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信访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重要政务活动、全局性重要行政会议等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督查、档案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接待、联络工作,牵头做好本局国内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局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访办公室
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的工作;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承办相关行政事务;负责协调军队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规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规则;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论证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执法资质管理和法律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研究室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与有关研究部门和机构的联络与合作,以及专家咨询协调工作;负责和参与局内重大政策的应用性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的评估工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研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干部、局属事业单位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系统干部监督工作,协调局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负责局系统人才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统战工作;负责拟订局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计划和人员选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局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
负责局系统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统筹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具体承担财政国库支付计划审核、报批及监管工作;负责监管和指导局系统行政事业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拟订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等内部控制规定;评估会计信用和预算信用状况,监管银行账户开设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财务人员从业资格的业务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有关经济统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预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计划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有关规划、计划、统计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负责拟订企业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工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发布企业工资指导价位等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开发的规划和政策,综合推进本市人才发展环境的优化工作;负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及“两新”组织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拟订国内人才引进、解困和“农转非”政策,拟订外省市职工进户政策;负责国家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内人才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负责“两新”组织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拟订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才(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政策。承办人才(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参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就业促进规划和政策;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失业保险政策,以及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资处
负责拟订本市公务员工资、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补贴政策;负责拟订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岗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批市级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年度计划;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政策;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区(县)和部、委、办、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处
负责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规定;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资质业务培训、资质认定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综合分析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拟订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政策,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日常考核工作,组织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国家和地方各类专家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编制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负责拟订博士后政策,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指导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负责拟订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组织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聘任、考核和奖惩政策,并监督检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拟订职业能力培训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以及协调推进工作;负责拟订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以及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政策,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材开发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开发、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管理工作;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受安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驻沪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关系处
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协调推进工作;负责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受理审查和裁员报告受理工作;负责劳动关系三方的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定、规范和实施办法;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和职业培训机构监察检查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劳动者维权工作、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处理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资格认定和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组织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镇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城镇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城镇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增长政策;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负责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施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负责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农村改革的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增长和一次性补助政策;负责拟订农村无保障老人纳入养老保障的政策;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施的综合管理;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伤福利保险处
负责拟订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城镇生育保险政策,以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受理工作,以及对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指导、检查工作;负责拟订企业职工福利政策;负责拟订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政策;负责拟订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对企业对有毒有害、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负责企业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负责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划,以及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负责拟订城镇从业人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负责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减负政策;负责拟订从业人员中特殊对象、退休回沪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负责指导有关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工作;承担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协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负责拟订大学生医疗保障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原公费医疗人员中特殊对象、离休干部及其他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总额预算管理;负责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定点医疗监管处
负责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政策、规范和工作计划;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运营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实物资产管理、变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组织编制工作,以及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预测重大政策调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影响,预测社会保险基金中长期收支情况;负责拟订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受理工作,以及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实施监督;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
负责拟订本市外国专家、留学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港澳台专才有关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人员的归口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和分析工作;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的本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外国专家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布置给地方外国专家局的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和本市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经费的筹措、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留学人员 来沪工作户籍和《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审批,以及留学生人员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和管理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工作。负责本市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推荐工作,组织指导留学人员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局驻海外联络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拟定、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市国(境)外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承担市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境)外交流团组的来访接待和涉外交流合作项目的联络协调等外事工作;承担局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任务的服务工作;负责上海国际人才交流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日常联络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委(监察室)
