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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教师职工退休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10 14:38:59

Ⅰ 教师退休工资新规定

一、退休中档教师工资规定
教师养老金计算,现在的基本工资(职称工资+薪级工资+10%)一2014年9月基本工资,取其40%再加上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把它的总量再取其85%或90%(工龄30年以上为85%,35年以上为90%)。再加上地方补贴,这就是养老金。目前各地有所差异,计算或能有不同。
2014年养老金并轨后,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寿十年过渡期"。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是"老人",按老标准计发。"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这部分教师非常年轻,退休是很遥远的事情。目前,退休工资所涉及的人群是"中人",中人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设十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计发标准,限高保低,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职业年金。
二、退休金
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

Ⅱ 教师退休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教师退休规定如下: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Ⅲ 教师退休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师退休后,有几个方面的津贴不再享有。
第一:绩效工资。
目前的在在职老师都有绩效工资,各个地方都不同。以我们这里为例,每月大概有600元左右。退休后,这部分钱是没有的。
第二: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各个地方也不太一样,我们这里是每年10元。本人教龄26年,每月教龄津贴260元,退休后,这部分钱也是没有的。
第三:乡村教师津贴。
如果一个老师在乡下工作,每月还可享受乡村补贴,按距离县城远近发,最少的一百多元,最多的有上千元。退休后,这部分津贴也是没有的。
第四:公积金。
在职教师都有公积金的,每月根据你工资的多少扣除。一般老师每月也有几百元的。这部分钱退休后也是没有的。
所以一个老师退休后比上班时的工资至少要少1000—2000元。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Ⅳ 退休教师基本工资怎么算

法律分析: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另外,还有一项优惠政策:教龄满30年的教师,都是100%计发。根据最新的退休工资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退休工资由两部分组成:退休工资=基础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退休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Ⅳ 教师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就目前中小学教师任职情况,男性教师的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60岁,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55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Ⅵ 教师退休条件

法律分析:教师提前退休的新政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凡工作年限满30年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88件市政府规章以及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106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市政府规章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清理,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58件、拟修订16件;对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246件、拟修订69件。现将保留、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附后公布。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
二、1980年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
三、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58件)
四、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6件)
五、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6件)
六、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市政府令规章名称废止理由01第2号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2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3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4第7号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法规代替05第8号厦门市消防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6第10号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7第11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法规代替08

第13号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
定市政府第94
号令代替09第19号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0第23号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11第29号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2第39号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法规代替
13

第43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与
国家现行规
定不符14

第57号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

市政府第83
号令代替

##附件二: 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

序号发文字号名称理由001

厦政(1980)45号

批转厦门供电局《关于电力线路受外力
损坏事故的报告》新规定代替

002

厦政(1980)93号

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体
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业
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
明文废止

003

厦政(1980)94号

转发《关于节约能源,加强对机动车运
输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明文废止

004

厦政(1980)106号

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城市住宅实行统
建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05厦政(1980)111号关于侨资、外资在我市建房问题的意见过时006

厦政(1980)128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整顿交通秩序,保
障交通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007

厦政(1980)151号

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
经常性生产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主要内容与现
行政策不符

008

厦政(1980)172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
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明文废止

009

厦政(1980)175号

批转市文化局等单位关于厦门市文化摊
摊点管理的意见设定处罚与收
费010

厦政(1980)179号

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
的通告新规定代替

011

厦政(1980)207号

批转市建委、安委会、公安局关于加强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12厦政(1980)235号关于加强地名管理的通知明文废止
013

厦政(1981)04号

关于做好生猪购销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014

厦政(1981)08号

关于查私没收物资收购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与现
行规定不符015

厦政(1981)22号

厦门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
行规定)新规定代替

016

厦政(1981)25号

关于批准市城建局“关于严格控制鼓浪
屿住宅建设保护风景区问题”的报告的
通知
法规代替

017

厦政(1981)26号

批转物委《关于农村产品议购议销商品
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与现行政策不
符018

厦政(1981)42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降低照明电价
格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019厦政(1981)92号关于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020厦政(1981)093号厦门市药业小贩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定代替021

厦政(1981)127号

颁发《厦门市小商小贩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明文废止

022厦政(1981)129号关于对外劳务收入分配暂行规定新规定替代023

厦政(1981)141号

关于开展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工作的通
知主要内容与现
行规定不符024

厦政(1981)157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产品收购、调
拨和价格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与现
行规定不符025

厦政(1981)162号

关于牲畜屠宰税由农牧部门掌握使用的
通知新规定代替

026

厦政(1981)180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283号和闽
政[1981]004号文件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27

