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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退休职工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发布时间:2022-06-12 03:52:46

❶ 辽宁省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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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4.01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4-01生效日期:1999-04-01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日
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市政府决定。
为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的市级统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来源和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只能根据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各市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实际测算在6%以内的,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须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为了既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又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社会统筹,就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使用。个人账户,就是建立职工自我约束和储蓄积累机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各市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
为明确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形式。
各市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采取按费用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可按年度累计发生医疗费有物一定金额确定;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可以对每次住院设定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对起标准可以依次降低。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即“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储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管好用好基金,保证基金的安全、合量、有效使用。
1.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险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基金全部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要制定切实可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有取有力措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坚持量入为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2.各市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做好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工作,认真分析检查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3.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各地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并要建立医疗保险结算计算机管理系统。
4.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市须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5.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结算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市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给予适当照顾。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应高于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并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允许行业和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配套进行。只有搞好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才能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够承付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关键。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庆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为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规范医疗行为,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个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购药。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负责处理购药药事事故。
(三)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
为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建立合理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要合理提高医疗技术收费价格,体现医术劳务价值;要合理确定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药品销售收入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返还;要建立医疗部门用药由卫生部门统一采购的制度,以控制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要建立对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应该由政府补偿的,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补偿。
(四)深化医疗机构改革,转换经或机制
紧密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医疗机构的各项改革,建立有责任、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要重视医疗服务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种医疗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进医疗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快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减员增效,引进竞争机制,专业人员要竞争上岗,大力压缩行政后勤人员。
(五)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医疗服务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要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倡医疗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或合并,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对不符合社会需要而且技术设备陈旧落后的医疗机构实行关、停、并、转,拓展社会需求的新的服务领域。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工作进度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省要在1999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在1999年上半年务必完成各项基础性工作,9月底前完成实施方宁和有关配套性政策的制定,并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将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审批各市的实施方案,从10月份开始陆续实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要求:
1.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由一名主管市长专门负责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认识,坚定搞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2.要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紧迫、难度很大。要确保今年内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必须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健全的机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明确的职责。省政府已将原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省劳动厅。各市要按照辽编发(1999)7号文件要求,尽快统一本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务必于4月底前确定机构、编制、人员,明确职能,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
3.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促进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各市要深刻理解和掌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尽快组织力量搞好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等项基础性工作。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精心研究,反复论证,抓紧制定符合国家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各市要妥善处理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确保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出台,顺利实施;要以积极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以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要制定强有力的基金征缴政策法规,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要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实施。
4.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加强舆论宣传,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取得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把中央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讲透彻,使所有单位和职工都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地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5.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很多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卫生、体改、经贸、计划、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❷ 沈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详解

为了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目前已建立沈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哪家单位负责承办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沈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比例是多少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如下:

1、自付金额600元(不含600元)—800元,补偿比例40%

2、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补偿比例50%

3、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补偿比例60%

4、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补偿比例70%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补充医疗保险已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

1、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分期分批将补偿款划拨到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帐户,不需要参保人员个人到市医保局或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办理任何手续。2012年1-2月为补偿准备阶段,主要进行有关信息采集、软件开发和补偿计算等工作。对于人保保险怎么样,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国人保好不好?有什么保险值得推荐?

2、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以上便是“沈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介绍,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若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可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咨询。

❸ 医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类型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两大类。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属于非强制性缴纳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其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商业医疗保险是什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例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安益人生返还型重疾保险、平安康佑英才少儿重疾保险等等。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性质相同,都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都是自愿参加的,其主要区别如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或个人共同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式之一就是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在单位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前提下,个人亦可自愿选择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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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你好:辽宁鞍山退休人员每月医保卡打多少钱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辽宁省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费打入医保卡是本人退休工资的百分之4.6。这百分之4.6的钱每个月都会打入个人账户用于退休职工平时门诊看病,还可以到药店去购买药。如果真有大病住院,国家还会根据本人住院所花的钱按一定比例预以报销补助。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月退休工资为基数,50周岁以下的含50周岁的为4.6%,51周岁到60周岁的(含60周岁的)为5.2%, 61周岁到70周岁的(含70周岁的)为5.8% 71周岁以上的6.4%,退休工资低于社评工资的,按照上一年的社评退休工资为划账基数。
拓展资料:查询医保卡余额
1.社保官网查询 :浏览器 电脑端:macbook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 搜索进入社会保障网的官方网站,选择所在的城市,最输入社保卡的账号以及密码。密码都是初始密码,就是身份证后六位。
2.微信查询 :微信里面找到“我的钱包”,点击“城市服务”,会出现社保卡的所在城市选择以及更改。需要选择社保的选项进入相应的界面进行查询就可以了。
3.指定药店查询 :带着社保卡到可以刷医保卡的药店进行刷卡消费,打印出的票据就可以看出社保卡内的消费明细和社保卡内的余额了,同时还可以获得网上登录需要的个人编号。
医保卡可以提现吗
只有北京市允许通过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存折的方式取现。天津市采取的方式是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钱数分成两部分,70%进入医保卡金融账户,30%在社保系统中记账。如果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目前由于社保卡无法再外省或者外市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往往会通过每年定期取现的方式,让退休老人自己到医保部门取现。
另外,各个地方也在开发医保个人账户的其他用途。比如说福州市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参保职工,在预留其中5000元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❺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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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参保人,可以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四)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五)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在职公务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二)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职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进行补贴;(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8%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填写专家名册并确认其行政级别,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每年7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专家人数及应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经费拨付到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判刑、开除公职以及出国定居的人员,不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手续,足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视同按本办法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并按原缴费途径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属经费自筹解决的单位,如不再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九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账户及其管理。(一)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按以下标准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1、参保人年龄在3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93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118.5元;2、参保人职务为厅级划入20元、处级划入10元、科级划入5元。(二)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三)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1、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转移及继承。2、长期异地定居或异地工作的参保人,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医疗账户金额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3、个人医疗账户转移办法。(1)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入参保人在本市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2)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往外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往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确实无法转移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关系。4、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人继承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参保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三条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五条参保人因职务、级别调整或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3日前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但逐月缴纳原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逐月全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到各单位;经费自筹解决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监督、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调整、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社保年度内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统筹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为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期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不含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并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府〔2004〕141号)同时废止。

