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武汉市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版到社保局办理退权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我市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是市新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东莞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贰』 襄阳保康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灵活就来业人员退休年龄:自男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养老保险累计缴纳年龄不少于15年。
3,在达到退休年龄生日月的前一个月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4,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档案托管机构的存档证;
(4)1寸照片。
『叁』 在湖北省办理退休审批通过了,需要带哪些证件去签字领养老金
摘要 您好亲,需要以下材料哦:退休办理所需材料
『肆』 湖北省 养老保险 退休审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十堰市职工办理退休提交《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职工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十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直企业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3、国家和省其它有关退休审批问题的政策文件
二、审批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职工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审批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退休书面申请,单位或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2、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养老保险科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伍』 办理退休时需要哪些材料
一、法 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法 定退休年龄50周岁:由村 集体缴费满10年的灵活就业女性;在原国 有 企业集体企业工作过、有人事档 案的灵活就业女性;企业正常缴费满一年并由企业申报退休的女工人
法 定退休年龄55周岁:企业申报退休的女干部、其他无档案灵活就业女性
法 定退休年龄60周岁:男性
二、办理条件需要满足什么
1、男性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
2、女性单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女干部(管理、技术、财务岗位):年满55周岁
女工人(操作、生产、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
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4、在个人窗口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原为国 有或集 体企业正式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三,办理退休需要哪些材料
(1)单位申报办理退休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近期一寸彩照4张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一式三份,需要单位签字盖 章,被征地人员需要先去军劳动保障所拿盖章的退休审批表
单位提供盖章的《离退休人员异动表》,(不要在系统做减 员)
退休申请书,如果是女性单位还要提供最近的劳动合同
有人 事档 案和还需提供密 封的人 事档 案和买 断协议。
其它资料视档案及缴费审核情况而定。
(2)个人申报办理退休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近期一寸彩照2张,有人事档案和还需提供密 封的人 事档 案和买 断协议。
『陆』 武汉市医保办理流程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暂行规定》(武劳社[2003]1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补充规定》(武劳社[2003]154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武劳社[2003]155号)。
2.办事程序:
1)患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窗口办理的患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所在单位统一登记,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相应栏目。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参保人员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核准,发放重症病历,即可到选定治疗医院就医。
3.需提交的资料:申请、近一到两年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需提交当地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4个工作日。。
六、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市内紧急抢救审批: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
2.办事程序:
(1)市内转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诊治科室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审批签章。参保人员持《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符合条件者即时审批并签章,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另两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作报销凭证,一份交定点医院存档。
(2)市内紧急抢救: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
这是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地址办事流程说明,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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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一、姓名:按居民身份证填写。
二、曾用名:个人档案记载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可在此栏备注,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三、社会保障号码:按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有关规定填写。
四、出生年月:按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五、申请退休年月:按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填写。经批准延期退休的,按到达批准延期退休的时间填写。
六、退休类别:按“正常、特殊工种、病残”等分类填写。
七、岗位或工种:按“干部、工人、其他”等分类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工种名称填写。
八、专业技术职称:按退休时的最高职称类别填写。
九、工人技术等级:按退休时的最高技术等级填写。
十、参加工作年月:按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填写。参加工作后有中断的,按国家规定填写。
十一、参保年月:按参保职工单位或个人首次缴费的起始时间填写。
十二、建立个人账户年月:按参保职工实际建立个人账户(含补建)的时间填写。
十三、累计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填写。
十四、从事特殊工种类别:按“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动、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填写。年限:按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填写。
十五、列为特殊工种的文号:按国家部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文号填写。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时间、等级、文件号:按本人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等级及文件号填写。
十七、女干部或女职工从事生产或管理岗位连续起止时间:按女干部或女职工本人最后实际从事生产或管理岗位的起止时间填写。
十八、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起止时间:按上级批准其延期退休的起止时间填写。
十九、工作简历:从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参加工作时间填写。
二十、退休后居住地址:按退休后的家庭通讯地址填写。
二十一、邮政编码:按家庭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填写。
二十二、联系电话:按本人的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填写。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