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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离退休人员工作

发布时间:2022-06-08 13:54:10

1. 云南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2. 红河州社保局退休人员

云南省红河州退休工人死亡的,持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经批准采用其他方法安葬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办理人身份证以及社区或派出所与死者关系证明、近亲属委托书等材料向红河州社保局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
1、丧葬费为死者上年度平均退休费3个月;
2、抚恤金为死者上年度平均退休费11个月。
依据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发[2005]23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抚恤费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于2005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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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行云南省分行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哪年建设

2017年。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 云南省民政厅的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秘书科、宣传科。
(二)优抚处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三)安置处(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拟订军供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四)救灾处(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定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参与省际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协调州(市)之间边界争议;指导州(市)辖区内县乡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承担全省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拟订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假肢和矫形器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和注册管理,指导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拟订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协调省际间和州(市)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年检和监管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和涉外殡葬事务;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对外合作处(省安置难民办公室)
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负责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负责难民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接待、联系、办理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工作。
(十二)民间组织管理一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按职责分工的涉外国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工作。
(十三)民间组织管理二处
拟定民间组织登记的规划和办法;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前置审查事项。
(十四)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起草或拟定民间组织扶持、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的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察有关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管理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在滇民间组织。
(十五)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城(县)的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
(十六)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九)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拨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县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协助省老龄办领导处理日常政务;督促检查省老龄办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负责老龄办各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和老年群众团体开展老龄科研工作;组织完成省老龄委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络处
开展老龄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负责与老龄委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联络工作;制定全省老龄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和本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协调组织老年人开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社会性活动。
(二十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调研处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贯彻落实老年人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搞好老年教育;负责组织表彰活动;负责编辑、印发《云南老龄》杂志和《云南老龄工作简报》。

5. 云南离休干部丧葬抚恤金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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