❻ 退休职工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怎样报销

社会保障卡并没有调整任何医疗报销的比例,根据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70岁以下退休人员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为50%,

而在缴费机构进行报销手续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医疗保险手册的复印件、诊疗费单据、收据、明细等等东西的,详情也可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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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铁岭市退休工人怎样补交医疗保险

各地的医保政策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地方是可以补交医疗保险的,有的地方不可以补交医疗保险,所以具体的情况你得咨询你当地的医保局(114咨询,或当面咨询)。你也可以打12333全国统一社保电话咨询。

以下是在网上搜到的资料,仅供参考

《铁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2008年5月14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苹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居民医保应坚持以下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县(市)区统筹,属地管理。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城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实行市统筹。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 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 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第八条 在异地享有养老金退休金待遇,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在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九条 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社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参保。新认定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自认定的当月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身份变更手续。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医疗保险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卡》到统筹地区指定代理银行所属储蓄所核定缴费。

第十条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居民在参加医保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缴费20元;其他人员缴费40元。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其缴费和补助标准为:

(一)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及未满1 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8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2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80元。

(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00元。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医保费实行年度预收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

第十五条 居民参保后符合规定转为职工医保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居民参保后,出国定居、户籍迁移、死亡等,其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儿童用药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所发生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医保基金和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降20%。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条 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5%。

重度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其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通过社会医疗救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居民患下列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55%。年度内多次治疗者,每年度只需交一次起付标准。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尿毒症透析治疗;

(三)器官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

第二十二条 居民因病确需转外住院治疗者,须经当地最高等级医院批准,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省会城市为800元;转往京、津、沪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5%。

第二十三条 居民参保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2%;连续缴费满6年以上(含6年)的,统筹基金支付增加5%。

第二十四条 居民发生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可视为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次住院过程跨年度的按入院治疗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 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 1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医保,在2008年10月3 1日前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在2008年10月3 1日之后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一年后参保缴费的,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缴费的将按重新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并设立医保待遇等待期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探亲度假、旅游非突发性疾病;

(三)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四) 自伤、自残、自杀的(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所致伤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七)因美容、矫形、先天性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八)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居民住院医疗费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业务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政专户拨付。

第三十条 居民转外住院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治疗后凭转外手续,持有效证件及相关医学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居民在住院治疗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仍不出院的,自住院治疗终结之日起,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先拨付统筹基金范围的90%,其余lO%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在次年3月31日前结算。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铁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否则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发现有仿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章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投入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

(三)医保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三十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居民医保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税费。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居民有权对居民医保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医保费的缴纳和享受医保待遇等情况,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居民医疗费用,由负责统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使用、就医管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转诊转院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❽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保险小编来帮您解答,自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养老保险:至少累计缴纳满15年社保,不过多缴多得,退休后(男60,女55)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就目前而言,任何人累计买十五年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当地退休养老待遇。
2、医疗保险:买了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门诊报销,住院优惠。医疗保险的购买,虽然企业与个人都需要支付费用,但个人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都转账到自己的医保卡或者存折上,相当于个人也不用缴纳费用。平常都可以使用这个账户的钱来购买药品或交费。而且,缴纳了医疗保险,也就不用再怕生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因为有国家担保,最高报销额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4--6倍补偿。患大病超过最高支付额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并最高可再支付15万元(重大疾病费用由企业购买)。退休以后,男缴满30年,女缴满25年不用再缴,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❾ 补充医疗保险都补充什么报销比例是多少

补充医疗保险补充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6%为统筹基金,超过本地年平均工资10%,开始为职工支付费用;社区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9)辽宁省退休职工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扩展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作用

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保证了劳动者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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