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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法定工时制

发布时间:2020-12-04 15:04:39

A. 退休返聘人员可否享受年假,岗位津贴,工龄工资等 请各位大侠支招,在线等。

已经退休,就说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法定在家休息的年龄,因此,在单位返聘,不享受国家有关对企业在职职工所有文件和规定,包括探亲假,病假以及年休假等。

也不受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整,比如劳动法,工资法,劳动合同法,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只能互相协商确定待遇,和相关条款。

(1)退休人员返聘法定工时制扩展阅读:

一、从法律层面来说,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有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是针对受劳动法及公务员法调节的主体设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员是不适用于上述两法的。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二、但单位可以作为福利待遇,可以给年休假。

说明:依据目前法律规定,退休返聘职工并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日,以弥补退休返聘职工与普通职工在这方面的差别。

让退休返聘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员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员工没有区别,且员工退休后得到返聘往往说明单位对其能力比较看重。

如果不让他们享受带薪年休假,虽不违反法律,但容易引发员工反感情绪。因此单位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天数带薪休假日,或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为退休返聘人员设立带薪休假的制度。

B. 退休后被返聘有年假吗

从法律层面来说,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依据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有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是针对受劳动法及公务员法调节的主体设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员是不适用于上述两法的。

依据2: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C.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

京华时报11月6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个体户雇工也应休年假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1年即可休5天年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假期可冲抵探亲假

就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应按日补偿未带薪休年假者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

●查看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解读

专家称此前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

“带薪年休假”提出数年未强制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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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将调整休假制度,取消“五一”黄金周,将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对此,国家旅游局新闻处未予否认,但表示国务院已委托国家发改委调研假日调整方案,最终方案将等待人大批准通过后实施。

随着第25个黄金周落幕,关于“黄金周”的存废,再度争议声一片,建议改革黄金周休假方案的声音也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一部分人甚至呼吁把原本集中的假期分散在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上。自1999年黄金周设置以来,人们对于这样一个休假方案的态度发生如此巨大的转变,背后无疑有许多有趣的内容值得发掘。

假日和度假本身不是为了花钱,或者说消费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节日以及随之而来的假日,本质上应当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忙碌辛苦之余心灵得以休憩的机会,人本身的幸福和文化意义才是假日的根本目的。从这个角度说,单纯从经济角度来衡量一个假日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至少是本末倒置的。

“国庆节到哪里都是人山人海的,车票机票更是一票难求。”记者的朋友吴冰一提到黄金周就把头摇得像拨浪鼓,“我在北京工作8年了,还从来没有过带薪休假。每年回老家看望年迈的父母,也只有利用黄金周的时间。尽管国家规定有休假,可公司领导不说,谁敢主动提出?”记者了解到,其实带薪休假早就出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了。但那些落在公文上的规定,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绝大多数职工依然“有假不能休”。

国庆节期间,无论是节前的出行高峰,还是返程高峰,无不暴露出“黄金周”集中旅游方式导致的我国旅游资源超负荷运转。随着全国各地交通行业和旅游景点趁火打劫式的票价飙升,普通民众在对黄金周的“热”进行理性思考的同时,对带薪休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D. 退休返聘人员法定假日上班享受三倍工资吗

退休人员返聘的,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

E. 劳动法中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休假制度

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一般原则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

F. 要支付返聘退休人员加班费吗

一、要支付退休人员加班费吗

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所以他与公司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雇佣合同。对于雇佣合同中所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由双方自行进行约定,也没有最低标准要求。

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萧县律师】http://www.lawtime.cn/xiaoxian

G.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H.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问题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一般原则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

I.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退休职工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被返聘后,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王大爷作为退休人员已经退出了劳动者队伍,在目前的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其必须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
当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返聘人员有权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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