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第四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民政、公安、教育、地税,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职工。第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管理单位按定额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四)在领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不缴纳。
(五)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❷ 听说医疗保险要交满一定的年限才能退休后终身享用,苏州的医疗保险要交满多少年
要交够十年就可以退休后终身享用。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2)苏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扩展阅读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左右。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❸ 苏州医保报销比例2022
法律分析:对于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对于城乡医保的参保者,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❹ 苏州退休医保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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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卡的医保规则如下
门诊:
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住院: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3.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2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❺ 苏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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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❻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5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四条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医药卫生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第六条建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对举报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行为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其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均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征地保养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少年儿童等其他城镇居民,也应当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社保中心实行统筹管理。第十一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照顾政策。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按照《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第十三条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仍按照原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一个百分点,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贴,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自谋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❼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六条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政策。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三)本市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20世纪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
(四)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保养人员)。
(五)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第九条学生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家庭缴费,财政及用人单位共同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二)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外地学校(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少儿)。第十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统筹管理。第三章职工医疗保险第十一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来源为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在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❽ 苏州市企业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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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对苏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将再次提高。
此《办法》规定,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水平。70周岁以下的,较上年增加60元,由每人每年740元提高到800元;70周岁以上的,较上年增加l20元,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5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180元提高到1200元。
降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自负段金额。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前的自负段金额,在职职工由800元下调为600元,退休人员由600元下调为400元。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参保职工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2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在职职工由85%提高到90%,退休人员由90%提高到95%。调整后,参保职工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当年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结付。
提高部分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结付比例。
另外,2008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已于3月20日截止。同时,为了方便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4月1日起,还将对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开通日常申报。
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度市区共有75869人申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较上年同期增加了7230人,增幅10.5%,其中8584名低保、低保边缘、重症残疾等参保对象准予免缴每人每年200元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苏州市财政全额补助。财政在此基础上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对居民医保基金投入补助金额2827万元。75869名城镇参保居民,加上2871名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和7308名第三、四年龄段征地保养人员,市区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总人数已达86048人。
由于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申报缴费制度,日常申报仅限于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对3月底前已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但未在3月20日前办妥2008年度申报缴费手续的人员,须待2009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方可办理居民医保参保、补缴等手续,2008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
从4月1日起,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实行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截至3月20日,已有10049名救助对象完成申报,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占30%,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占70%。
4月1日起,这些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险卡》等就医证卡,在苏州市区公惠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除了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外,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付的同时,自负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比例予以补助。其中: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按70%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按70%补助。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出封顶线10万元以上的自负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5%补助。
❾ 苏州退休医保每月打卡比例
45周岁以下按3%。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4%的比例预划。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2021年度个人账户预划金额为:7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年135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每人每年1550元,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1800元。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上账时间:退休人员于每月的最后一天上账。在职职工于当月单位、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足额到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