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退休人员电话费补助文件

退休人员电话费补助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12 09:49:18

① 国家规定电话费补贴按什么标准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
按:目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

② 八项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电话费补贴

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工作岗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享有在职人员的通讯费等补贴。

③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是否有通讯费补贴

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工作岗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享有在职人员的通讯费等补贴。

④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 我想看这个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号)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 1 月 1 日起,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京外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所属京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统一归并为 退休人员补贴 。
三、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现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四、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
五、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结合单位现行财政补助水平情况通过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申报解决。其中,在职人员政策外津贴补贴奖金 (或绩效工资) 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部门 (单位)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落实政策。

⑤ 通讯费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⑥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给生活补贴标准,有文件吗

1、事业单位在编来人员源退休后在社保领工资,单位不一定会再发放生活补贴。
2、退休并轨后,原工作单位是否还会发放补贴,国家政策没有要求发放,也没有禁止。
3、原工作事业单位是否还会发放补贴,主要看领导集体的意见。
4、有的单位效益比较好,也感谢老同志在单位奉献一辈子,仍然会适当给退休的老同志发放一些补助金。有的单位就给退休的老同志每月有补助。
5、有的单位效益不是太好,或者效益虽好,领导集体不同意再给转入社保的退休老同志再发放补助,这也没有办法的。
总的来说,主要看单位管理层的意见。

⑦ 退休人员享受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包括电话费补助吗

好像没有,应该只有生活上的补助吧!如果有的话那政府不是亏大了吗???我听别人说这种补助里面掺水的好多哦!!!!您就别想了吧!!能拿到补助就不错了!!

⑧ 退休补助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⑨ 劳险字〔1995〕第31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劳险字〔1995〕第315号

一、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离休人员离休金项目

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项目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保留的岗位津贴、技术(岗位)等级工资补贴、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增发的离休金项目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38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0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7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基础工资、职务补贴;

5、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4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6、省政府皖政办[1999]46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7、2001年6月省政府电话通知增加职务补贴;

8、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9、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 9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3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1、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2、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皖人发[2003]38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

13、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4、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5、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4]31号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6、从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建国前老工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调整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补贴和职务补贴。

(四)生活补贴及其他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2、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3]4号文件规定发放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4]13号规定,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时间和标准,均参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3、离休人员生活费补贴、房贴、交通费、高龄补贴、护理费、电话费、参观考察费、特需费等项目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统筹支付的应列入市级统筹后项目,尚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可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皖老字[2000]6号文件精神,通过一次性补投保办法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确保发放。

二、退休(职)人员

(一)基本养老金项目

1、以下(1)~(6)项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职)人员享受的待遇,退休(职)人员所享受的各项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职)前的标准工资。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计发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2)、省劳动局劳人险[82]8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一等功臣,增发5%~10%退休费;

(3)、国务院国发[83]141号、国发[86]26号、省皖科干字[86]28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获科技进步奖者增发退休费5%~15%退休费;

(4)、国务院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进藏人员满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发5%~10%退休费;

(5)、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301号文件规定,按连续工龄增发5%~20%的生活补助费;

(6)、省人大《省计生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费。2001年7月起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 [2001]205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增发退休费;

2、省政府皖政[1995]39号文件规定:按1.8%~2.8%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办理退休人员);

3、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4、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5、省政府皖政办[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1、国家规定增发的部分

(1)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85年工改退休人员增发17元或增资不足17元的予以补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员);

(2)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12、14元退休费,8元退职费;

(3)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8、10、12元的退休费;

(4)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30、45、60元的退休费。

2、省规定增发的部分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215号文件规定:根据省皖政办[1992]56号文件,月增资不足20、25、30元按此标准补齐增加退休费;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49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退休费的18.45%增发退休费(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1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9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5)省劳动厅皖劳办字[1999]17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5~7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

(6)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政字[2000]6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

(7)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8)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2年7月1日及今后办理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9)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4]6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4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6]61号、62号文件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补贴项目

1、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65]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未冲完的粮贴;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物价补贴5元;

(3)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补贴13元;

(4)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5)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2、省规定的生活补贴

(1)省政府皖政明电[88]34号规定发给的猪肉销价补贴2.5元;

(2)省政府皖政办[1992]22号文件规定发给的肉食补贴3.5元;

(3)省财政厅财工[92]540元文件规定发给的煤价补贴5元;

(4)省政府皖政明电[88]48号规定发给的食糖补贴0.5元;

(5)省劳动局劳险[1993]659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书报、洗理费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项目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人员所享受的生活补贴。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

省财政厅财社字[2001]252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

阅读全文

与退休人员电话费补助文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18年湖北城镇企业养老金 浏览:21
老年人练腿部肌肉有什么好处 浏览:500
开胃养生滋补汤有哪些 浏览:161
补充什么预防老年痴呆 浏览:624
孝顺父敬父母的故事 浏览:8
养老院利益 浏览:343
一日游老人门票多少钱 浏览:207
重庆公务员提前退休社保工资算法 浏览:8
高考体检费用为什么这么便宜 浏览:156
哈铁93年缴纳统筹养老金办法 浏览:540
老年人有哪些预兆 浏览:502
50岁女短烫发步骤 浏览:819
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并轨 浏览:720
重阳节捶捶背 浏览:9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城市有哪些 浏览:667
长寿花义益 浏览:520
父母怎么训练阅读 浏览:404
带老人家去西安那家温泉酒店好 浏览:199
成都市养老金上调多少 浏览:805
养老院电工巡查表 浏览: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