提取比例,经市、县退休基金社会统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对离、退休职工的待遇有重大变动,需要调整统筹基金提取比例时,由统筹专管机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均应按照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日期,向统筹专管机构缴纳统筹基金。逾期不交的按日罚缴千分之五滞纳金。罚缴的滞纳金转入统筹基金。第五条统筹基金实行先存后用。参加统筹的企业,须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做为周转资金。第六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可在税前提取统筹基金,列营业外支出。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对按照统一提取比例缴纳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亏损、微利企业,在没有扭亏增盈之前,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参加统筹的企业,要与当地统筹管理机构签订统筹合同。统筹基金要委托当地专业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免交手续费,以社会保险专户存入,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按个人存款计息。所得利息要全额转入统筹基金项下。第八条为搞好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建立统一的会计科目、记帐规则和报表制度。具体事宜由市、县统筹管理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九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职工的离休、退休和退职手续。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统筹管理机构有权拒付退休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关、停、并、转时,原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归宿及应上缴的统筹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报市、县统筹管理机构办理手续。第十一条各市、县都要成立退休费社会统筹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基金专管机构。统筹基金专管机构列事业编制,暂隶属同级劳动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收缴、管理、发放统筹基金。所需经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第十二条各市、县可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由省劳动局按国家规定修改。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试行,并授权省劳动局解释。
② 黑龙江企业退休工资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1、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4、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5、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6、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7、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8、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一)普遍调整 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二)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3、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③ 2021年黑龙江省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补贴标有关文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7
④ 黑龙江企业退休独生子女补肋那些文件
黑龙江省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属于企业职工退休的,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⑤ 在哪里可以查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退休政策
在网络文库可以查询相关文章。
一、哈尔滨退休年龄新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哈尔滨市工人提前退休: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在哈尔滨退休的年纪还是法定退休年纪和以前是一样的,男性满了60岁的时候退休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女干部年满55岁的时候退休,如果属于特殊工种才可以提前退休。
⑥ 黑龙江2oo5年企业退休涨工资文件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3〕33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非常重视,态度鲜明地指出要把逐步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作为逐步增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目前我省确实存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基础偏低、赡养率高、基金支付压力大等实际困难,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还存在制约因素。因此,这次调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尽最大努力提高调整幅度,同时在普惠原则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兼顾各个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增加142元/月;
2、2012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5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4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30元/月。
3、经普遍调整和符合70周岁以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4615元/月和3530元/月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再调整450元/月,副高最高再调整350元/月。
以上三项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以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月。
5、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60元/月;年满80周岁以上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80元/月。
6、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接到调整文件后,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标准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确认起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没有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和省森工总局社保局,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在7月2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补发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研究宣讲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⑦ 黑龙江省老保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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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黑人社发〔2014〕26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宣讲政策,密切与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45号文件精神,深入挖掘养老保险征缴潜力,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参保、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8日
⑧ 黑尤江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2021年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1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黑龙江企业退休职工2021年养老金调整消息,2021年黑龙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黑龙江退休人员2021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1年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方案尚未公布,可参考2020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本人2019年12月养老金水平,增加0.79%,2019年增加的标准是0.76%,今年提高了0.03%。即便如此,在全国也属于最低,最难看的数字了。
二、定额调整
所有列入今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0元。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
1、向老革命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向老职工倾斜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向高龄老人倾斜
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
由于黑龙江属于经济水平偏低的地区,人员外流严重,社保缴费收入有限,社保基金入不敷出、地方财政状况也不好等诸多因素,所以多年来,每年即便是养老金调整后,黑龙江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仍然是在全国倒数最后一个梯队的成员。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细则》
根据细则,今年的黑龙江养老金调整,主要的变化是定额、缴费年限挂钩金额比去年略有减少,而养老金基数挂钩比例比去年略有增加。
具体调整细则如下:
第一步,定额调整
第二步,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满1年,养老金每月增加1.6元,比去年的2元少了0.4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相比去年的40元,今年少了5元。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这部分调整跟去年相比略有提高,今年是按比例增加0.97%,而去年增加0.79%。
第三步,倾斜调整
①高龄倾斜
在2020年12月底,年龄满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增加30元;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增加40元。
②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③老工人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
1945年9月2号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45年9月3号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⑨ 黑龙江退休金上调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黑龙江退休金上调新政策:每人每月增加35元。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1.6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97%增加。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1.6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97%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