厦政(1981)194号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用工业品
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通知主要内容与现
行政策不符

028

厦政(1981)209号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和实行污
染罚款的规定主要内容与现
行规定不一致029厦政(1981)210号厦门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法规代替030厦政(1981)220号厦门市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试行办法
明文废止

031厦政(1981)220号厦门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032厦政(1981)233号厦门市岩山资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文废止
033

厦政(1981)234号

关于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几项暂
行规定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034

厦政(1981)242号

关于制止新建土糖坊的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035

厦政(1981)245号

公布《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36

厦政(1981)253号

批转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计
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37厦政(1981)269号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维护管理的通告新规定代替038

厦政(1981)288号

关于加强对火烧屿等海岛绿化,实行封
山育林的通知设定处罚

039厦政(1981)289号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布告新规定代替040厦政(1981)309号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明文废止041厦政(1981)325号关于收缴枪支、弹药的通告阶段性文件042

厦政(1981)328号

关于《关于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
几项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依据的文件废
止043

厦政(1981)378号

关于市属国营工交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
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明文废止

044

厦政(1981)379号

关于批转劳动局《关于加强劳动纪律和
健全处分制度暂行规定》明文废止

045

厦政(1981)386号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二号病防病毒
责任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046

厦政(1981)396号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农村优抚对象的优
待和对无依无靠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照
顾意见》
新规定代替

047

厦政(1981)399号

批转劳动局《关于严格控制加班工资支
付问题报告》的通知主要内容与新
规定不符048

厦政(1981)446号

关于城建系统四个企事业单位实行经济
责任制的通知过时

049

厦政(1981)469号

批转“关于城镇征兵和退伍军人安置工
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规定代替

050厦政(1981)477号关于执行“枪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阶段性文件051

厦政(1981)479号

关于积极开展花生加价和议价收购的通
知主要内容与现
行规定不符
052

厦政(1981)490号

转发省财办、省经委批转省工商局《关
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
输业全面登记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阶段性文件

053

厦政(1981)524号

关于全面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发证工作的
通知阶段性文件

054

厦政(1981)548号

厦门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与现行规定不
符055

厦政(1981)562号

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办好中短
期贷款的报告》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56

厦政(1981)576号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市工商、农商经济
合同鉴证与调解仲裁收费标准规定请示
报告》的通知与现行规定不


057

厦政(1981)587号

批转厦门海关《关于整顿进出口旅检监
管现场秩序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058

厦政(1981)606号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各季防火
工作的意见》阶段性文件

059

厦政(1981)641号

关于颁发《坚决制止违章乱建房屋暂行
规定》的通知法规代替


060

厦政(1981)651号

对市环保办“关于要求继续执行《厦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
费和实行污染罚款的规定》报告”的批

主要内容与现
行规定不符

061

厦政(1981)654号

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在工厂、企事业单
位建立调解委员会和配备调解干部的报
告》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062

厦政(1981)665号

批转市标准局《关于市场男女人革凉鞋
质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过时

063

厦政(1981)707号

批转市计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保守
国家经济机密的报告》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64

厦政(1982)综1号

关于整顿市场、继续深入开展物价大检
查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065

厦政(1982)综5号

批转关于整顿户口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066厦政(1982)综15号关于做好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过时067

厦政(1982)综85号

关于特区机场飞行净空要求的通知

与现行规定不
符068

厦政(1982)综121号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干部调配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过时


069

厦政(1982)综130号

批转水产局“关于做好水产品收购工作
意见”的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070

厦政(1982)综135号

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车
辆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设定罚款071

厦政(1982)综216号

批转市人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明文废止

072

厦政(1982)综221号

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业余剧团管理
的暂行规定”设定收费与现
行规定不符
073

厦政(1982)综255号

转发市口岸办《厦门港客运站旅检现场
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074

厦政(1982)综260号

批转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
联防工作的意见新规定代替

075

厦政(1982)综285号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1982年霍乱防
治的方案阶段性文件

076厦政(1982)综286号关于加强我市医疗输血工作的批复新规定代替
077

厦政(1982)综287号

关于调整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078

厦政(1982)综304号

关于重申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私
房的通知过时

079厦政(1982)综362号关于继续检查整顿市场物价的通知阶段性文件080厦政(1982)综383号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复查工作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081

厦政(1982)综384号

批转开发公司“关于员当新市区土石方
工程统一管理和经营的请示报告”的通
知设定收费、罚


082

厦政(1982)综512号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管理的
通知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083