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及督查工作。
党委(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领导党务活动事宜;负责局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局性重要党务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上级党组织,局党委会决定、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文件;负责协助党委做好局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负责制定局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做好全局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党委信息、文电、机要、档案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党员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党员日常管理,以及党员发展等工作;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另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国企一般个人档案中有明确界定,但关于私企女员工的退休年龄,因国家没有明确界定,一般社保中心会根据是否是企业管理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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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谁知道上海第六制药厂如果该厂已经破产的话,那么他现在的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在哪里任何联系大神
上海市真南路1290号
4. 上海退休职工退管会查询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9
5. 近期有没有中老年书画大赛
上海市首届中老年书画大赛
一、大赛主题
为促进中国书画艺术的继承和发展,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谐与老年书画活动的开展,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老年书画会等涉老单位联合组办《上海市首届中老年书画大赛》,希望征集有时代性、艺术性、思想性的书画作品,进一步弘扬民族文化,探索现代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二、大赛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老年书画会
(二)承办单位:上海市退休职工活动中心
上海市公安博物馆
(三)协办单位: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上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上海市退(离)休高级专家协会
上海海上水墨画院
上海市老干部大学
上海老年大学
上海老龄大学
上海市退休职工大学
(四)支持单位:海上书画名家后裔联谊会
上海市工业旅游促进中心
上海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组委会:
名誉主任:杨 堤
胡 炜
主 任:侯其彬(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退管会副主任)
(以下排名均不分先后)
副 主 任:王庄霄(上海市老年书画会会长)
叶海坚(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冯贵山(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常务副会长)
徐中原(上海市退管办主任)
徐启华(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关 键(上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
许 昂(上海市老年书画会副会长)
陈少能(上海退离休高级专家协会常务副会长、
九仙书画社社长)
肖荣兰(上海市老年书画会常务副会长)
唐长发(上海炎黄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
殷志刚(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秘 书 长:顾莉萍(上海市退管办副主任)
副秘书长:吕绳云(上海市老年书画会副秘书长)
汪志刚(上海公安博物馆馆长)
金稼坊(资深人物画家)
赵家宁(海上水墨画院副院长)
大赛统筹:励海龙(负责大赛协调联络)
(六)艺术顾问:(排名不分先后)
朱国荣 林曦明 张培础 张雷平
钱行健 高式熊 曹用平 戴敦邦
(七)评委会: (排名不分先后)
主 任:毛时安(上海市艺术创作中心主任)
刘小晴(上海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董之一(新民晚报美术主编、画家)
评 委:王小鹰(著名作家)
王克文(著名画家美术理论家)
沈 虎(刘海粟美术馆研究部主任)
金重光(上海书法家协会理事)
三、大赛程序:
征稿时间:征稿信息发布从6月15日起。
收稿时间:2007年7月20 日一8 月20 日
征稿对象:中老年书画家及书画爱好者(45周岁以上),不受职业、区域的限制,均可报名 。
征稿地点:上海市北京西路1068号九楼—组委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电话:62582839 62556600×5906
收 件 人:陈 纯 朱文晔 吴 敏
征稿要求:
(一)书法作品:正、草、隶、篆、行及篆刻,内容自撰或古今诗文皆可(草书、篆书及篆刻作品请附释文)。
(二)绘画作品:绘画形式不限,包括国画、油画、水彩。
(三)作品要求:
1、国画书法均限制在六尺以内(含六尺)、篆刻印蜕自行设计。
2、投稿件数每位限在两幅之内,要求是近期作品,所交作品无需装裱。油画作品请自备画框。
3、在作品背面右下方用铅笔正楷写上作品标题、规格、作者姓名、年龄、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4、参赛者随作品附个人艺术简历,字数限在120字以内。
(四)其他要求:
1、每件作品收评审、保管费20元人民币。退稿时间则另行通知。
2、凡得奖作品一律不退稿。
四、展出日期:2007年10月中上旬 (敬老节前后)
五、展出地点:上海市公安博物馆
六、大赛评奖:
本大赛分初评和复审两部分,特邀资深书画专家出任评委。
1、从所有来稿中评选出250幅参加展出,荣获入选作品荣誉证书,入编《上海市首届老年书画大赛优秀作品集》。
2、从入选的250幅作品中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名。
其中:一等奖 奖金5000元
二等奖 奖金3000元
三等奖 奖金1000元
优秀奖 奖金300元
3、所有参与本大赛的作者都可得到一份参赛小礼品,以志纪念。
4、所有入选作品发表权归属本次大赛。
6. 上海企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进一步规范对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核,现对审核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退休(职)人员年龄的核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三)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四)少数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备案后,也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延长期限一般为1~5年。期满需要继续延长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五)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区、县和主管局提出意见,报主管部、委、办批准;无归口部、委、办的,经区、县和主管局批准 ,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高工、高经等)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可延长至70周岁。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从事过这类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取、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八)个别企业在按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退休(职)人员工作年限的核定
(一)职工的工作年限按职工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与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之 和确定。
(二)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统一按国家和本市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计算。
(三)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不含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的缴费月份。
(四)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10年的职工;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按退休办理。
(五)1993年1月1日以后进单位的征地劳动力,在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周年的,安置单位按沪社保业一发(95)22号文规定为其一次性补缴不满15周年部分养老保险后,其补交年限与本人征地后实际从事的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按退休办理。
(六)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职工,可按退职办理。
(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按退休办理;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可按退职办理。
(八)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5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区、县中心应把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本息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办理退休(职)的手续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生年月以职工身份证为准)的当月,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程序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送区、县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单位批准退休,发给《退休(职)证》。
(三)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报区、县中心审核时,根据以下规定附有关材料: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需附以下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
(3)职工85年工资套改前标准工资定级表(档案记载复印件)
(4)女职工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另附原“聘用合同”或“上岗合同”
2、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报送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另附以下材料:
(1)一般职工,附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原件(或复印件)
(2)高级专家,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办理退休(职)的,除报送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1)经企业、区(县)两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申请报告
(3)本人连续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
(4)连续一年病假的证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关于审核本市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时间及其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还需另附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
(五)破产企业为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持有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书。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办理职工退休(职)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对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业务处室反映,待市局有明确意见后再作处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来,广大退休职工也纷纷要求加入市总工会组织的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根据市政府“切实落实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措施”的精神,上海市总工会决定推出《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退休互助医保计划》。
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具体内容
《退休互助医保计划》本着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参加的原则,由退休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各界资助,政府补贴支持来筹措建立,对退休时间早、年龄比较大、收入比较低的老人,由退休职工本人或动员、子女们为老人出一点;工会、退管会(或企事业单位)帮一点;倡导对退休职工多一份关爱,为退休职工解一份忧愁,帮退休职工办一件实事。由于该计划参保对象年龄大、体弱多病,医药费支出大,基金运作初期由政府有关部门、市总工会、社会福利彩票筹集委员会贴一部分,保证计划的正常运转。
各级工会、退管会要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力争使绝大多数退休职工参加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保障期限:一年为一期
保障水平:按测算每人每年应缴费80元,考虑到退休职工收入较低,现参加这项互助保障计划每人每年按50元缴费,保障范围:(1)住院治疗;(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
保障责任:
(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按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4)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二、具体操作:
1、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推出《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由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这项工作,三月份宣传发动,四、五月份基本完成动员组织退休职工加入保障计划的任务。
3、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具体负责方案的制定、操作;并与退管办共同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8. 上海市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2013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如下: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