厦政(1982)25号

关于抓紧解决和妥善处理知青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084厦政(1982)26号关于加强蔬菜内外销计划管理的通知过时085厦政(1982)33号关于加强枪支、危险物品管理的布告阶段性文件086

厦政(1982)34号

批转市安委会《关于我市进一步搞好安
全生产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主要内容与现
行政策不符087厦政(1982)35号关于颁发《外经干部守则》的通知不再适用088厦政(1982)37号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差额包干的通知阶段性文件089

厦政(1982)65号

批转市经委《关于厦门市工业企业产品
零部件协作加工问题若干暂行规定》明文废止

090厦政(1982)67号关于抓紧迁退华侨私房的决定阶段性文件091厦政(1982)76号关于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通知新规定代替092厦政(1982)81号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阶段性文件093

厦政(1982)82号

关于颁发《厦门市统一凭证管理办法》
的通知过时

094

厦政(1982)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责任
制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文废止

095

厦政(1982)85号

关于颁布《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暂行
规定》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096

厦政(1982)92号

转发市运输指挥部《厦门火车站进出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文废止


097

厦政(1982)93号

批转市房管局《关于代办统建房的意见
》和《关于出售个人住宅暂行办法》的
通知不再执行

098

厦政(1982)94号

关于在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保卫制度的通知主要内容与现
行政策不符099

厦政(1982)101号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做好收缴凶器
工作的意见》阶段性文件

100

厦政(1982)104号

关于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中做
好收缴赃款赃物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101

厦政(1982)106号

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
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通知新标准代替

102厦政(1982)107号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树林的紧急通知阶段性文件103厦政(1982)108号关于保护有色珍稀动物的通告新规定代替104

厦政(1982)113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105

厦政(1982)121号

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的通知过时

106

厦政(1982)122号

批转市物委《关于组织市场物价检查的
情况和加强物价管理意见》阶段性文件

107

厦政(1982)127号

批转市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城镇安置
待业人员减免税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与现行政策、
规定不符108

厦政(1982)137号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外省、外地区退休
、退职干部到厦门安置问题的报告》过时

109

厦政(1982)143号

批转市物委《关于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
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规定代替

110厦政(1982)145号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通告新规定代替
111

厦政办(1982)18号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打击经济领域犯
罪活动中切实加强安全警卫工作的报告
》的通知
阶段性文件

112

厦政办(1982)24号

关于对旅游系统收取外汇免换券业务加
强管理的通知明文废止

113

厦政(1983)综118号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重点单位
保卫工作的意见》阶段性文件

114厦政(1983)综263号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紧缩财政支出的通知阶段性文件
115

厦政(1983)综339号

关于发展养鸡业的决定

主要内容不适
应形势发展需
要116厦政(1983)综342号关于严格控制迁入厦门岛内户口的通知新规定代替117厦政(1983)综399号关于严格控制奖金发放的通知阶段性文件118

厦政(1983)18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殡葬改革的通知

新规定代替、
设定处罚119

厦政(1983)19号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开放小商品
市场的报告》过时

120

厦政(1983)32号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
的暂行规定新规定代替

121

厦政(1983)38号

厦门市干部住房标准和对超标准住房增
收租金的暂行办法新规定代替

122厦政(1983)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的紧急通知阶段性文件123

厦政(1983)98号

关于颁布《厦门市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明文废止

124厦政(1983)110号关于发展糖蔗生产的决定过时125厦政(1983)111号关于统配物资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过时126

厦政(1983)118号

批转市经委关于《厦门市工

Ⅷ 教师退休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教师工龄不满30年的,可按文中的计算公式计算,教师工龄40退休工资按平时总工资的100%发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不同地区的教师工资水平是不同的,同理教师工龄40退休工资的水平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收入是与当地的物价水平挂钩的,不同地区的工资水平并没有可比性,甚至不同学校也会有各自的规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Ⅸ 教师退休工资最新规定2022

一、退休中档教师工资规定
教师养老金计算,现在的基本工资(职称工资+薪级工资+10%)一2014年9月基本工资,取其40%再加上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把它的总量再取其85%或90%(工龄30年以上为85%,35年以上为90%)。再加上地方补贴,这就是养老金。目前各地有所差异,计算或能有不同。
2014年养老金并轨后,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寿十年过渡期"。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是"老人",按老标准计发。"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这部分教师非常年轻,退休是很遥远的事情。目前,退休工资所涉及的人群是"中人",中人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设十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计发标准,限高保低,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职业年金。
二、退休金
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

Ⅹ 厦门2021年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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